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原则与制度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丛书)_朱景文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朱景文 主编
内容节选
六、物权法 (一)物权的界定及我国物权法立法演变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立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1949年至《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之前,我国宪法以及其他法规中,虽对物权制度有所规定,但都是原则性规定,内容不完善。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1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1993年,立法机关开始启动民法典的立法日程,决定尽快起草物权法,并且采用制定单行法的方法,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最后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因此,《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启动。在1999年完成了《合同法》的制定工作之后,《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2001年,在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草案》,开始对其进行讨论和反复修改,2002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进行了多次审议。2005年,立法机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短短几个月,就征集了一万多条修改意见。随后,立法机关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多次审议,直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高票通过。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顺利地通过了立法审议,正式成为法律。2016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目前,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全面启动,按照目前的立法计划,包括《物权篇》在内的分则草案将于2018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年之后,也就是2020年,我国民法典便将大功告成。届时,我国有关物权的法律体系必将继往开来,以反映并规范我们光荣而伟大的新时代。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物权法的共同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若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则影响物的利用。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以确保交易安全的便捷。总而言之,是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交易安全原则的需要。目前,我国《民法总则》第116条的规定承继《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主义。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这是各国物权法普遍承认的原则。尽管我国现行民法尚未明确将一物一权表述为一项基本原则,但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这并不能作为否定其原则地位的理由。有学者认为,立法者的有意回避,并不妨害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一物一权原则加以总结和贯彻。物权法之所以要坚持一物一权原则,其理由在于:第一,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上看,如果一个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各个物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相冲突,又达不成共识,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物权人的需要不易得到满足,违反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二,从交易安全角度看,物权客体特定、独立,便于公示,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第三,从保护权利方面看,一物多权,无法划分每一个权利所作用的相应客体,权利归属不明确,不利于对其保护。 基于一物一权原则,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因不具有法律上和交易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故不成为物权的客体。但若物的一部分或构成部分与物发生分离,而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时,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某些在物理上原应为一独立之物,而在法律上可以将其确定出各个独立部分时,则就各个独立部分可以设定多个物权;某些在物理上原应为多个独立之物,而在法律上将其集合成为一体时,就该集合物可以设定一个物权。前者如土地和建筑物。土地可以通过确定其坐落的位置和范围,而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这样,各块土地就可以成为不同的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建筑物如果可以形成数个独立使用的空间,则被区分的空间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后者如财团抵押、企业......
- 信息
- 编委会
- 总序
- 前言
- 导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
- 第一章 宪法与宪法相关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 第二章 行政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 第三章 刑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基本原则
- 第三节 总则制度
- 第四节 分则体系
- 第四章 民商法
- 第一节 民法
- 第二节 商法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
- 第五章 经济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 第六章 社会法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 第七章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第一节 我国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概念、历史与体系
- 第二节 诉讼法
- 第三节 非诉讼程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