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杨立新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杨立新
内容节选
第三节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1.海域使用权的概念 海域使用权是指依法经批准获得的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特许物权。《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2.海域使用权的特征 (1)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海域。海域,包括我国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底和底土,海域使用权就是依法使用上述海域的特许物权。 (2)海域使用权是国家对海域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基于海域所有权而产生,是海域所有权派生的权利。 (3)海域使用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海域使用权类似于陆地的土地用益物权,权利人可以利用特定海域从事经营活动,如建造钻井平台开采石油或者其他矿产品,建筑房屋,修建港口,修造船厂等。因此,海域使用权是一项集合性的权利。 (二)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三种:一是依法申请取得,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得到批准后,经过登记,取得海域使用权。二是招标取得,即依法享有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三是拍卖,即依法享有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组织符合条件的海域使用权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到场,进行公开叫价竞投,由叫价最高者获得海域使用权。 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条件是缴纳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或者按照年度缴纳。军事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公益事业用海,不用缴纳使用金。公用设施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以及养殖用海,经过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使用金。 取得、变更、终止海域使用权,应当进行登记。 (三)海域使用权的期限 海域使用权具有期限,按照规定:养殖用海为15年,拆船用海为20年,旅游、娱乐用海为25年,盐业、矿业用海为30年,公益事业用海为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为50年。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前2个月,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可以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非有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四)海域使用权的效力 1.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海域的权利。海域使用权人有权对特定海域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他人不得干涉。 (2)使用、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海域并且获得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 (3)处分海域使用权的权利。权利人有权依法将海域使用权进行转让、继承和设定抵押。 2.海域使用权人的义务 (1)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从事海洋基础测绘。 (2)海域使用权人发现所使用的海域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4)海域使用权人负有依法保护和合理使用海域的义务。 (5)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依法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 (6)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二、采矿权 (一)采矿权的概念 采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自然人个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特许物权。 《民法通则》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采矿权的具体规则 1.采矿权的取得须经行政许可 权利人取得采矿权,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矿产资源作为不可再生的资源,国家应当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家有必要对采矿权人的资质、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等条件进行审查,通过审批等行政程序授予申请人以采矿权。 2.采矿权是有偿取得的私权利,应当缴纳有关费用 我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权利人取得采矿权,就与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3.采矿权的权利人有权开采矿产品并获得所有权 采矿权人的主要权利就是开采国有的矿产,对所采矿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采矿人对其因采掘而获得的矿产品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出售,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或为自己使用。 4.采矿权......
- 信息
- 作者简介
- 编审委员会
- 内容简介
- 总序
- 序言
- 第五版编写说明
- 编写说明
-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
-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物权概述
-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
-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 第三章 物权变动
- 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三节 动产交付
- 第四章 所有权
-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 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 第三节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 第五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 第二节 专有权
- 第三节 共有权
- 第四节 管理权
- 第六章 相邻关系
-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基本种类
-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第七章 共有权
- 第一节 共有权概述
- 第二节 按份共有
- 第三节 共同共有
- 第四节 准共有
- 第八章 用益物权及特许物权
- 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
- 第二节 特许物权概述
- 第三节 特许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
- 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 第十章 地上权
- 第一节 地上权概述
-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三节 分层地上权
-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 第十一章 地役权
-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 第三节 地役权的消灭及其后果
-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
-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 第十三章 抵押权
- 第一节 抵押权与抵押财产
-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和登记
-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 第四节 特殊抵押
- 第五节 抵押权的实现
- 第十四章 质权
- 第一节 质权概述
- 第二节 动产质权
- 第三节 权利质权
- 第十五章 留置权
-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原因
- 第十六章 非典型担保物权
- 第一节 优先权
-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
- 第三节 让与担保
- 第四节 后让与担保
- 第十七章 占有
- 第一节 占有概述
- 第二节 占有的成立和分类
- 第三节 占有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 第四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 第五节 准占有
-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