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_丁小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丁小军
内容节选
第八节项目管理与代建制 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政府以提供公共管理服务为主,对于涉及许多方面专业管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政府选择向社会购买服务,有利于发挥社会分工的优势,控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保障项目的造价和质量。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3条和《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4条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为培养项目管理企业,允许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打破行业界限,在本企业资质以外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施工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项目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方签订的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提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6条规定,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1)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2)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3)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4)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5)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6)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7)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8)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有项目管理服务(PM)、项目管理承包(PMC)两种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其他项目管理方式。项目管理服务(PM)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项目管理承包(PMC)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
- 信息
- 序
- 第一章 主要土地制度及相关问题
- 第一节 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及相关问题
- 第二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第三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 第四节 合作开发
- 第五节 收购房地产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收购项目公司
- 第六节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章 报建、规划、设计与监理
- 第一节 工程报建
- 第二节 工程规划、设计
- 第三节 工程建设监理
- 第三章 工程建设
- 第一节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 第二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第三节 施工许可、工期
- 第四节 工程质量与保修
- 第五节 工程造价与工程款支付
- 第六节 竣工验收及备案
- 第七节 诉讼时效与管辖法院
- 第八节 项目管理与代建制
- 第四章 商品房买卖
- 第一节 商品房销售条件
- 第二节 销售公示、明码标价与广告
- 第三节 商品房认购书
- 第四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
- 第五节 限购与限贷
- 第六节 商品房交付使用与保修
- 第七节 商品房买卖关系中的其他常见法律问题
- 第八节 停车位
- 第九节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房
- 第五章 物业管理
-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相关制度
- 第二节 管理规约与物业服务合同
- 第三节 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第四节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 第五节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 第六节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其他常见法律问题
- 第六章 外商投资房地产
- 第一节 房地产行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第二节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与变更
- 第三节 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备案
- 第四节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