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空间意象性_朱垭梁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朱垭梁
内容节选
第三节作为符号的法律降解为领域空间[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如果说领域空间符号化所形成的法律是人们在改造自然空间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自生自发秩序”的话,那么通过制定法律所构建的秩序就类似于“人造秩序”了。在哈耶克看来,前者是“一种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后者则是“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或控制其运动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秩序”。 当我们基于某种目的或者理念制定相关的法律,试图通过这些法律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并构建起某种社会关系或者秩序时,这些法律先是作为纯粹的符号存在的,当人们依此行动之后,这些符号就会转化(符号学中称为“降解”)为事实上的领域空间关系和领域空间秩序。 一、符号的降解Charles Sanders Pdirce, Collected Paper(1931-1958),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362. 物会因为人的使用而获得主观意义,当物获得这种意义时,它就变成了某种符号。比如,树枝本身不是符号,但是当这根树枝被用来当作“界树”插入A和B的土地之间时,它就具有了边界的象征意义,就成了符号。因此,符号产生于人对物的使用,并且在被使用的过程中获得其意义。在象形文字阶段,文字都是像似符号,所谓“一个符号代替另一个东西,因为与之像似”。 随着文字的进化,有的文字不再有与之相对应的像似物,文字的意义不是出自像似物,而是出于人们的约定,这就是规约符号。规约符号的意义来自人们的约定俗成,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只要人们普遍接受,那么,即使符号和意义之间本身没有任何联系,其仍然可以指示某物或承载某种意义。比如,斑马线与行人、机动车、行走、停止等信息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但是当大家普遍接受它是人行通道的标志时,它就具有了上述意义。赵毅衡:《符号学:原理与推演》,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符号的降解与符号意义的获得(即符号化)相反,它是指让符号载体失去意义,降解为使用物。比如用百元纸币点烟,用玉玺打人时,百元纸币和玉玺的符号意义被降低到了最低限度,成为纯粹的使用物。 纸币和玉玺本来是财富、权力、地位的象征,但是当它们的主观意义被剥夺时,就沦为了纯粹的物。文字作为人类思维制造出来的纯符号,并不需要物作为载体,但是因为它们具有指示意义,因而也能降解为物。比如,家长让小孩去买文具,便说“今天放学后去文具店买一盒铅笔回来!”当铅笔摆在这位家长面前时,“铅笔”作为一个符号就降解成为纯粹的物。 二、法律文本的降解 法律中的权利、义务、权力等符号,以及其他法律文本,都会通过人的行为降解成为各种领域空间、领域空间关系或者领域空间秩序。比如,法律上关于提高养老金标准的法律文本在实施后会降解为人们口袋里实实在在的货币,而货币作为符号又会被用以交换,从而购得房屋、汽车等实物,成为每个退休人员领域空间中的一部分。在这里,我们主要以法律上(这里只限于国家法)的权利和权力为例来说明法律文本的降解。 所谓法律上的权利,是指那些非源于对领域空间的法律确认,而是源于观念共识的符号化而产生的权利。比如,上文所说的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各种特许经营权(如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金融业务经营权等)等。其实,法律是不可能“创造”出事实上的领域空间来的,其所能做的仅仅是对领域空间中的资源的一种再分配。即充其量也只是在分配权利。因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作为事实权利的领域空间,也就是各有所属的社会财富。 以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为例:养老金源于社会统筹,即个人、单位、国家税收等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养老金份额就意味着这些主体的领域空间受到限制或者说受到部分剥夺——国家税收同样受到这种限制和剥夺。这部分被限制和剥夺的财富在理论上属于公民共同共有,是公民共同的领域空间。之所以可以将财富从私人领域空间中取出放入到公共领域空间内,就是因为人们对于建立公共政治领域空间达成了观念上的共识,即认为有必要通过这种方式保持个人领域空间之间的相对平衡。当这种共识通过立法的方式符号化为了国家法的时候,也创造出了法律文本中的领取养老金的权利。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并不创造财富,它只负责再分配。而之所以通过立法进行再分配,则既可能是出于各种功利性目的(如提高效率)考量,也可能是因为价值观念(公平、正义等)的驱使。不管目的如何,我们所看到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这些法定权利首先是人们内心的观念和共识,只是在通过立法将之符号化为了法律文本之后,人们才可以根据法律文本宣称自己拥有养老金的领取权并通过行使该权利而将其转化为事实上的私人领域空间。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由法律文本到事实领域空间的降解情景。[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1页。孙磊:......
- 信息
- 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出版说明
- 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区分——代序
- 绪论
- 第一章 与法律有关的空间现象及其内在理路
- 第一节 空间是什么?
- 第二节 与法律有关的空间现象
- 第三节 作为场所的空间与作为领域的空间
- 第二章 法律栖居于场所空间中
- 第一节 场所空间的层次与法律地图
- 第二节 场所空间的结构与法律系统
- 第三节 场所空间视角下的法律
- 小结
- 第三章 法律以领域空间为规范对象
- 第一节 领域空间
- 第二节 领域空间的符号化和法律化
- 第三节 作为符号的法律降解为领域空间
- 第四节 法律对于领域空间的调整
- 小结
- 第四章 空间的统一性与法律的空间性
- 第一节 两种空间的统一性
- 第二节 法律的空间性
- 第三节 法律与空间发生关联的内在机理
- 小结
- 第五章 法学空间思维与空间方法
- 第一节 什么是法学空间思维?
- 第二节 场所空间与法学研究
- 第三节 领域空间与权利
- 第四节 法学空间思维和方法的意义
- 小结
- 第六章 法律的时间性及法学时间思维
- 参考文献
- 后记与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