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_宿迟;梅松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宿迟;梅松 主编
内容节选
17.“鸟巢”烟花案——国家体育馆诉熊猫烟花侵犯“鸟巢”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主会场国家体育场(又称“鸟巢”)于2008年6月27日竣工验收,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体育场)称其为该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2008年12月,原告发现,市场上开始出现由第一被告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集团公司)监制,第二被告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熊猫公司)生产,第三被告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熊猫公司)销售的“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原告主张上述烟花产品模仿了“鸟巢”的独特艺术特征,剽窃了原告的创作智慧,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害,被告亦因此获得巨大不正当利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二、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 被告熊猫集团公司辩称:一、第一被告既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也不是该产品的销售商。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监制单位,其仅是对第二被告的烟花产品生产进行质量监控和提供技术支持。原告要求第一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享有相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非著作人身权,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情形,故原告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浏阳熊猫公司辩称:一、“盛放鸟巢”烟花外观为第二被告委托香港新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新兴公司)进行设计完成的工业产品外观,有合法来源。其作为该设计委托方,对该设计成果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二、“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没有侵犯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著作权。首先,“盛放鸟巢”烟花是工业产品,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存在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的剽窃或复制。其次,《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即便“盛放鸟巢”烟花包装图案模仿了国家体育场,也是对该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任何侵权行为。三、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享有相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而不享有著作人身权。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仅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侵权情形,故原告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四、因被告生产、销售“盛放鸟巢”烟花的行为不构成对有关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熊猫公司辩称:一、第三被告为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能够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销售业务,是合法的烟花销售商。二、第三被告仅为“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销售商,该产品有合法来源,且第三被告针对所购产品的特殊性,已经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了合理审查,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销售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三、第二被告生产的“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包装为第二被告委托第三方独立完成的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包装图案是对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不侵犯原告的任何权利。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原告是否对国家体育场享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对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主会场国家体育场享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从形式上来看,国家体育场属于建筑物,与此同时,其所采用的钢桁架交织围绕碗状建筑外观形象,空间结构科学简洁,建筑和结构完整统一,设计新颖,结构独特,具备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要求的独立于该建筑物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体现出相当水准的独创性,因此,可以认定国家体育场属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规定所指称的建筑作品。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的国家体育场这一建筑作品的委托方,已经依据相关合同取得了涉案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其对国家体育场这一建筑作品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 二、“盛放鸟巢”烟花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行为是否属于侵犯原告所享有的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主要是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独立于其实用功能之外的艺术美感的保护,因此,在没有合理使用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未经建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以剽窃、复制、发行等方式对建筑作品所体现出的艺术美感加以不当使用、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对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外形呈椭圆形,中部镂空,且在整体造型、长宽比例、钢架结构、色调线条搭配、火炬等方面采用了与国家体育场外观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较为全面地体现出国家体育场建筑作品所......
- 信息
- 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与实务研究丛书编委会
- 文化创意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编委会
- 总序
- 缩略语
- 1. 浏览器广告过滤功能与诚实信用原则——合一诉金山不正当竞争案
- 2. 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认定——丛文辉诉搜狗公司案
- 3. 电影类栏目与教唆(引诱)侵权及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乐视网诉杭州在信案
- 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法保护——“安顺地戏”案
- 5. 论点评类网站的著作权保护与垂直搜索服务的合法性——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6. 谷歌数字图书馆与合理使用的认定——王莘诉谷歌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7. 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方正诉宝洁”案
- 8. 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深层链接行为的举证要求——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9. “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辛波特、采耀公司诉圆谷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 10. “一站到底”手机游戏侵权案——长江龙公司诉段利军等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 定向链接侵权案——快播软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12. 插标及劫持流量案——百度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3. 北冰洋商标授权案——北冰洋诉双都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
- 14. 北大附中案——北大附中诉富泰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5. “狼蛛”魔术作品著作权案——Yigal Messika诉北京爵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杨琦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16. 马爱农案——马爱农诉新世界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7. “鸟巢”烟花案——国家体育馆诉熊猫烟花侵犯“鸟巢”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 18. 苹果公司GUI案——苹果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 19. 历史剧本类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王放放等诉胡建新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20. 计划经济时期职务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认定——胡进庆等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纠纷案
- 21. 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定罪处罚标准——周志全等七人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
- 22. APP软件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李叶飞、韩燕明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23. 充分进行法律解释避免程序空转——北京鸟人艺术公司与北京万讯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24.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彰显法庭诉讼诚信——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25. 肖像权的边界与侵权与否的认定——章金莱诉蓝港公司侵犯肖像权与名誉权纠纷案
- 26. 作品权属的认定及共有作品使用的权利边界——董科灵诉博鼎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27. 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复旦开圆公司诉上海祥顺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 28. 从“李兴发”案看“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贵州美酒河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
- 29. 通过互联网转播节目信号的行为不受广播组织权的调整——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我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播权案
- 30. 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与被许可使用人之间有关禁止设链的约定不产生法定意义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后果——盛世骄阳公司诉动艺时光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31. 涉及公共利益软件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及责任方式——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 32. 从“驯龙高手”案看商品化权在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中的法律适用——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
- 33. 影视作品授权许可协议中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东阳福添影视有限公司诉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 34. 侵害商标权案件中的在先使用权抗辩——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 35. 互联网电视盒子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 36.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中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行为的界定——丁长禄诉国家邮政局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37. “梦幻西游”网络游戏涉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相关问题认定——网易公司诉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38. 视频类手机应用软件(APP)的侵权责任认定——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 39. 使用游戏画面出版游戏攻略是否合理使用以及优势证据原则应用——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电出版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