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共产品供给保障的政府责任机制研究_郭冬梅 著;刘俊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郭冬梅 著;刘俊 主编
内容节选
第二节欧盟《欧洲共同体条约集》,戴炳然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欧盟成立于1993年11月1日,其前身为成立于1957年3月25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盟已成为了当今世界上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其成立之初的宗旨为“通过建立排除内部国边境的一体化组织,加强各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协调发展,通过区域融合,最终建立一个统一的经济货币联盟”,“在保障生态环境的前提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稳定无通货膨胀的经济增长,达到一个高水平的经济转化”。 经济贸易的边界需要人为打破,但环境污染是没有边界的。在20世纪80年代,位于莱茵河沿岸瑞士巴塞尔的山度士(Sandos)化学杀虫剂生产工厂发生爆炸事故,该事故致使上万吨的有毒有害原料及杀虫剂成品流入莱茵河中。造成莱茵河下游相关国家的经济损失约为1亿瑞士法郎,污染的下游水域的鱼类和水鸟遭受了毁灭性的破坏,其自然恢复周期长达20年。这起事故的成因是在火灾中应对次生灾害风险考虑不足,更重要的是同一流域的相关国家的沟通不畅,导致对污染的应对不及时。 与国家领土之内的环境污染治理相比,欧共体区域内的环境防治有其天然的复杂性,国家环境治理防治政策不同、治理方式不同、应急机制不同、处罚力度不同等,给欧盟区域内的环境污染治理带来了极大的障碍。自此,建立统一的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府责任机制在欧共体被提上日程。 一、法律法规 欧盟因作为一个区域性联合组织,其成员国都有着其独特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背景,故欧盟的环境防治法律多而繁杂,为了方便研究,本书将其按法律渊源分为了欧盟基础条约、国际条约或协定、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决定(Decision)、环境标准和欧盟环境行动规划。 欧盟基础条约,是欧盟各缔约国之间签署的有关建立欧洲联盟的基础框架性的公约。因其是欧盟其他条约的纲领性文件,故欧盟环境领域的公约也按其宗旨订立,故又可将其视作欧盟环境宪法,一切与基础条约相冲突的法律条款都应无效。欧盟化境公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是欧盟环境法律发展的基础,又称为“宪法性”条款。目前欧盟基础条约有《欧洲共同体条约》,这是欧洲共同体的各成员国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参与签订世界性环境保护的公约。欧盟作为当事人参加签订的国际环境公约主要包含:《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1985年于维也纳签订,现有174个缔约国),《关于耗损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5年于加拿大蒙特利尔签订,在1995年联大正式通过),《有关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于瑞士巴塞尔签订,现有100多国家加入,中国于1990年签署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于里约热内卢签订)。这些欧盟作为重要成员订立的国际性条约成立后,成为之后欧盟范围内重要的环境法渊源,对各成员国具有直接的效力。参见蔡守秋:《欧盟环境法的特点及启示》,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欧盟为协调成员国的环境保护措施,颁布了欧盟环境行动规划。这是纲领性文件,是欧盟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的重要政治框架,对欧盟环境政策和立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例如,根据《欧洲联盟条约》第130条第3款的规定,理事会应根据条约第189条所规定的程序,并就相关的环境问题征询经社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总体行动规划的相关条款,提出应予优先完成的当阶段目标。在制定环境总体行动规划之后,理事会应视情况,按照第130条第1款和第130条第2款的条件,即前面提到的两种程序,采取实施这些规划。 条约赋予欧盟部长会议制定的相关的环境条例、指令、决定和建议,其是欧盟根据环境公约的思想制定出的具体实施细则。条例是在欧盟区域范围内可以直接统一适用的规定,相当于环境单行法,它具备统一普遍约束力,无须经过成员国的立法机构通过转换立法的方式使其成为内国法,他在所有成员国内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无条件执行。指令是对具体环境当前目标的明确规定,成员国需通过该国相应的立法来达到欧盟所要求的具体目标,由大约400个法律文件组成。决定是一种执行决议,是欧盟各成员国执行欧盟法令的一种行政措施,仅对该国内的个人或集体有效。 环境保护在欧共体在成立的初期并没有被纳入共同体的条约所管辖范围内,但随着欧共体内部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恶化,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矛盾激化,并且由于不同的环境标准影响了欧共体内部统一市场的建设和运行,执政者开始意识到保护和治理环境的必要性,但欧共体并未对此专门采取措施,仅是通过一些指令对环境保护及治理进行了规范,如《有关危险制品的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指令》《机动车辆允许声级和排气系统的指令》等。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环境问题日益恶化,欧洲共同体各成员国以及公众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公众们开始抗议环境问题,各种环保团体......
- 信息
- 总序
- 导论
- 第一章 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府责任机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生态公共产品的界定
- 第二节 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府责任机制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 第二章 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府责任机制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思潮
- 第三节 法经济学
- 第四节 公地悲剧
- 第五节 政府环境有效供给理论
- 第三章 国外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府责任机制的比较
- 第二节 欧盟
- 第三节 日本
- 第四节 澳大利亚
- 第四章 反思下的中国发展路径选择
- 第二节 生态危机背景下主要发达国家的针对性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建立符合政治经济运行规律的政府责任机制
- 第四节 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府责任机制建构的优化路径
- 第五章 中国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府责任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我国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府责任机制的理念、原则设计
- 第二节 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府责任法律保障机制
- 第三节 构建科学的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府责任机制
- 第四节 构建具体的生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政府责任机制
- 第六章 尾论
-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