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视野下的林权法律制度(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周伯煌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周伯煌

内容节选

第二节林地使用权 一、林地使用权的法理分析 (一)林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参见程立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载《发展研究》,2009(6)。 林地使用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按林地使用权产生的基础,可以将林地使用权分为国有林地使用权和集体林地使用权两种。国有林地的使用权,是指一些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对国有林地依法开发、利用的权利。如全民所有单位经营管理国有林地、个人承包经营国有的宜林荒山,都获得了国有林地的使用权。集体林地的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对集体林地依法开发、利用的权利。 林地使用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典型特征,其法律依据在于: 首先,林地使用权的客体“林地”是实实在在的物,它既是自然界所“赐予”的东西,也是人们劳动的产品,即使是荒山、荒坡、荒滩、荒沟,也必然具有人们曾经在其间劳动过的痕迹,有的也是人们劳动之后的结果。比如,因砍伐了森林而使其变成荒山,修筑过道路使人们可以到达等。而且,正是由于林地是典型的不动产物,因而在其后的使用权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凭其物而主张自己的权利。参见张双根、张学哲:《论我国土地物权制度》,载《民商法学》,1998(3)。参见张少鹏:《“土地使用权”是独立的不动产物权》,载《中国法学》,1998(6)。 其次,林地使用权的取得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以集体林地使用权为例,从形式上看,林农及其他使用权人获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来源于他们与集体林地所有者签订的责任合同,有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由所签订的书面合同加以规定。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集体林地所有者在把林地划拨(或承包)给林农作为责任山、自留山时,并不是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与承包者达成协议,即不是以一般债权意义上的双方自愿性合同行为作为基础,而依据的是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条款也是直接源自党和政府的政策与有关法律的条文规定。 特别是各地在划定自留山、责任山时,其优先的考虑是各乡镇、村及小组集体内部各农户成员的均等性和福利性,即各林农需要从林地上取得自用木材、烧柴、放养牲畜乃至采集非木材产品等实际的需要。 再次,林地使用权人对已获得的林地使用权普遍进行了登记,并得到了登记证书,从而起到了公示作用。这完全符合物权的设立必须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的物权特征。参见王小映:《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承包权物权化》,载《中国农村经济》,2000(1)。 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法律界接受原苏联理论界和法律界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下不存在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观点,逐步地把包括林地在内的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债权,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初集体林地引入耕地承包经营权后,我国各地山区的集体林地除少量保留自留山和推行“四荒拍卖”外,重点实施了承包责任山这一形式。由于理论准备不足、法制不健全和意识形态的障碍等原因,人们不承认承包责任山即集体林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而是把它界定为债权,使集体林地的使用权从理论、法律、政策到实践都没有完整性、稳定性和排他性,其效率也无从谈起,不但政府和社会期望的植树造林、保护生态难以落实,而且还引发了一次又一次的由政策变动而产生的砍树风潮。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实践中我国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债权性质也发生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物权化趋向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林地承包期不断延长。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干部、群众认识到林木生长周期较粮食作物长得多,因而责任山承包权必须由此延长。有的地方依据耕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提出责任山承包至少50年不变,有的地方依据松树30年一个生长周期提出责任山承包期应该为60年~70年,有的地方甚至提出100年不变的意见。 2.林地调整逐年减少以至停止。首先是林农要求林地调整的愿望不明显,特别是承包林地少的农户、家庭人口增加的农户等都不像要求增加耕地那样强烈,这主要在于林地的近期收益少,对农户家庭生产生活影响小。其次是林地调整的难度很大,表现在说服村社干部和调整农户的双方的工作难做,测量、评估等成本很高,干部和农户难以承受而不得不放弃调整。再次是偶尔发生的调整,幅度很小,范围很窄,频率不高。 3.林地承包权逐步成为农户建立经济合同关系的产权基础。例如农户进行的林地转让、出租、转包、入股、抵押、担保,都是以承包权作为产权基础的。 4.林地承包权的法律地位已从政策到法律开始得到认可,主要表现在中共中央的有关文件和中央负责同志在有关讲话中,一再强调林地承包权要保持稳定和不受侵犯。国务院2000年1月29日颁布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5条明确强调:“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5.使用权人在其使用期限内已具有一定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表现在:第一,实行......

  1. 信息
  2. 前言
  3. 第一章 林权制度问题的由来
  4. 第一节 林权制度诠释
  5. 第二节 新时期林权改革的实践
  6. 第三节 林业问题折射出林业制度的缺陷
  7. 第二章 物权与林权
  8. 第一节 物权法视野下的林权
  9. 第二节 林权的法律界定
  10. 第三节 林权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性质
  11. 第三章 林权中的所有权
  12. 第一节 所有权界说
  13. 第二节 森林所有权
  14. 第三节 林地所有权
  15. 第四节 林木所有权
  16. 第四章 林权中的用益物权
  17. 第一节 用益物权界说
  18. 第二节 林地使用权
  19. 第三节 林木使用权
  20. 第四节 林地地役权
  21. 第五章 林权中的担保物权
  22. 第一节 担保物权界说
  23. 第二节 林权中的担保物权
  24. 第三节 林权抵押的实践及其困境
  25. 第四节 完善林权抵押的对策
  26. 第六章 林权法律关系及其变动
  27. 第一节 法律关系界说
  28. 第二节 林权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29. 第三节 林权法律关系的变动
  30. 第七章 林权争议及其调处
  31. 第一节 林权争议种类及产生原因
  32. 第二节 林权争议调处的法律适用
  33. 第三节 林权争议调处方法之比较
  34. 第四节 林业侵权及其法律责任
  35. 第八章 建构完善的林业物权体系
  36. 第一节 完善林业物权制度的必要性
  37. 第二节 林业物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定位
  38. 第三节 建构完善林业物权制度的具体设想
  39.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