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问题研究_姚金菊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姚金菊
内容节选
第二节本篇论文发表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2015年《教育法》修改并未涉及学校法律地位,但《民法典》的起草制定涉及法人制度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学校法律地位。有关民法典制定过程中法人制度的争议,可以参见梁慧星:《民法总则立法的若干理论问题》,载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x? id=4564,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10日。义务教育学校公法主体地位研究 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个有争论的话题,对此既有《民法通则》与《教育法》规定在前,又有《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施行在后,相关立法不仅没有澄清,反而加大了争议,学校的尴尬清晰可见——学校的私法与公法主体地位结论未定。尽管声称学校特殊法律地位的意见不绝于耳,但遍寻《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任何有关学校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规定,虽然公办学校尤其是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源于政府;学校对受教育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为《侵权责任法》,但依据是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且是作为特殊的责任主体。可见,简单依据立法条文来断定学校的法律地位仍为时过早。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基本问题 (一)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是有关主体的综合性法律判断,包括该主体的公法私法性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权利义务内容以及与相关主体的关系等。主体的法律定位不仅涉及主体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和法律适用问题,更直接关系到该主体成立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在确定主体的法律地位时始终要考虑如何能够实现该主体的核心目的。 (二)作为社会机构核心之一的学校 对学校法律地位的探讨不能不谈及学校在当今社会的地位。学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核心机构之一,这与其说是学校努力的结果,不如说是现代国家将受教育权加以法定化后教育法律规范施行的结果。学校的核心地位是由其教育机构的本质决定的。 (三)确定学校法律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 学校法律地位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势必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尤其是一国的教育现状与法治进程。但学校的法律定位始终必然要从教育和法律两方面出发,考虑到学校履行教育职能的本质与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诉求。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与实现学校目的二者间并非完全一致,甚至“法律”的相对“冰冷”可能会冲淡“教育”的“温情”,法律对于学校日益严格的民事责任规定看似保护了学生的民事权益,但却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学校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甚至是以牺牲学校存续的教育本身目的为代价。这尤其需要立法者慎重衡量、谨慎对待。 二、有关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及讨论 (一)学校定义及范围顾明远主编:《教育大辞典》(第1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页。中国基础教育统计指标解释。 教育学认为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或者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招收适龄人口实施教学活动的教育机构。 我国立法并未规定学校定义,但《教育法》等行文上采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字样,明确了学校的教育机构性质。我国其他地区和部分国家在立法中界定了学校的含义或者将学校定义为组织机构,如《香港教育法例》第3条规定“学校指一间院校、组织或机构,其于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于20人或于任何时间同时向8人或多于8人提供幼儿、幼稚园、小学、中学或专上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课程,包括以专人或邮递服务交付的函授方式”;或者将学校定义为教育设施,如《德国北威州学校管理法》第1条规定:“本法中所称的学校是满足下列条件的教育设施:学校的课程独立于教师和学生的变动之外,课程是由学校主管机关根据本法确定或批准的教学计划来设置的。”不同定义侧重不同,将学校界定为场所设施等强调“物”的性质,界定为机构则强调“人”的性质。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可能脱离人和物的因素,但对于该组织的界定主要看“人”和“物”哪一个是根本性因素。学校首先并且主要是教育机构,而非场所、教室等物化因素的集合;无论是作为教育者的教师还是受教育者的学生,其重要性远远超过了“物”的因素,场所教室等服从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需要。这是将学校定义为教育机构不同于场所之处。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指政府、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依照法律规定在固定场所对固定人数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教育活动的机构。学校是教育机构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教育机构相比,学校的设立、变更更为严格,准入条件限定较多;教师和学生也有一定的数目比例限制。学校范围原本并非一个大的问题,但却有明确的必要,因为教育较之其他事务更为复杂,承担不同阶段教育任务的学校对法律地位要求也并不相同。因此,尽管我国《教育法》中提到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但通常认为这里的学校仅指中小学,不包括高等学校。上述提及的香港和德国学校均指中小学而不包括大学。西方国家一般通过“sch......
- 信息
- 第一章 国家安全、教育改革与教育法治
- 第一节 从国家安全角度以法治推动教育改革
- 第二节 教育改革与教育法治
- 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 第二节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 第三节 教育法与部门法问题研究
- 第三章 义务教育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义务教育内涵新诠释
- 第二节 义务教育学校公法主体地位研究
- 第三节 有偿补课治理法律研究
- 第四章 学校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学校安全立法模式研究
- 第二节 学校安全法律制度和机制比较研究
- 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我国高校章程制定的法律分析
- 第二节 美国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 第三节 公立高校校长遴选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
- 第四节 我国高等学校新闻发言人制度功能定位及其构建
- 第五节 学位体制改革中的正当程序问题研究
- 第六节 高等学校学生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七节 高校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刍议
- 第八节 高等学校行政争议非诉解决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