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组织的兴起_【美】拉里·E.利伯斯坦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美】拉里·E.利伯斯坦
内容节选
四、公司税收:有限责任的代价 政府可以通过确定组织形态的税率,特别是包括公司收入所得税及股东红利所得税,来影响企业对组织形态的选择。由于公司本质上是拟制的主体,代表着股东的利益,这就相当于向股东双重征税。在实践中,企业是否愿意承载这一负担,这取决于组建公司会带来什么好处。换句话说,在某种意义上,额外的税负是选择公司形态的费用。28 See John W. Lee, “A Populist Political Perspective of the Business Tax Entities Universe:‘Hey the Stars Might Lie but the Numbers Never Do'”,78 TEX. L. REV.885,921-22(2000);Larry E. Ribstein &Bruce H. Kobayashi, “Choice of Form and Network Externalities”,43 WM. & MARY L. REV. 79(2001);Leandra Lederman, “The Entrepreneurship Effect: An Accidental Externality in the Federal Income Tax”,65 OHIOST. L. J.1401,1430-33(2004). 公司税收的影响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收入、股东卖出股份的资本利得,以及公司的税收扣减(包括股东兼所有者的薪水)。 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高,公司和资本利得税率低,而且公司能够把作为薪酬和利息分配给股东的数额作为成本扣减,则个人或许想把公司收入累积于企业之中——然后实际上通过卖出其股份而将其提现。公司所得税的影响还取决于企业是否拥有商业动机来留存收益。公司形态使成长中的企业的留存收益无须在股东层面缴税。然而,对于诸多基本上被所有者当成谋生工具的封闭企业而言,这种方法并没有效果。 双重公司税给封闭企业带来的影响,在20世纪的上半叶已经弱化,彼时封闭企业已然兴起,正有如日中天之势。个人所得税率高于公司税率,而且公司可以做一些计税的扣减,以增进雇员利益,而非公司制组织则无此优势。因而,封闭企业可以组建成公司;将可扣除的薪水、利息和租金从收入中扣减;并且将剩余的大量金额留存于公司之中。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公司的税收有利于提供个人服务的企业,后者看起来像是经典的合伙。相反,合伙的税收适用于一些消极投资企业,这些企业的所有者运用贬值规则来制造税收亏损,从而掩盖了企业在其他活动中的收入。 公司税收的利益和负担带来了一个问题,即到底是哪些公司特征触发了税收。毕竟,公司和合伙都仅仅是州法之下的标准形态,市场主体拥有相当大的空间来通过合同改变相关规则。因而,联邦政府在州法规定或者授权的众多商事形态变体中,准确地判断哪一种可以获得公司税收的待遇,其困难无疑令人望而却步。联邦政府本来可以通过最为简单的方式来完成这项工作。也就是说,只向那些根据州法认定为公司的企业征税。然而,这将有效地使州的立法者获得决定权,后者有更多的理由使其法律在税收目的方面更具有吸引力,而不是考虑这些法律对于联邦收入的影响。29参见《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a)(3)条(“‘公司’这一术语包括社团……”);同上,第7701(a)(2)条(“合伙”的定义)。230 See Morrissey v. Comm'r,296 U. S.344(1935).231 216 F.1d 418(9th Cir.1954).32 Treas. Reg. § 301.7701-2(a)(1996). 国会将公司税适用于社团。 财政部阐明,它并没有依赖州创造的种类,而是根据它认为的主体特征来界定社团,包括持续存在、集中管理和有限责任。最高法院认为,拥有这些特征的信托满足了公司税收目的下的“公司相似性”标准。 在Kintner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 一家联邦上诉法院运用这些因素判决政府败诉,认定医疗社团是一家公司,可以享受雇员受益计划中的扣减。财政部然后通过了所谓的Kintner规章。 该规章引入了一套略微不同的因素,在前述目录中加入了自由转让,从而改变了定义。该规章同时宣称,企业必须满足这四项主要特征中的半数以上,才能成为税法目的意义上的公司。23有关各种潜在理论的讨论,参见Larry E. Ribstein, “The Deregul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Death of Partnership”,70 WASH. U. L. Q.417(1992)。 人们一直没有弄明白为什么Kintner特征应当成为界定税法目的下的公司的标准, 但大约三十年来,Kintn......
- 信息
- 法律与道德风险的赛跑——《法律与金融译丛》总序
- 贪婪至上?
- 华尔街的华盛顿?
- 在“监管”与“去监管”之间
- 法律的胜利?
- 致谢
- 第一章 导论
- 二、经济体中的非公司制组织
- 三、商事组织形式重要吗
- 四、非公司制组织的理论
- 五、竞争与商事形态
- 六、美国及全球
- 七、本书的构想
- 第二章 理论考量
- 一、为什么是公司?
- 二、公司治理
- 三、为什么需要商事组织
- 四、为什么需要商事组织法
- 五、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商事组织
- 六、商事组织成文法的架构
- 七、商事组织的演进
- 八、公司与非公司制组织
- 第三章 合伙
- 一、早期历史
- 二、合伙的性质:单一主体,还是多个成员的聚合?
- 三、间接责任
- 四、所有者的经济权利
- 五、管理
- 六、信义义务和救济
- 七、转让权利
- 八、退出
- 九、形成
- 十、有限合伙
- 十一、合股公司及有限合伙组织
- 第四章 公司的兴起
- 一、公司特征与大型企业
- 二、合伙会采纳公司的特征吗?
- 三、非公司制组织的有限责任
- 四、公司及公司治理的规制
- 五、国际比较
- 第五章 封闭公司面临的问题
- 一、有限责任与封闭企业
- 二、锁定
- 三、其他公司规则
- 四、公司税收:有限责任的代价
- 五、合伙有限责任面临的其他障碍
- 六、作为演进死结的封闭公司
- 七、否认
- 八、司法认可
- 九、封闭公司的税收适应
- 十、成文法对封闭公司的全面授权
- 十一、失败
- 第六章 现代非公司制组织的演进
- 一、有限责任公司革命
- 二、非公司制组织的发展
- 三、组织法之外的法律的重要性
- 四、非公司制组织的其他族群
- 五、演进中的有限责任公司
- 六、欧洲的发展
- 第七章 现代非公司制组织
- 一、成员隔离:有限责任
- 二、管理
- 三、成员的金融权利
- 四、信义义务:一般原则
- 五、具体商事组织中的信义义务
- 六、退出及解散
- 七、转让权益
- 八、税收、规制及商事组织的创设
- 第八章 大型企业的非公司化
- 一、公司治理的困境
- 二、大型非公司制组织中的激励与约束
- 三、非公司制组织的非治理方式
- 四、大型企业的非公司化治理样例
- 五、为什么非公司制组织现在走上舞台?
- 六、大型非公司制组织的未来
- 第九章 新的方向
- 一、商事形态的趋同或存异
- 二、非公司制组织的长远未来
- 三、非公司制组织与强制性规则
- 四、未来之路:封闭公司行将消亡?
- 五、追求社会利益的非公司制组织
- 六、小企业vs.大企业?
- 七、商事组织的未来
- 八、为什么非公司制组织是重要的
- 案例表
- 索引
- 在组织法与合同法之间——《非公司制组织的兴起》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