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权收入问题研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贾小雷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贾小雷

内容节选

5.2国有公产使用或服务的相关收入分类 图5—2 国有公产收入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271、27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行政管理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其中,各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的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损耗审核。证照印制费用原则上按招标价格确定。全国统一印制、分散发放的证照,应分别制定印制证照和具体发放证照部门的收费标准。第17条规定: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审核收费标准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第18条规定:鉴定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按照鉴定的实际成本审核。第19条规定:考试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考试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组织报名考试的成本从严审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的考试,应分别制定中央有关单位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第20条规定:培训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社会平均成本审核。首先根据培训的门类、科目、等级核定培训课时的分类收费标准,其次按照培训课时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的收费标准。第21条规定:其他收费类别的收费标准,根据管理或服务需要,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 对于国有公产使用或服务的收费问题亦有不同的区分方式。例如在法国,国有公产被区分为共用公产和特别独占使用公产,其用途都是满足公众的公共需求。对于特别独占使用公产,一般都不适用免费原则,使用者必须缴纳费用。使用特别独占公产的收费已经成为行政主体的一种收入。关于其收费的性质曾有不同理解,过去认为共用公产的特别独占使用许可费属于租金性质,现在认为是一种捐税,相当于间接税的性质。收费标准必须按照事先规定的收费表,对一切特别独占使用人平等对待。 在我国的国有公产使用收费中,也基本持类似的观点,但在分类上缺乏系统性。例如按照《暂行办法》第17条至第21条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和其他等6类。 笔者认为,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是有待商榷的。由《暂行办法》可见,上述6大类收费主要是基于行政部门或者公共服务部门的业务分类所做的区分,然而这种分类方式在实际中并不利于区分各种公共收费的性质。如上文所言,本书将国有公产分为行政公产、一般公用公产和公益公立机构财产三大类,并分别按照这三类去辨别其所可能涉及的收费问题。由此,公众在通过行政公产取得公共服务时所必要支付的费用属行政规费;相应地,公众在使用一般国有公产时所必要支付的费用应为使用费或曰受益费;而对于上述用途之外所产生的国有公产的收入,例如国有公产的出租、出借和出售等行为还存在一定的营利性收入,对此有必要单独予以分析。这样的分类方法似乎较为清晰,也较为符合市场经济国家公共部门收费的一般原则。在下文中,将上述国有公产的收入问题分为行政规费、使用费和公益公立机构的收入三个角度予以说明。 5.2.1 行政规费——使用行政公产的成本或对价给付参见赵全厚:《论公共收费》,34、35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其他如司法规费、诉讼规费和非诉讼规费不再展开。 规费是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行政部门)为个人或企业提供特定服务或实施行政管理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规费的收取要以发生特定行为和受益人从交纳费用中直接享受到合法合规带来的便利为依据。规费通常包括行政规费和司法规费。行政规费是附随于行政各部门各种行政活动的收费,项目繁多、范围较广。行政规费一般有:外事规费(如护照费)、内务规费(如户籍规费)、经济规费(如商标登记费、商品检验费、度量衡鉴定费)、教育规费(如毕业证书费)以及其他行政规费(如会计师、律师、医师等执照费)。 这种分类基本上对应于《暂行办法》中以业务作为分类标准的办法,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 5.2.2 使用费——消耗国有公用公产的成本或对价给付参见上书,35、36页。不过,在水、电、气、热、交通等公共服务领域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非市场性的成分,例如在此类公共服务或产品的提供中,政府出于公共目标的考虑而人为限定了此类公共产品或者服......

  1. 信息
  2. 序一
  3. 序二
  4. 导言 当前研究公共产权收入问题的意义
  5. 第一章 公共收入问题的多维观察
  6. 1.1 依收入来源的分类
  7. 1.2 公共收入的权力形态分类
  8. 1.3 国家财政形态之转变
  9. 1.4 当前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图像解析
  10.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对峙或交集
  11. 2.1 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比较
  12. 2.2 马克思主义所有制及产权理论的误读与重新解读
  13. 2.3 产权的二重性:事实产权与法律产权的逻辑关系
  14. 第三章 产权体系的结构化及公共产权的内涵与外延
  15. 导语: 产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16. 3.1 产权的结构或类型的划分
  17. 3.2 产权与国家关系的思考
  18. 3.3 理论研究中对公共产权概念的使用及辨析
  19. 第四章 基于产权的公共性对公共产权的把握
  20. 4.1 对于联合体型产权的理解及其同公共产权抑或产权公共性的关联
  21. 4.2 公共产权收入研究问题的转向:基于国有产权公与私的视角
  22. 4.3 公共产权或产权的公共化的逻辑
  23. 4.4 基于公、私视角的我国国有财产体系的划分及其法律规制
  24. 第五章 国有公产的公共性及收入分类问题研究
  25. 5.1 国有公产使用收费的正当性
  26. 5.2 国有公产使用或服务的相关收入分类
  27. 5.3 国有公产使用收费的基本原则——成本填补原则
  28. 5.4 国有公产取得收入的用途及归属
  29. 5.5 国有公产使用费的征收依据——法律保留原则
  30. 第六章 国有私产的公共性及其收入分类研究(一)
  31. 6.1 国家专有自然资源收费的正当性
  32. 6.2 使用国家专有自然资源的收费的性质及分类
  33. 6.3 国家专有自然资源使用收费的基本原则
  34. 6.4 国家专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规制
  35. 第七章 国有私产的公共性及其收入分类研究(二)
  36. 7.1 国有企业类型的划分
  37. 7.2 公共企业及其收入问题研究
  38. 7.3 我国公共企业及其经营收入问题
  39. 7.4 经营性国有企业及其收入问题研究
  40. 7.5 国家作为出资者行使股东职能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41. 7.6 小结
  42. 第八章 产权、公共收入及财政公共性问题的反思
  43. 8.1 我国国家财政面目的再思考
  44. 8.2 国家运用财政工具的理性及限度
  45. 8.3 公共产权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享机制
  46. 结语
  47. 参考文献
  48. 后记
  49.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