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韩】金玄卿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韩】金玄卿
内容节选
4.2外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物权变动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以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等为目的,以特殊方式对不动产进行公示的一种制度。近代意义上的登记制度对世界各国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德国、法国。后面主要介绍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法国及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的现状,并与中韩两国及同属于东亚地区的邻国日本的登记制度的现状进行比较。 4.2.1 德国登记制度沿革及特点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59页,台北,1997。BGB对登记簿不分章节,只是在第三篇物权法的第二章中规定了登记制度。GBO对登记簿的组织、登记事务、登记条件等做了详细规定。Palandt,Otto,Kurzkommentar zum BGB,40. Aufl.,München,1984. 登记制度开始于12世纪前后的德国北部城市,关于土地物权变动须记载于市政会所掌管的都市公簿(Stadtbuch)上,这是现代意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起源。其后不久,这一制度因德国大规模继受罗马法,而在多数地方被废止,仅在个别地方略有实行。 之后,1896年制定了可称作实际上登记法的民法典(BGB),在1897年制定了可称作形式上登记法的土地登记簿令(GBO),并于19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35年纳粹政府又全面修正了登记法,并完成了当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框架。 Amstericht(德国最低级法院):一审法院。 德国的登记业务由旧法院 掌管,土地登记审判官担当其事务(GBO第1条,同施行令第1条至第4条),登记簿的编制采土地的编成主义是物质编成主义(GBO第2、3条),即一个土地对应一个登记用纸。 作为登记的形式条件,需要申请和登记许可(GBO第13、19条),两个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是登记条件。但如果没有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和地上权的设置以及转让的登记确认存在物权合意,则登记公务员不可进行登记(GBO第20条)。 主动当事人和被动当事人都可以进行登记申请,两个当事人中均可以单独申请(GBO第13条)。申请书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此的登记许可要以公证书来制作(GBO第19、29、30条)。Arthur,Meier-Hayoz, Berner Kommentar zum Schweizerischen Zivilrechts, Bd. IV,1964.参见[韩]郑玉泰:《不动产登记相关研究》,博士学位论文,32~33页,首尔大学,1987。 在德国法上,登记是物权变动的成立条件(BGB第873条),登记认定推定力(BGB第89条)和公信力(BGB第892、893条) ,如果登记公务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以及违反职务上的义务而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承认国家赔偿责任,当国家赔偿时,可向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追偿(德国基本法第34条,BGB第839条)。此外,还规定了登记的更正请求权和异议等经济制度。 4.2.2 法国登记制度沿革及特点1795年制定法国抵押权法; 1798年制定抵押信用法。 法国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其随着抵押制度的发展而来。登记权利的公示起源于1804年民法制定以前之抵押权信用权、抵押权保全有关的法律。 根据1799年制定的《抵押权保全法》,所有权、处分权及抵押权的设定、转让都得公示。但由于1804年民法典采取审查主义,对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几乎不需要登记,只对抵押权规定登记才可以对抗第三人。但是,1855年3月23日制定的法律,大体上恢复了1799年的相关规定,这就是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让等事项都得登记的规定。参见[韩]Kim Yong Han:《登记原因证书的公证》,载《不动产登记法改正研究》,韩国民事法学会,31页,首尔大学出版部,1978。 法国对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原则。登记簿的编制以不动产权利人为标准的“人的编成主义”模式。就登记的公信力而言,法国虽然不认定对登记的公信力,但是,进行登记一定要办理公证,登记的方式也是登记机关直接编制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文件,这不是对公证文书的一般性推定,而是认定法院的证明力,因此,在实际上发生与认定登记的公信力一样的结果。 法国的登记公务员对登记申请不具有实质审查权,因此对登记公务员的过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他在职务上的责任也只是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公证人(Notaire,Notary),亦称公务受托人,是指在法国同时具有公务员和交易中介人的地位。他保证自己监督的合同的安全性,并它可以视为从国家授予公证权利证书(the deed)的公务员。由公证人(Notaire,Notary)办理的公证对合同日期和合同内容的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证明效力。即,公证人(Notaire,Notary)具有合同成立有关的权限并进行公证权利证书。在法国有关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数与合同签订的总数相比......
- 信息
- 第1章 序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
- 第2章 房地产基本问题概述
- 2.1 房地产概述
- 2.2 房地产法律制度
- 2.3 小结
- 第3章 中韩城市房地产权属及相关法律制度
- 3.1 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概述
- 3.2 中韩城市房屋土地权属
- 3.3 中韩城市房屋权属
- 3.4 小结
- 第4章 中韩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 4.1 房地产物权登记制度概述
- 4.2 外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 4.3 中国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 4.4 韩国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 4.5 中韩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4.6 小结
- 第5章 中韩城市房地产交易稳定化法律对策
- 5.1 中国城市房地产交易概述
- 5.2 中国房地产金融中的担保制度
- 5.3 中国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其稳定化对策
- 5.4 韩国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稳定化相关法律政策
- 5.5 小结
- 第6章 中韩城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建议
- 6.1 中国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对韩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 6.2 韩国法律制度对中国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投资法律制度的启示
- 6.3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