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_孟庆瑜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孟庆瑜 主编
内容节选
论京津冀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保障机制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主任。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专业研究生。 孟庆瑜 刘显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政策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5AFXA022)的阶段性成果。 京津冀地区的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三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就要突破现行分割式的发展模式,走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之路。这是对三地以往环境治理模式的重大改革,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发挥法律规范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因此,积极探索建立区域环境协同立法保障机制,增强区域环境立法的科学性、有效性,无疑能为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的协同保护提供重要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 一、京津冀地方环境立法之间的差异或冲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1页。 环境资源法律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 其协调完善程度反作用于人类活动过程中所能达到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程度。京津冀协同发展要在环境领域率先取得重点突破,离不开区域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协调完善,因此,很有必要对三地现行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对比与评析。根据中国法律法规信息系统(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截至2015年的最新备案情况统计绘制表1,由于分类带有主观倾向,可能会存在一定误差。 表1 京津冀三地现行(省级)环境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数量统计 单位:件 通过对三地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地方性立法的统计(见表1)可以看出:三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总量相差不大,立法事项大体一致。但在立法形式上,就同一环境立法事项三地采取不同立法形式的现象突出。其中,河北省、北京市由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明显多于地方人大制定的环境法规,而天津市则是地方人大制定的环境法规多于政府出台的规章;而在立法内容上,三地对同一立法事项的具体规定也存在很多差异或冲突。本文选取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对比说明。 (一)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差异或冲突2015年6月25日河北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于2015年7月6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目前,我国最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和天津市的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4年、2015年先后修订通过了各自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月3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省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通过对比这3个条例(河北省为条例草案),值得肯定的是三地都原则性地规定了相互呼应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同条款,但是通篇对比下来可以发现其中仍存在不少差异之处,这对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造成了规范层面的制约,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未能在区域内协调一致。京津冀三地都明确规定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但是三地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种类、浓度、方式等具体实施环节上均存在较多差异,未能在区域内形成统一协调的防治体系。比如,在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的规定上,北京市明确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天津市也申明“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而河北省的条例草案中则没有相关表述,而就目前三地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来看,北京市执行的本市地方标准最严格。 第二,在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中,对一些关键性概念缺乏统一的界定。例如,对于提倡使用的清洁能源、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高污染燃料,三地在立法中所列举规范的内容就不尽一致,且缺乏统一明确的界定。例如,涉及清洁能源的内容时,北京市的规定中表述为“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以其他清洁能源为燃料”,天津市则规定为“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河北省表述为“通过推广秸秆能源化、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涉及高污染燃料的内容时,北京市、河北省的规定为“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天津市则表述为“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京津冀三地地方标准参见北京市《低硫煤及制品》(DB11/097-2014)、天津市《工业和民用煤质量》(DB12/106-2013)和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 其中,燃煤污染是造成京津冀大气污染的首要元凶,虽然三地均对燃煤问题作了规范,但各地对散烧煤炭的规定以及对本地禁止销售和使用的煤炭标准的规定均存在差异。三......
- 信息
- 《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文丛》编委会
- 前言
- 总序
- 第一编 立法的基本理论研究
- 建好立法研究平台 助力区域法治建设——兼论当前河北省立法学研究的背景与方向
- 立法需求的生成与确立问题探究——试析《立法法》第72条第4款
- 立法论证的概念、原则、方法
- 论我国立法过程中的商谈规则
- 从信息不对称看立法决策
- 地方政府立法起草机制研究
- 自然法的现代重构——霍布斯、洛克与杰斐逊的新立法
- 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 第二编 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 政府立法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
- 政府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若干问题及其应对
-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 论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论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价值意蕴
- 我国立法中的公众参与研究——以商谈场域为视角
- 第三编 京津冀协同立法与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
- 论京津冀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保障机制
- 京津冀协同立法问题研究
- 浅谈京津冀协同发展视角下的法治秦皇岛之塑造
- 建立滦河流域跨津冀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建议
- 加强立法前的评估论证和深入调研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和基础
- 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
- 第四编 设区的市立法问题研究
- 浅谈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坚持“九性”推进设区的市立法
- 设区的市立法问题研究
- 第五编 重点领域立法研究
- 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参与项目谈判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 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立法的思考
- 司法解释应当自觉维护法制统一——以新修改的《法庭规则》第17条第2款为例
- 地方治理视角下的财政法治理论与实践创新——从“河北法治型财政”的实践切入
- 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路分析
- 《立法法》修改与我国医事立法权的良性运作
- 公司内部制度效力的法律思考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配套法规制定之路径依赖——从我国古代行政法的角度
- 论我国民事救助义务立法模式的构建
- CAS奥运特别仲裁立法问题浅析
- 采矿权交易立法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