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合同研究:以医患利益衡平为价值本位_吴运来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吴运来
内容节选
第六节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实现必须突破的观念桎梏傅伟韬、郭自力:《法律视阈下的医患伦理关系研究》,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1期。徐连英、宋庆:《特殊干预权与知情同意权冲突的义利观解析及伦理学研究》,载《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11期。陈化、韩丹:《患者自主权困境的伦理透视——基于关怀伦理的视角》,载《学术论坛》2012年第1期。雷锦程:《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让渡——对某些特定医疗行为的伦理及法律分析》,载《医学与哲学》2002年第11期。 在涉及患者自主权的问题上,仍有各种思想或观点实质上是与患者自主决定权相冲突的。包括:(1)医师专业判断优先于患者自主决定权。不少学者认为,因为患者及家属由于医学专业知识条件限制,可能作出对患者生命健康极其不利的选择,应赋予医方为了患者利益最大化而根据医学原则作出诊疗决定的特殊干涉权及决策后果豁免权。 (2)人道主义为是否适用患者自主决定权的上位裁判原则:特殊干预权与知情同意权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合理、合法,应以是否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来判断。以人道主义为基础的特殊干预权可以实现患者的客观医疗利益,维护他们的生命健康权,防止功利主义滥用患者权利。 (3)自主权赋予患者临床决策权的同时,损害了患者根本利益,成为医患纠纷的“导火线”。表明道德权利对法律权利具有优先性,法权应当服从道德权利。 (4)患者自主决定权已通过契约让渡给医方。认为医患关系中病人的“同意权”,即自主决策权,已由患者理性地选择按契约让渡给医生。 笔者不赞同以上观点,且认为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优先于医师特权具有正当性。理由如下所示。 一、坚持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更符合具体患者理性邱仁宗、翟晓梅:《精准医学时代或面临的五大伦理挑战》,载《健康报》2016年12月23日,第5版。关淑芳:《论医疗过错的认定》,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赵西巨:《是否违反“知情同意”法则是医学判断吗?》,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据美国的一项研究统计,常见疾病处方药的疗效仅为50%~60%,癌症治疗的疗效仅为20%;而治疗的不良反应造成每年约77万名病人的损伤甚至死亡,可使一家医院浪费560万美元的资源。 即使在有相对明确治疗手段和临床治疗路径的病种上,医生也不一定能作出准确判断。有时,久病成医的病人更了解自己的病情;医生超负荷工作影响了准确诊断与有效治疗。对医师来说,紧急情况是“最重要的缓和注意义务的条件”, 既然医师可能因事出紧急而免除或限制医疗过失责任,那对患者来说,医师的特殊干预反而可能伴有医师权力滥用的高风险。这类风险可能出于医师的各种动机与目的,比如,经济上的或实验上的,或者将自己对某种风险信息和医疗方案的个人偏好强加于患者,向患者隐瞒同行所认可的其他可行的医疗方案等。 从司法上看也不利于保护医师自身免受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诉讼。 二、医师特权进行紧急干预的专业技术上的正当性严重动摇柴会群:《谁杀死了李丽云?“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再调查》,载《南方周末》2009年5月4日,第12版。 医源性、药源性损害比例不断加大,医务人员违反诊疗护理操作常规造成的损害令人震惊。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出现了轰动全国的“丈夫拒签手术致孕妇死亡案”,《南方周末》2009年披露的对该案的司法鉴定调查报告显示,李某云到医院时属重型肺炎,既不具备剖宫产的适应证,又存有剖宫产的禁忌证。这就证明其实肖某军是最清楚李某云并非出现了难产,而是严重的肺部感染。而当时医生的诊断也出现了矛盾,病人首诊是呼吸科,诊断为“孕36周,重症肺炎”,之后被转入的妇产科将诊断结果变动为“孕足月,妊娠期高血压”——剖宫产手术理由就此充分。 至此,鉴定意见充分表明这起惨剧实际上属于医院误诊,这对于以此案例来强调医师特殊干预权优于患者自主决定权的观点来说真是莫大的讽刺。 三、坚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对唯理性主义的反思内在契合[英]以赛亚·伯林:《自由的概念》,胡传胜译,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216页。[英]亚当·斯威夫特:《政治哲学导论》,萧韶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6~97页。张文婷:《论患者临终阶段的自决权——无同意能力患者消极安乐死之检讨》,载南京大学-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编:《中德法学论坛》第7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页。唐超:《未经同意不得施治的义务与强行剖腹产案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6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页。 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实现途径是患者知情同意权。那种认为患者有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是应当符合理性,反之则患者自主权应从属于医师特殊干预权的观点需要反思。笔者认为,首先要尊重患者不同的价值权、生死观。形式理性为我们提供了安定的、可预见性的制度与规范。但理性主义本身也可能忽视个体的......
- 信息
- 总序: 民商法学研究的时代使命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损害规制的合同路径研究
- 第一节 从侵权路径规制医疗损害责任的难点与困境
- 第二节 走出困境:从合同路径规制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三节 宏观:为什么要特别重视医疗合同的功能与作用
- 第四节 微观:合同路径的优越地位
- 第五节 诚信原则对医疗合同契约自由的限制
- 第二章 医疗合同的性质
- 第一节 医疗合同性质之辨
- 第二节 医疗合同应否认定为服务合同
- 第三节 医疗合同有名化的功能与意义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医师说明义务
- 第一节 医师说明义务的概念、历史沿革与法理依据
- 第二节 义务的性质厘清
- 第三节 说明义务的具体内容
- 第四节 医师说明义务的类型化
- 第五节 医师说明义务主要源于契约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 第六节 关于说明义务的主体
- 第七节 关于医师说明义务范围的探讨
- 第八节 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责任及责任免除
- 第四章 知情同意的厘清:知情权与同意权
- 第一节 知情同意是一种权利抑或是一种规则
- 第二节 患者知情权是一种相对权和合同权利而非绝对权
- 第三节 同意权是一种基于契约发生的相对权利
- 第四节 患者的同意能力
- 第五节 知情同意的权利主体
- 第六节 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实现必须突破的观念桎梏
- 第七节 知情同意对医疗合同有效成立的影响
- 第五章 医疗合同责任归责原则解释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何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过错原则:形式上的基本原则与实质上的不正义
- 第三节 过错推定原则:立法中对实质正义的匡扶
- 第四节 侵权责任法在归责原则体系调整上向合同法靠拢
- 第五节 从举证责任全面倒置到过错推定推动“理解医疗”的到来
- 第六章 医疗合同是否应当赔偿履行利益
- 第一节 医疗损害赔偿应赔偿期待利益还是信赖利益
- 第二节 以信赖利益替代赔偿期待利益并非一个新的理论发明
- 第三节 医疗合同期待利益的保护
- 第四节 恢复原状是医疗损害赔偿的首要方式
- 第七章 论错误出生及错误生命制度厘清的合同路径
- 第一节 错误出生案件中何为“损害”
- 第二节 抚育费用的赔偿是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 第三节 从合同路径判断错误出生案件的优势
- 第四节 权利与利益之分:优生选择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
- 第五节 从合同路径确定产前检查的告知说明义务
- 第六节 错误生命之诉的损害界定及计算方式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医疗消费者合同研究
- 第一节 为什么要在有医疗合同的前提下进一步强调医疗消费者合同
-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重新界定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实现患者自主权的合同式治理路径
- 第一节 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实现必须破除医疗服务市场的垄断性
- 第二节 我国新“医改”保障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应然路径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