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对民事侵权责任之规范效应研究_贾媛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贾媛媛

内容节选

第一节“异质性”的抽离与辨析 通过对表5-2中行政规范效应的实然观察,我们不难发现,其中行政法规和行政规定的适用状况存在不小的实然、应然差距,为便于表述,笔者将几组规范“异位”适用的状况对比列表如下: 表6-1 从表6-1可知,本应作为法院判案“依据”的行政法规,在实践中却遭遇“证据”和“参照”的“异位”适用甚至“否定”;位阶效力相对较低的行政规定却被法院“参照”和“依据”。造成如此实然、应然差距的缘由何在?案例J10的案情,参见前文,在此不再赘述。 首先观察“否定”的情形。在法规类中,被否定适用的规范集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分别出现在案例J4、J7、J8和J10中。作为研究的基础,笔者首先将案例J4、J7和J8的简要案情及法院的立场,简要介绍如下 。 案例J4 王某叶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曹某喜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 2011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曹某喜无证驾驶豫UG ××小型普客货车,沿黄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第二行政区路口,与原告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原告人身受伤和车辆损害。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曹某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曹某喜的豫UG ××小型普客货车在被告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 在该案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法院就双方争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问题,做了如下裁判: 被告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辩称被告曹某喜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系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规定,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我国的交强险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除责任和减轻责任的理由。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定保险,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社会公益性体现在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风险和保障受害人获得相应的救济。这一立法本意也充分体现了设立交强险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公益性质的宗旨。所以,被告安邦财险河南分公司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案例J7 王某法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赵某湍、李某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10年11月15日13时40分许,被告赵某湍驾驶豫××号轻型喜通货车行至邓州市北京大道人民武装部北口处,与原告王某法驾驶的“力帆”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王某法受伤,造成交通事故。肇事后赵某湍驾车逃逸。邓州市交警大队做出邓公交认字2010第100183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湍无证驾驶,未确保安全行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法无责任。另,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8月11日零时起至2011年8月10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同样在该案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法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效力问题,做了如下表述: 本案中被告赵某湍驾车将原告撞伤致残,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与其雇主李某郎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鉴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的经济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平安财险南阳支公司虽辩称: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观点与现行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首先,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法定责任,无论机动车“有无过错,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定理由,也就是说不管醉酒或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均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两者发生冲突时,自然应以效力等级高的法律为准;再次,从司法理念上来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果在制度设计上面,设置种种情形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与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司法理念是背道而驰的,也与立法的初衷格格不入。综合上述三点,合议庭经综合考虑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赵某湍系无证驾驶,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仍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足额赔偿。 案例J8 巩某善与贾某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张某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10年4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张某军驾驶两轮摩托车去万湾村其亲友处探亲,路遇原告巩某善(系其舅父)即搭载同行,当其驾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12国道1331KM+609M处,在借用对面车道左转进入路外村道时,与所借车道内相向而行的贾某伦驾驶的陕AKC......

  1. 信息
  2. 第一章 绪论
  3.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4. 第二节 研究现状
  5. 第三节 研究意义
  6. 第四节 研究方法
  7. 第五节 分析框架和思路
  8. 第二章 公法对私法的影响机理
  9. 第一节 私法原则的衰落与妥协
  10. 第二节 公、私法的交融与衍变
  11. 第三节 内在动因:自治不足与规范饥渴
  12. 第四节 外部需求:“囚徒困境”的解脱
  13. 第三章 行政法影响侵权责任的现象分析
  14. 第一节 效力性行政规范样态总览
  15. 第二节 行政规范的影响方式
  16. 第三节 行政规范的影响途径
  17. 第四章 效应性行政规范的类型化分析
  18. 第一节 规范功能类型化
  19. 第二节 效应性行政规范之特征
  20. 第三节 效应核心:注意义务设定
  21. 第四节 法律关系标准下的规范类型
  22. 第五章 行政规范效应之模型与均值
  23. 第一节 规范效应概念的提出
  24. 第二节 规范效应模型的建构
  25. 第三节 模型运用与个案验证
  26. 第四节 规范群组之验证
  27. 第六章 行政规范效应之“异质性”分析
  28. 第一节 “异质性”的抽离与辨析
  29. 第二节 “映射”与均值
  30. 第三节 效应均值的个案分析
  31. 第四节 效应值缩减的模式分析
  32. 第五节 “异质性”效应的法理分析
  33. 第六节 请求权理论的架设
  34. 第七章 行政立法的功能定位与边际界定
  35. 第一节 二维关系下的功能缺失
  36. 第二节 多维关系下的次生功能——私权效应
  37. 第三节 整合功能——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救济
  38. 第四节 维模功能——行、民责任的有效衔接
  39. 第五节 次生功能之结构分析
  40. 第六节 双重功能定位下的立法模式及其边际
  41. 第八章 行政立法体系之基础理论辨析
  42. 第一节 “破碎”与“稗贩”二弊
  43. 第二节 行政行为理论的实证观察
  44. 第三节 行政行为理论的检讨
  45. 第四节 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证伪
  46.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提出
  47. 第九章 行政立法双重体系的构建
  48. 第一节 体系认知基础的再寻找
  49.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知识性证成
  50. 第三节 体系思维中的问题意识
  51. 第四节 “双重认知论”的证成
  52. 第十章 结论
  53. 参考文献
  54. 附录A 2010年7月~2011年7月250件一类侵权案件中涉行政规范之案件列表
  55. 附录B 2010年7月~2011年7月64件二类侵权案件中9件涉行政规范适用之案件列表
  56. 附录C 2009年7月~2010年6月250件一类侵权案件中9件涉行政规范适用之案件列表
  57. 附录D 2009年7月~2010年6月83件二类侵权案件中4件涉行政规范适用之案件列表
  58.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