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成案研究_孔繁华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孔繁华
内容节选
一、案件事实与法院裁判 (一)基本案情 1995年6月8日,广州某有限公司(为受让方、乙方,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原广州市国土局(为出让方、甲方,其部门职能由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行使,以下简称市国规委)签订穗国地出合[95]115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海珠区桥东领事馆区,面积为9648平方米,土地编号为R-2-1地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7098万元,在1995年6月10日前支付出让金811.2万元,土地综合开发费1318.2万元;在1995年12月10日前支付出让金540.8万元,土地综合开发费878.8万元;在1996年6月10日前支付出让金405.6万元,土地综合开发费659.1万元;在1996年12月10日前支付出让金405.6万元,土地综合开发费659.1万元;在1997年6月10日前支付出让金540.8万元,土地综合开发费878.8万元。各期应付的地价款,凡逾期1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前期所收取的地价款不予退还,并可依法向乙方索赔。若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价款的1‰缴纳滞纳金。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等。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于1995年6月13日向被告缴纳了2129.4万元人民币出让价款;于1996年12月27日向广州市国土局缴纳了200万元人民币。 1997年10月15日,某公司(为受让方、乙方)与广州市国土局(为出让方、甲方)签订穗国地出合[95]115-1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约定:在1996年12月27日前,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329.4万元人民币(已付);在1998年1月10日前,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80万元人民币(此金额在1997年4月1日前支付的1600万元中扣减);在1998年9月10日前,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65.38万元人民币。各期应缴纳的出让金,凡逾期支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价款的1‰缴纳滞纳金。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于1998年1月15日向广州市国土局缴纳了880万元人民币。 1999年7月7日,某公司(为受让方、乙方)与广州市国土局(为出让方、甲方)签订穗国地出合[95]115-2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约定:经甲方测绘所实测,该项目住宅楼(地上九层)分摊后的总建筑面积为17547.6158平方米;与原计价的建筑面积相比,增加建筑面积1170.6158平方米;以上乙方需向甲方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93.6493万元人民币……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1999年7月8日前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3.6493万元人民币。各期应交的出让金,凡逾期支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价款的1‰缴纳滞纳金。某公司于1999年7月8日向广州市国土局缴纳了93.6493万元人民币。 2000年8月30日,某公司(为受让方、乙方)与广州市国土局(为出让方、甲方)签订穗国地出合[95]115-3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约定:在2000年9月1日前,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8485万元人民币。各期应交的出让金,凡逾期支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价款的1‰缴纳滞纳金。原告于2000年9月1日向被告缴纳了2.8485万元人民币。 原广州市国土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穗国房业务[2014]508号《市国土房管局催告函》。其内容为:你单位(某公司)于1995年6月8日、1997年10月15日、1999年7月7日和2000年8月30日分别与我局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95]115号及其补充合同之1、之2、之3号)。按照约定,你单位应在2000年9月1日前缴清总额为人民币5371.2778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我局初步核查,你单位已支付土地出让金人民币5371.2778万元,尚有违约金人民币4.4万元未缴清。为此,请你单位于2014年11月13日前到我局所属土地利用发展中心办理有关缴款手续。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函于2014年10月30日通过EMS方式向某公司寄出,该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签收该催告函。 广州市国土局以某公司收到催告函未提出异议为由,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穗国房法字[2014]60号《行政决定书》。其内容为:……经核查,你单位已支付国有土地出让金人民币5371.2778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截止到2014年12月1日你单位应支付违约金为人民币4.4万元。我局已向你单位催缴,并且于2014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市国土房管局催告函》(穗国房业务[2014]508号),你单位接到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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