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司法方法的体系_谢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谢晖
内容节选
第三章法律论证与法律模糊的释明 法律论证是克服法律模糊不明的又一重要方法。法律推理是在法律模糊不明情形下,某一具体主体借助逻辑方法,克服法律和事实关联时法律模糊不明的方法。但在司法活动中,不同主体对案件事实、对法律规定及对法律适用的看法往往大相径庭。无论是案件当事人不同的诉讼主张、不同的事实举证,还是合议庭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不同判断、对适用法律的不同见解等,都能说明此一问题。甚至对那些可能影响社会全局的特定案件而言,可能还会引致其他社会主体完全不同的意见和见解。当然,每种不同的见解都可以借助推理的逻辑方法证明并展开其主张。此情此景的汇聚交流,可能让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这又如何能够克服法律模糊呢?对此,来自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给法学提供了灵感。阿列克西等人的法律论证理论,就建立在“商谈理论”基础之上。 一、观点多元、复杂推理与论证解决 法律论证理论近些年才在我国大陆法学界渐受关注。尽管“商谈理论”提出后,在学术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但在某个具体的学术领域中,以它为指导发展出一种该领域的学说者还不多见,即使在这些学科领域内商谈的实践活动已经如火如荼,也没有发展出类似于法律论证理论这样的学说。例如,近代政治,特别是强调人民公决理念以来的当代政治,事实上就是以公民之间的商谈、交涉为其基本理念的。所谓民主制度的达成、国家重大事务的决定,皆自公民间的商谈、交涉、互动而来。但在政治学领域里,并未发展出一种专门的商谈学说(当然,如果把哈氏的“商谈理论”本身当做政治哲学看待,那又另当别论)。再如,在商业经济领域里,不同经济利益主体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在经济贸易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上的分歧,已然是经济交往的基本常规。但在经济学界,也没有以“商谈理论”为基础,发展出一种专门在经济学意义上使用的商谈学说。尽管谈判理论在经济学上广泛应用,并且它有助于商谈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但谈判理论毕竟不是受商谈理论的启发而生的。 那么,为什么在法律理论中,能够借鉴“商谈理论”,创生出法律论证理论这样的学说?笔者认为,原因大概在于司法论辩不同于政治论辩,也不同于经济谈判。政治论辩可以在论辩者之间毫不妥协,你死我活,要么东风压倒西风,要么西风压倒东风。所以,也就不需要论辩者把寻求妥协当成论辩的唯一目标。尽管近、现代民治政治,借助一系列的制度设计,祈望政治商谈的结果是妥协,是公意获胜。但不论在各国之内国政治,还是在国际政治中,政治商谈的结果是互不妥协,从而不得不付诸暴力、战争的情形皆屡见不鲜。可见,政治商谈的使命,尽管是有妥协的目的,但妥协不是唯一目的。因此,以追求论辩结果为使命的商谈学说,在具体的政治理论中,未必会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尽管不是不重视。 而在商业贸易交往中,追求谈判有结果、讨价还价有实效,自然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贸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的谈判中,这只是一种或然性目标,而不是必然性目标。一旦因为谈判不成,而强制寻求谈判成功,则或用坚船利炮,强制开放门户、开放商贸;或用威逼利诱,让谈判成为拉拢收买、消磨谈判参与者的主体意志。显然,一旦把成功作为谈判的唯一目标追求,可能产生与谈判本质相比的事与愿违。由此可见,商贸谈判活动既然不需要必然把谈判成功作为唯一目的,也就不太关注以取得谈判(商谈)双方或各方皆满意的“商谈理论”,也不会特别青睐这种理论对谈判理论的指导。 但司法活动却不同。众所周知,司法活动就是两造因为纠纷,而寻求公正的处理结果而来启动的。从起诉一开始,两造就有不同的诉求、不同的举证。也恰恰是如此,以决疑解纷为使命的法院才能受理两造的案件。否则,一旦两造在诉讼请求上、在举证内容上无所区别,完全一致,起诉对两造而言,就多此一举;对法院而言,受理也于法无据。显然,两造的意见、主张、证据分歧,是一个案件在司法意义上成立的前提。当然,如此说来,在政治商谈中,不同利益集团、党派、社团也存在利益差异、诉求差异。在经济贸易活动中,谈判主体之间也有完全不同的利益追求。所以,在利益、意见、主张分歧意义上说,商谈理论对相关领域的指导作用,似乎说服力不是很强。既然意见、诉求、举证分歧本身并不是“商谈理论”适用于司法活动的唯一动因,那么,除此之外,还因何故在法学研究中商谈理论如此吃香?笔者觉得,这必须和司法的另外一个必然追求——必然寻求裁判结果联系起来考察。 可以说,司法活动是必须“取效”的行为,是法律强制地要求裁判结果的行为。不论两造意见如何分歧,诉求如何差异、举证如何相反,司法者都不能在受理案件之后任由两造作为。除非原告主动撤销案件,否则,对两造的纠纷依法作出处理——无论是司法调解的处理,还是司法裁判的处理,都是一种无可推卸的强制性要求,是司法者的法律责任所系。同时,还可注意的是,司法过程中的意见分歧,不唯体现在两造之间,而且也体现在合议庭的不同法官之间。这样一来......
- 信息
- 再版说明
- 法律哲学与法学之道(第一版序)
- 导论:规范分析方法
- 上篇 法律模糊及其救济
- 导言 法律的病灶之一:模糊不明
- 第一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模糊的释明
- 第二章 法律推理与法律模糊的释明
- 第三章 法律论证与法律模糊的释明
- 中篇 法律冲突及其救济
- 导言 法律的病灶之二:法律冲突
- 第四章 效力识别与法律冲突的消解
- 第五章 利益衡量与法律冲突的消解
- 第六章 事实替代与法律冲突的消解
- 下篇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 导言 法律的病灶之三:法律漏洞
- 第七章 类推适用与法律漏洞的填补
- 第八章 法律发现与法律漏洞的填补
- 第九章 法律续造与法律漏洞的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