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条文精释及适用指引_莫于川 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莫于川 等
内容节选
第一节“受理难”的表现、原因及反思江必新:《拓宽行政审判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行政审判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思考》,载《法律适用》,2011(3)。江必新:《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0-05-11,3版。 原《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以来,出现了很多实践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受理难”,很多案件被挡在法院大门外,造成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很少,有的基层法院甚至几年没有受理过一起行政案件,着实“不景气” 。而实际上,“不是没有案件,而是很多案件没有受理” 。这直接导致信访量的激增,甚至引发社会矛盾的升级和激化。 一、“受理难”的常见表现 (一)法院拒收诉状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法院对此拒绝接受,这是实践中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由于行政诉讼的处理难度较大,所以法院采取了消极态度,“能推的,推;能挡的,挡”。严守入门关,行政争议进不了法院的大门,从而不给法院“添麻烦”。而且从违法的成本和风险角度分析,不收诉状或许是法院最好的选择。其一,在法院不收诉状的情况下,原告不能证明自己曾去法院递交过诉状;其二,原告无法行使原《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对不予受理的上诉权,因为法院并没有下发不予受理的裁定;其三,立案法官不会因此受到违法、违纪惩处,因为欠缺惩处依据。 (二)法院拒出收据 由于原《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之后,一定要给原告收据或者类似的书面凭证。据此,原告前往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后可能空手而归,若遇法院拖延立案、不予答复的情形,原告则无法证明自己何时来到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7天之内决定是否受理原告的起诉,起算时间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不给收据,使得这一起算标准由于没有原告的监督参与而成为人民法院的单方标准,当事人的诉权将因此难获救济。且由于法院没有下发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不能根据原《行政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提起上诉,也难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因为原告无法证明曾向法院递交过起诉状。 (三)故意拖延立案 由于法院对行政诉讼较为敏感,尤其是涉及征地拆迁、移民、乡镇机构改革等重大行政案件或涉及多人的行政案件时,法院常常以种种理由来拖延立案,其中比较隐蔽的手段是法院在受理之前将行政争议向上级或同级党委或政府反映,由其自行组织或责成法院组织人员进行诉前协调,这成为法院拖延或拒绝立案的手段,成为原告行使诉权的羁绊和障碍。 (四)尽量不予立案 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对于立案与否存在争议的案件或者拿不准是否应当立案的案件,基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惰性,法院通常对此类案件不愿意受理,以免为自身带来后续麻烦,甚至引发信访。 二、“受理难”的原因分析及反思 “受理难”有法律文本不规范的原因,其未能有效保障原告诉权;“受理难”与当下司法体制有关系,行政审判权不可避免受到其他公权力的干涉;“受理难”与法院的心态也有关系,对于行政案件,法院的心态有“三不”,不敢受理、不让受理、不愿受理;“受理难”当然也与行政行为的多样化、行政法学研究水平自身的局限性、转型期社会矛盾多样化以及行政争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有关系。限于篇幅,在此仅就特殊问题进行展开分析。 (一)文本不明确、制度不精细、不能有效规范裁量权 前述问题,不收诉状、收了诉状不给收据等,看似小问题,实则大问题,足以打击好不容易鼓起勇气欲行“民告官”的原告的耐心和信心。应松年:《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正初步设想》(下),载《中国司法》,2004(5)。 1.法律文本的模糊导致实施中的混乱。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认为与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此规定立意在于拓宽原告资格,但由于‘法律上利害关系’属高度不确定法律概念,导致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拓展的方向并不明朗。” 2.法律文本的模糊导致法官的误解或刻意曲解。尤其对于某些疑难案件,法院唯恐接手后难处理,就找各种理由借口不予受理,这无不是在刻意曲解法律文本。甚至某些地方利用法律文本的模糊来规定“土政策”,擅自提高行政诉讼的门槛。参见江必新:《论行政案件的受理标准》,载《法学》,2009(6)。 3.法律文本的模糊导致法院的受理行为未能获得行政机关认同。如果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就会底气不足,行政主体当然也就难以认同,从而使案件处理难度加大。 虽然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必须承认实践中法院审理案件完全不考虑行政主体的态度是不可能的,况且,行政主体可以在原《行政诉讼法》的范围内对法院的受理问题提出异议。 (二)受理环节欠缺责任机制、司法裁量权难受约束肖竹梅:《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受理问题和应对之策》,23......
- 信息
- 作者简介和撰稿分工
- 导论 行政诉讼法修改工程与法治政府建设
- 第一章 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
-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诉权与审判权
-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第一节 受案范围确立原则
- 第二节 肯定列举
- 第三节 否定列举
-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
-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 第二节 级别管辖
- 第三节 地域管辖
- 第四节 裁定管辖
- 第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 第一节 行政诉讼原告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被告
- 第三节 共同诉讼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 第五节 诉讼代理人
- 第六节 行政诉讼中的阅卷权
- 第五章 证据规定
- 第一节 证据类型及初审(审查)标准
- 第二节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安排
- 第三节 证明责任
-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与调取
- 第五节 证据的保全与认定
-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 第一节 “受理难”的表现、原因及反思
-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期限及其延长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审查起诉
- 第六节 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 第四节 二审程序
-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 第八章 司法执行制度
- 第一节 执行根据
- 第二节 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 第三节 执行措施
- 第四节 执行生效的行政决定
-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制度
- 第一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第二节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第三节 涉外代理
- 第十章 附则
- 第一节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和条件
- 第二节 诉讼费用
- 第三节 生效日期
- 附录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 附录2 新旧行政诉讼法对照表
- 附录3 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