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罗大玉;龚晓;魏晓欣 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罗大玉;龚晓;魏晓欣 等

内容节选

第一节基层调解组织机制的“结构—功能”分析各国ADR具体形式与运作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主要以谈判、仲裁与调解三种基本类型为基础。根据主持纠纷解决主体的不同,ADR主要可分为:(1)民间机构的ADR,如各国仲裁机构的仲裁、我国的人民调解、日本的交通事故纷争处理中心、美国的邻里司法中心等。(2)行政机构批准的ADR,如消费者协会所设ADR、劳动争议仲裁等。(3)司法ADR(又称法院附设ADR),即虽不同于审判,但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或是在法院主持下的纠纷解决制度,如美国各种法院附设的ADR、日本的家事调停、英国的可选择程序等。 基层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一种特定形式 ,之所以能够在民间纠纷解决中发挥其效力,必然有其内在原因;对此的解释也必须要深入社会结构和权力运作机制中。一个社会如何组织起来,权力怎样分配和行使,如何实现社会控制,通过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处理冲突,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效能和相互协调,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考察的问题。 一、民间纠纷调解优先的社会根源 1.转型社会中的社会规范与法律关系季卫东:《法制与调解的悖论》,载《法学研究》,1989(5)。 符合我国优先调解传统的基层调解组织之所以能够在民间纠纷解决中发挥现实的作用,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效能:“第一,对复杂的社会进行微观调节;第二,减少正式法律制度的负担;第三,缓和政府由于手段贫乏而形成的结构性压抑感;第四,追求一种社会性实质正义。” 季卫东:《法制与选择》,载《中外法学》,1993(4)。 民间调解正是民间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民间调解作为由第三方主持下的双方合意达成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法律秩序的选择上,更具有自主性。因此,从理论上讲,调解更能体现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组合,有利于纠纷的沟通与弥合。季卫东曾称:“历史的经验已经反复地证明,理论上很完美的制度并不一定可以付诸实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却未必是事先设计好的。” 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情境谈起》,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26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法律对非正式解纷领域的渗透是法制化的表现之一,但不一定意味着法治秩序之建立。而调解的组织化和审判制度的理性化并行不悖,那么,“作为组织化的辩证性结果,就会形成生活领域中的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循环体系,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出现法律共同体的条件下,有可能产生自治性秩序” 。 在调解和审判之间找到了一个“自治秩序”,使得调解和审判在程序性的意义上获得共同性。通过在调解制度和法律试行制度之间建立内在的关联,从而将调解纳入法制秩序之中。 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一样经历着巨大的变化,包括很多传统的权威已悄然退出历史的舞台。如我们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调研发现,不是每一个地区都有人民法庭,特别是人烟稀少的地区。后来得知,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人们很少去法庭打官司,因为他们认为诉讼交易成本高昂。在这种情况下,最经济的解决方式是求助于基层乡镇和村民委员会。 2.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本分析 案例:2011年8月,课题组成员来到青海黄南藏族自治州某村进行实地调研。该村有八十多户人家,共有三百五十人左右,都是藏族。该村两年前因泥石流被毁,在政府支持下整体搬迁,在黄河边公路旁重新建设,房屋非常规范和整洁,在每户村民家的大门上,我们也看到都贴上了汉族文化中的门神及招财进宝等字样。 该村村主任外出不在家,我们与其七十多岁的父亲进行了座谈。老人家以前也担任过村支书,不会讲汉语,大孙子是青海大学医学院的学生,帮我们翻译。 问:请问我们村内人员发生纠纷比如婚姻纠纷、打架侵权纠纷是怎样解决的? 答:通过我们的习惯来解决。 问:为什么不通过国家机关比如公安派出所、法院、政府来解决? 答:县派出所通过法律来解决往往是对一家好,一家不好,不能够使双方都满意。通过我们自己的习惯来解决,双方都满意。 问:我们的习惯是如何解决纠纷的? 答:过去对纠纷的解决是由村上的老人(7-8人)在一起共同来解决纠纷。现在不仅有老人,还有村支书、村主任大家一起,在纠纷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解决。如果是解除婚姻关系,一般情况下是财产平分;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他们双方自己商量。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都可以随时再结婚,不受干涉,不受歧视。其他纠纷也是按照这样来做的。 问:解决纠纷时有没有正式的仪式?程序是怎样的? 答:没有什么正式仪式。有的可能在一起吃一顿饭(费用由纠纷双方负担),有的不吃饭。在村里老人、村支书、村主任及纠纷双方共同参加下,一起来解决纠纷。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村里的老人、村支书、村主任共同商量议定,使纠纷双方都能够接受,都满意。解决后,不需要签书面协议,但双方必须发誓。藏族语言“纳加”,发誓后,......

  1. 信息
  2. 绪论
  3. 第一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权威”型纠纷解决机制
  4. 第一节 “民间权威”型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考察
  5. 第二节 “民间权威”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
  6. 第二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调解组织机制
  7. 第一节 基层调解组织解决机制的历史考察
  8. 第二节 基层调解组织解决机制的现状
  9. 第三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调解与裁决机制
  10. 第一节 行政调解与裁决解决机制的历史考察
  11. 第二节 行政调解与裁决解决机制的现状
  12. 第四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诉讼机制
  13. 第一节 司法诉讼解决机制的历史考察
  14. 第二节 司法诉讼解决机制的现状
  15. 第五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权威”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构—功能”分析
  16. 第一节 “民间权威”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构—功能”分析
  17. 第二节 影响“民间权威”机制功能发挥的社会因素
  18. 第六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调解组织机制的“结构—功能”
  19. 第一节 基层调解组织机制的“结构—功能”分析
  20. 第二节 影响基层调解组织机制功能发挥的社会因素
  21. 第七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行政调解与裁决机制的“结构—功能”
  22. 第一节 行政调解与裁决机制的“结构—功能”分析
  23. 第二节 影响行政调解与裁决机制功能发挥的社会因素
  24. 第八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诉讼机制的“结构—功能”
  25. 第一节 司法诉讼机制的“结构—功能”分析
  26. 第二节 影响司法诉讼机制功能发挥的社会因素
  27. 第九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原理
  28. 第一节 案件分流
  29. 第二节 功能互补
  30. 第三节 利益比较
  31. 第四节 系统整合
  32. 第十章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方式
  33. 第一节 基层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大调解”的运作实践
  34. 第二节 “民间权威”型纠纷解决机制与大调解机制的互动实践
  35. 第三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36. 附: 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调查问卷及分析
  37.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