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_陈卫东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卫东 主编
内容节选
四、电子证据与证据规则的保障 出示电子证据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电子证据的举证要求举证人掌握最复杂的专业新技术,因此,公诉人员和需要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必须了解电子证据基础技术知识,掌握自己处理案件中所需的具体细节性技术问题。而且此类案件从侦查开始到审判结束都需要技术支持,也就是说,自始至终都要求掌握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 理论上,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由检察官、主要侦查人员和鉴定专家来共同处理,因为电子证据案件常常会带来特殊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检察官处理此类案件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审查案件的侦查活动,审查取证的行为、证据本身是否存在问题。这种审查的目的是为庭审做好准备,保证证据的可采性。这是办好涉及电子证据案件的必要程序。 检察官需要阐明案件中技术问题的本质,案件中如果用到了电子证据,那么这一案件是否属于“高科技犯罪”案件。这一点要弄清楚,因为并不是所有用到电子证据的案件都是“高科技犯罪”案件或者“网络犯罪”案件。在不属于“高科技犯罪”或“网络犯罪”的案件中电子证据对于该案来说是不是很重要?或者说,这些电子证据是实体证据还是示意证据?证据本身能证明案件事实,还是仅用图示方式解释说明实体证据?例如,在杀人案件中专家证人用电脑动画演示犯罪的经过时,检察官需要确认并解释在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来源和性质,包括:作为证据的计算机是存储犯罪证据的设备,还是计算机本身就是违禁物品、犯罪证据或者犯罪工具?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使用的是什么硬件、什么软件、什么操作系统?系统中的参数是怎么设置的?电子证据是在单机电脑上发现的还是在联网电脑上发现的?等等这些都属于电子证据来源和性质的问题。此外,检察官还需要确认重要的电子证据可能的来源;在为开庭做准备时,检察官可能需要检查其他证据来源,如备份文件、日志文件等电子文件。 检察官、侦查人员和鉴证专家除了在侦查阶段需要通力合作破除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以外,他们在开庭前还应当碰头,为庭审中的举证和展示证据做好计划。 此时,以检察官为主导,侦查人员和鉴证专家辅助检察官讨论需要澄清、需要进一步分析或者需要检察官复核的每一个问题,以保证检察官、侦查人员和鉴证专家都熟悉本案中具体的技术问题。检察官需要审查侦查人员和鉴证专家的履历和资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阅读侦查人员和鉴证专家撰写的报告,弄清每个不确定的细节问题。检察官应当与侦查人员和鉴证专家一起弄清楚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所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辩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等,并做好应对的准备。 由于一般人对电子证据不太熟悉,并且涉及电子证据的问题也比较复杂,检察官可以考虑通过审前动议来解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这样,既可以避免在庭审中当着陪审团的面讨论这些问题,也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中涉及的技术问题,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电子证据在适用证据规则的时候有一些特殊之处。尽管美国每个司法辖区的证据规则都各不相同,但是许多州都是根据《联邦证据规则》来制定州证据规则的,下文以《联邦证据规则》为标准来介绍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问题。 与其他各类证据一样,电子证据也存在相关性问题、真实性问题和传闻证据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基础大部分与其他类型证据的相同,但也有一些电子证据特有的内容。除了电子证据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外,电子证据的举证也可能涉及专家证词以及与此相关的证据问题。尽管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说到底主要是检察官来考虑的法律问题,但是如果侦查人员和鉴证专家也能掌握证据可采性的基本要求,那么对处理案件来说不无裨益,他们在收集证据和鉴定证据的时候就会注意这些问题,避免收集和鉴定的证据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庭审法官在裁定证据的可采性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对许多法官来说都不熟悉电子证据,所以动议提出人应当非常清楚证据规则如何应用于涉及新技术的电子证据。 (一)证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 如果证据能帮助证实或证伪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它通常都会被采纳。联邦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是,所有相关的证据都可被采纳,除非另有规则、成文法或宪法规定将其排除。“相关的证据”一般被宽泛地界定为“有它比没有它更能确定对影响判决的任何事实更可能或更不可能存在的证据”。在各种与证据相关性有关的异议中,有两种特别需要注意:其一是偏见。如果法官认定该证据存在不合理的偏见,即使证据具有相关性,法官也会排除它。如果其证明价值显著低于偏见、混淆、误导陪审团等带来的风险,或者考虑到其可能导致不当延误、浪费时间、重复展示同类证据等问题,那么就存在“不合理的偏见”。将电脑动画等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时有可能会导致对方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可能会误导陪审团。其二是与本案无关。根据《联邦证据规则》404b的规定,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可以对“其他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是,当这些证据被用来证明本......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 刑事证据的基本范畴研究
- 一、 刑事证据的定义厘定
- 二、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 三、 刑事证据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刑事证据的法律体系研究
- 一、 刑事证据的立法模式与统一证据法问题
- 二、 刑事证据的规则体系及内部关系
- 三、 刑事证据知识传统的发展与启示
- 第三章 刑事证据规则的法律功能研究
- 一、 概述
- (一)基本概念
- 二、 预设功能之一——查明犯罪事实
- 三、 预设功能之二——规范证据运用
- 四、 预设功能之三——保障基本人权
- 五、 预设功能之四——实现社会调控
- 六、 预设功能之五——兼顾诉讼效率
- 第四章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研究
- 一、 量刑证据从幕后走上历史前台的背景
- 二、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关系的比较
- 三、 量刑程序与量刑证据的立法完善
- 第五章 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研究
- 一、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 二、 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三、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 四、 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的类型
- 五、 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中国问题
- 六、 被告方的证明责任制度之完善
- 第六章 刑事证明标准研究:以排除合理怀疑为对象
- 一、 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 二、 “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路线图
- 三、 “排除合理怀疑”背后的力量
- 四、 法律传统博弈中的法律移植样本
- 第七章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规则研究——基于美国法实践的分析
- 一、 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分析
- 二、 电子证据的系统分类研究
- 三、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问题与解决
- 四、 电子证据与证据规则的保障
- 第八章 域外电子通讯监控的立法前沿与启示
- 一、 《网络犯罪公约》的电子数据实时收集分析
- 二、 美国的电子监听发展与启示
- 三、 英国的通讯拦截发展与启示
- 四、 德国的电子通讯监控前沿与启示
- 五、 法国的通信拦截发展与启示
- 六、 意大利的电子监听发展与启示
- 七、 日本的电子监听发展与启示
- 八、 俄罗斯的通讯监听和录音分析发展与启示
- 九、 比较的结论
- 第九章 科技证据的发展与刑事诉讼法的变革研究
- 一、 科技证据立法的内在权衡
- 二、 科技证据的争议及突出问题
- 三、 科技证据的发展与走向
- 第十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适用与转化研究
- 一、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概述
- 二、 证据转化的要求与形式分析
- 三、 证据瑕疵问题的实证分析
- 四、 现行证据转化与社会管理目标的冲突与协调
- 第十一章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证据疑难问题研究
- 一、 违法所得的认定与没收的困境
- 二、 是否背离无罪推定原则
- 三、 域外“特别没收程序”的横向比较
- 四、 以“非刑罚方式”界定“没收”的性质
- 五、 以“来源非法性”界定“物”的属性
- 第十二章 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据法问题研究
- 一、 强制医疗的性质界定——证据法问题探讨的前提
- 二、 强制医疗适用中的证据法问题剖析
- 三、 结语
- 第十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探析
- 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基本范畴
- 二、 域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评介
- 三、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
- 四、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 第十四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评析
- 一、 立法过程的简要回顾
- 二、 司法解释的规则解读
- 三、 学理评析与贯彻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