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法律是如何产生的_刘小冰;宋瑞龙;徐蕾 著;刘德海 总主编;刘小冰;吴颖文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小冰;宋瑞龙;徐蕾 著;刘德海 总主编;刘小冰;吴颖文 主编
内容节选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或步骤。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则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的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活动,没有权不能立法,有了权也不能乱立法。任何国家立法机关都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活动。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言“有权不可任性”,立法权力一定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是: 1. 法律案的提出 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即享有法定权限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制订、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这个阶段是整个立法工作的核心(见图1)。 法律案的提出者必须是有一定资格的,不是任何人和任何机关都有权提出法律案的。法律案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建议,它是由法定的机关和人员提出的,被法定机关讨论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非法定的人员或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或倡议,只有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者人员采纳并被他们提出之后,才能成为法律案。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的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该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在我国,按照《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及《立法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有立法提案权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参见。从《立法法》的修改来看,我国在立法程序上更加重视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中,享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包括: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委员长会议提出的法律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其他的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图1 法律案提出简图(虚线、虚框表示非必经程序) 2. 法律案的审议 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二阶段,即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已经列入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活动。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动机是否正确合理,立法时机是否恰当;立法精神是否科学、合理,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的条文是否以宪法为依据,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权益调整是否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的各项规定是否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案所附草案法律规范之间以及草案与其他法律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立法技术是否完善,概念是否准确,结构是否合理,文字是否清晰、合乎语法和逻辑通顺。通过对法律案的审议,对于加强立法科学性、准确性、协调性以及公众的参与度具有重要意义。(见图2) 图2 法律案审议简图(虚线、虚框表示非必经程序) 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全国人大的法律案审议的范围主要包括: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
- 信息
- 咬定青山不放松,青山松了怎么弄?——法治及其基础之逻辑关系散论(总序)
- (一)
- (二)
- (三)
- 导言
- 一、“法”及其相关概念的含义
- (一)“法”与“法律”
- (二)“善法”与“恶法”
- (三)“法治”与“法制”
- 二、法在规则体系中处于什么地位
-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 (二)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 (三)法律与习惯的关系
- (四)法律与宗教规范的关系
- 三、法律大厦是如何建造起来的
- (一)立法主体
- (二)立法程序
- (三)立法技术规范
- 四、法律大厦分为多少层、多少门洞
- (一)法律大厦分为几个“门洞”
- (二)法律大厦有多少“层”
- 五、各种不同的“法”打架怎么办
-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二)新法优于旧法
-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六、立法如何科学
- (一)立法的基本原则
- (二)立法技术
- (三)立法的补充和完善
- 七、其他国家的法是怎么产生的
- (一)美国法律是如何产生的
- (二)英国法律是如何产生的
- (三)法国法律是如何产生的
- 后记
- 《法治中国悦读丛书》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