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上下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丛书)_冯玉军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冯玉军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二十三章完善农民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实施十多年来,农民合作社得到长足发展,但发展不规范的问题突出。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会议审议通过该法修订稿。本章阐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作用,针对法律修订中的焦点问题,阐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十多年来的主要进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法需要紧扣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的市场主体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户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是最重要的农村市场主体法律;《乡镇企业法》使乡镇企业成为公司类市场主体。农户和乡镇企业这两类主体非常重要,但是,并不能涵盖在农村经济运行中大量存在的由农户组织而成的市场主体。农民合作社就是农户结成的一类农村市场主体。农民合作社是农户在独立的个体财产基础上,自愿结成的,是实现了所有者和惠顾者合一的经济组织。合作社为农户和其他农业生产主体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村经济中各类经济活动的繁荣。 从市场主体类型来说,合作社不同于公司。公司是营利性的,而合同社的经营目的主要是使成员平等受益。公司以为股东赚取利益为根本目的,而合作社首先是为了满足成员的各类经济社会文化需求。相比公司,合作社的经营更加稳健、也更愿意履行社区社会责任,更重要的是,其所有者同时也是合作社提供的各类服务的使用者,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意味着各成员的共同发展。这些成员,即使入股,其股份数量的差距也被严格控制,因此,股份受益在成员之间相对平等。这点不同于股份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合作社为普通公众提供了从经济活动中平等受益的机会。合作社是落实社会成员经济自由权利的重要形式。 在农业和农村经济活动中,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市场主体,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所依据的城乡融合发展才有了基本的依托形式,农民进入城乡统一的大市场才有了基本的经营主体。事实上,今天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农户加入了专业合作社,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顺利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健全的重要标志。 2.中国农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法律体系是以切实保障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又分工协调,调整农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整体。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农业立法。“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农业现代化需取得明显进展、缩小收入差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等诸多目标和要求。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军号,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20年,乡村振兴要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加强农业立法、健全农业法律体系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曾经制定了产生巨大影响和作用的农业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等。后来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的法制建设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农业立法几乎成了被遗忘的角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立法逐步受到重视。1979年以来,我国逐步已经颁布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畜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渔业法》《乡镇企业法》等多部涉农法律。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农业法成为规范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加上新立和修改的有关法律,在21世纪之初,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农业法为基础、以不同领域专门农业法律为主干、以有关法律中的涉农条款为补充、辅之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法律体系。 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甚至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与特定的成员身份没有必然联系。合作组织的立法,首先应当是一部广泛适用的市场主体法,重在赋予法人地位,确立治理结构,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虽然我国制定一般的合作社法的条件仍不成熟,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必须能够体现一般的合作社原则,符合通用的对于合作社......
- 信息
- 编委会
- 总序
- 序 深化法律体系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序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做好 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 导论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的研究价值、内容框架和理论创新
- 第一编 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完善法律体系的历史研究
- 第二章 完善法律体系的当代研究
- 第三章 完善法律体系的规范研究
- 第四章 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
- 第五章 基于完善法律体系的立法学基础理论
- 第二编 加强宪法实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体系
- 第六章 加强宪法核心地位与民主政治法治化
- 第七章 “以宪法为核心”完善法律体系
- 第八章 完善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制度
- 第九章 同步完善基本人权体系和法律体系
- 第十章 依法执政与党领导立法
- 第十一章 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
- 第十二章 刑事立法的现状与展望
- 第十三章 完善军事法律体系
- 第十四章 完善边疆民族地区法律规范体系
- 第三编 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 第十五章 民法典编纂研究:思路、体例、问题
- 第十六章 完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
- 第十七章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第十八章 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 第十九章 完善保险法律体系
- 第二十章 完善财税法律体系
- 第二十一章 完善发展规划法律体系
- 第二十二章 完善竞争法律体系
- 第二十三章 完善农民合作社法
- 第二十四章 完善跨国并购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 第四编 完善先进文化与 社会治理法律体系
- 第二十五章 完善文化法律体系
- 第二十六章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文化产业促进立法
- 第二十七章 完善互联网立法体系
- 第二十八章 大数据时代的法律体系完善与创新
- 第二十九章 完善文物保护和文化遗产法律体系
- 第三十章 完善宗教法律法规体系
- 第三十一章 社会法律体系的完善与民生立法
- 第三十二章 完善卫生法律体系
- 第三十三章 完善食品安全治理法律体系
- 第三十四章 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 第三十五章 完善公共服务法律制度
- 第三十六章 完善社会组织立法
- 第五编 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
- 第三十七章 完善环境法体系
- 第三十八章 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章 完善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律体系
- 第四十章 完善能源法律体系
- 第四十一章 完善循环经济立法和地方经济立法
- 第四十二章 京津冀协同的法治建设
- 第六编 完善程序法律体系
- 第四十三章 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及完善
- 第四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及完善
- 第四十五章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及完善
- 第四十六章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体系
- 第七编 完善法律体系的实践创新
- 第四十七章 完善法律体系与人大立法创新
- 第四十八章 完善法律体系与授权立法、政府立法、司法解释
- 第四十九章 完善法律体系与地方立法创新
- 第五十章 完善法律体系与立法评估创新
- 第五十一章 完善法律体系与立法评估标准的确立
- 附录一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理论创新与实践挑战”学术研讨会综述
- 附录二 “完善新时代法律体系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立法”系列报告会成功举办
- 分工与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