民事诉讼法一本通(第七版)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内容节选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的实质要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46· 〔司法解释及文件〕1. 《民诉解释》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208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209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5日 法释〔2015〕8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1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2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3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4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5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 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6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 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7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8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9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10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 信息
- 编辑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第二章 管辖
- 第三章 审判组织
- 第四章 回避
-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 第六章 证据
- 第七章 期间、送达
- 第八章 调解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 第二十四章 管辖
-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 第二十六章 仲裁
-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