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律政策全书(2023版)_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

  1. 信息
  2. 导读
  3. 一 综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13.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18. 二 养老保险
  19.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0.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1.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22. 企业年金办法
  2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25. 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
  26.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27.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28. 三 医疗保险
  29.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30.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3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3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3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3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36.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37. 四 工伤保险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9. 工伤保险条例
  40. 工伤认定办法
  41.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
  4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4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44.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4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46.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47.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48. 五 失业保险
  49.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5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5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5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53.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54. 六 社会保险费征缴
  55.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56.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5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5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60. 七 社会保险基金
  61.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62.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63.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64.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6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6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的通知
  67. 八 社会保险监督
  68.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69.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7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试点的意见
  71. 九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3.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74.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75. 附录
  76. 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