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六卷)(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学术文丛)_王贵松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贵松 主编

内容节选

德意志帝国国家法拉班德(1838—1918),德国国法学家。原文出处:Paul Laband,Staatsrecht,im R.Stammler u.a.,Systematische Rechtswissenschaft,Berlin und Leipzig:B.G.Tuebner,1906,S.293-335。摘要、关键词和文章脚注均系译者所加。 [德]保罗·拉班德 著柳建龙,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法学博士。译者特别感谢陈征博士审阅了译文,并提供了一些有益的修改意见。 柳建龙 译 【摘要】19世纪中期德国随着神圣罗马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的瓦解呈现出双重形态,即出现了维持其个体性的邦国和由其组成的具有位阶的联邦国家,由此在德国存在两种宪法:邦国宪法和帝国宪法。邦国和帝国的关系是邦国国家法和帝国国家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那种认为邦国是帝国的行政区或者帝国不过是基于国家条约而组成的国家联盟的主张都是错误的,邦国和国家都具有国家特性。通过厘定帝国宪法关于帝国领土、国民、国家机关、活动形式和行政的介绍,以及对邦国宪法关于王权、议会、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规定,明确帝国和邦国及它们各自与国民的关系和权限范围。 【关键词】联盟 邦联 联邦 德意志帝国 地方主义 引言 整体法中任何领域都存在开化民族间的相互影响,任何国家法律发展都会继受外国法并受到外国法的促进,与此相同,公法的历史发展也绝非仅是民族国家意义上的,即其发展完全隔绝于他国法律状态,且仅能根据自身而理解。较之其他部门法,宪法的发展受到他国法文化的影响或许更为深刻、明显。在某一时期内,哪国法律对它产生有力影响则取决于政治关系、历史事件以及文化取向;这并无规律可循,毋宁是历史的结果。德国国家法的历史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受到了意大利、罗马、法国、英国及北美法律程度迥异的影响。于此出现了一个趋势,民族间的文化和经济交流愈活跃则愈趋同;大量重要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成为所有开化人民的共同财富,这也构成“当代文明”的重要特征。因此国家法被迫接受比较法学。该学科致力于探究本国法的外国法渊源,同时将本国类似制度介绍给其他民族。从历史角度来看,这些研究成果非常有意义,也非常有趣;不过,人们对一项法律的具体形成的研究越深入,则将越清楚地认识到,即便是看起来一样的法律观念也有着全然不同的形成过程,看起来相似的制度也会因为它和其他制度的关系、民族特性和偏好以及它被纳入法律体系中的方式而有不同的国家法和政治价值。英格兰国王、比利时国王与普鲁士国王,英国议会制、法国议会制和德国议会制虽然表面上具有相似性,但其实质却因法律文化不同而不同。无论谁试图以美国联邦法律来诠释德意志帝国宪法抑或反之,其结论都将产生困惑。至今尚无一部适用于所有民族的国家法,随机地提及宪法制度的异同一般而言并不恰当。故而,关于实定法的教义性阐述(dogmatische Darstellung)必须限于特定国家和特定时间;下文关于德意志帝国国家法的阐述也建立在这一考量的基础之上。 当代德国国家法随着政治关系的历史发展而呈现出一种双重形态。源于封建宪法形态(den feudalen Verfassungszuständen)的地方政权,既与欧洲其他大国的地方政权不同——在这些国家中,地方政权的主权被吸收吞并,进而融合成单一制国家;而且地方政权之间也不是相互独立、互不依赖的国家实体。在维持个体性的前提下,邦国通过相互结盟组成一个更高位阶的国家实体(Staatswesen höherer Ordnung),即它们组成了一个联邦国家(Bundesstaat),后者凌驾于各个邦国之上并将它们联合起来;它们则成为依照宪法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法人——德意志帝国——的成员。 因此,在德国存在着两类国家法:帝国国家法和邦国国家法。二者均有着悠久且错综复杂的前史(Vorgeschichte),在不同时期它们相互影响,其印迹在当代法律中仍清晰可见。对时下法律状态而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是进入19世纪以来、从神圣罗马帝国分离出来之后的德意志国家的发展,以及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统治的影响的发展。关于此处的“俗世和平联盟”的理解是相对于“神圣罗马帝国”的称号而言的。“诚如华耳特尔(即伏尔泰)(Voltaire)所云,既无神圣,又非罗马,更不帝国。皇帝既非教士,又非德人,当无神圣及罗马之可言;至于它非帝国则更值得我们的注意。所谓帝国者,必皇帝有统治全国的威权,然自奥托迄法兰次二世,自九六二至一八〇六年,八九百年中皇帝更易至四十余人之多,而无一人真能统治所谓帝国之全部。在神圣罗马帝国的下半期中,皇帝必由奥大利(即奥地利)的大公充任,等于世袭,然大公的所以得为皇帝仍根据于各邦君主互推之仪式,所谓皇帝者不过是一种尊号;实权和其他君主相伯仲。各邦受治于各该帮的君主,皇帝也仅能顾问本邦的事......

  1. 信息
  2. 《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第六卷)
  3. 主题研讨:现代社会的信息公法
  4. “安全”与信息自我决定权
  5. 德国社会法典的个人资料保护
  6. 日本信息法制的发展与课题
  7. 日本的信息公开制度:回顾、现状与展望
  8. 回避法定知情权的开放政府
  9. 论广播电视自由及其限制
  10. 论国家定密权的配置
  11. 学术专论
  12. 德意志帝国国家法
  13. 法的执行体系论与行政法的理论体系
  14. 德国行政法院法官的画像
  15. 行政机关事实认定的司法审查标准
  16. 简析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之规范内涵、功能和施行现况
  17. 公法名家
  18. 德国国法学大师印象(一)
  19. 德国国法学者史坦恩
  20. 笕克彦与近代中国立宪构想的展开
  21. 直接保障主义与中华民国宪法
  22. 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简介
  23. 约稿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