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科技成果利益分享研究:以人体组织提供者私权保护为视角_郭明龙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郭明龙
内容节选
第二节人类基因科技成果的利益分享方式 一、人类基因衍生专利权的初始配置冯晓青.“增加价值”论——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种认知模式.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1). 财产权劳动学说契合人们普遍认同的日常道德观念,成为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主流学说,目前知识产权法基本依该说实现对利益的初始配置。按照“谁对社会价值做出了贡献,谁就应该获得补偿”,发明人因其“劳动产生了增加的价值”,当然“对物的增加的价值享有某种利益与权利”,应认定为权利人。 但在思考人体组织所衍生之知识产权归属时的根本分配原则时,除了投注心血提出成果的发明者之外,还有谁可以“分一杯羹”呢?只有完成人类基因衍生专利权的初始配置,产权明晰,方可顺利进行二次交易。 (一)发明人与专利权人 1.发明人吴汉东.知识产权法.5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49.See 35 USC§116.“Conception is the‘formation in the mind of the inventor,of a definite and per-manent idea of the complete and operative invention,as it is hereafter to be applied in practice.’”See Hybritech Inc.v.Monoclonal Antibodies,Inc.,802 F.2d 1367,1376,231 USPQ 81,87(Fed.Cir.1986). 发明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只有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构思以及构思具体化提出创造性见解的人才能被称作发明人。学说认为,专利法上发明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第一,发明人必须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排除了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为有关物质条件的获得提供了方便的人。第二,发明人必须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排除了仅仅提出了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对如何解决该问题提出具体意见的人、仅仅提出一般性意见的人、单纯从事辅助性工作(如打字、制图等)的人。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比较法上也是如此处理,如现行的美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之条件为是否做出对研发成果(从构思到具体落实)相当的贡献(contribution)。 在判例中,构想是认定发明人资格之标准,是指“形成于发明人之思想中确定且不变的想法,而该想法必须是完整且可操作的发明,并且其后可被付诸实施” 。简言之,发明的认定必须取决于两个步骤:(1)概念的形成;(2)将概念变成可具体施行的方法。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法学研究,2000(6).朱理.财产权劳动学说与知识产权——劳动学说能够为知识产权提供正当性吗?.科技与法律,2006(2). 发明创造行为是一种具有探索性的智力劳动,需要进行创造性思维,根据财产权劳动学说,“洛克认为对土地和原料的工作构成‘劳动’,从而使其对产品的所有权合法化的话,那么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创造新思想的劳动就不是‘劳动’” ,发明人应当作为权利人享有相应的权益。不过也有学者担心,财产权劳动学说为无限扩大知识产权提供了正当性的依据,立法者会把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知识产品的权利规定为知识产权,司法实践者在权利认定上会把注意力集中到是否存在劳动的事实上,因此蕴含着知识产品无限财产化的危险。 必须承认,财产权劳动学说在论证知识创造(著作权和专利权)正当性时仍具有较强说服力,在解释商业标志权利(如商标权)时却颇有不足,该学说确实不能用于统一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论证,但其对知识创造的正当性背书契合人们日常道德观念。所以,笔者认为财产权劳动学说在论证专利权正当性上仍为重要学说。 2.专利权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我国职务发明创造可分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合同法》第326条规定与之类似,只是不称作“职务发明创造”,而采用了“职务技术成果”的概念。 专利权人与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属于不同的概念。(1)专利权人与发明人。发明人必须是个人,但专利权人未必是个人,也未必是发明人。一则,发明人可以自己成为专利权人后将其专利转让给他人,这一点不属于专利权初始配置,本书不论;二则,发明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可能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立法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初始配置给了单位。 (2)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一项技术申请专利后未必都能获得批准成为专利技术,相应地专利申请人也就未必能够成为专利权人。反之,专利权人未必都曾是专利申请人,因为专利权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获得。(3)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发明人与专利申请人在不少情况下是同一人,但......
- 信息
- 法律科学文库编委会
- 总序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主要内容
- 第一章 人体组织利用及衍生利益
- 第一节 人体组织及其利用
- 第二节 人体组织衍生利益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人体组织衍生利益的私权构造
- 第一节 人体组织衍生利益私权构造理论困境及探索
- 第二节 人体组织与个人基因信息权益之定性
- 小结
- 第三章 个人基因信息权益的本权归属
- 第一节 个人基因信息权益本权配置的各种观点及其评析
- 第二节 “人体组织提供者本权说”的证成与施用
- 小结
- 第四章 人类基因科技成果之专利化及利益分享方式
- 第一节 人类基因科技成果之专利化
- 第二节 人类基因科技成果的利益分享方式
- 小结
- 第五章 基因科技成果利益分享的国际实践
- 第一节 国际公约
- 第二节 国别实践
- 小结
- 第六章 人体组织提供者对基因科技成果的直接利益分享
- 第一节 人体组织提供者直接利益分享的根据:个人信息商品化
- 第二节 人体组织提供者直接分享的途径:告知后同意
- 第三节 人体组织提供者直接分享的后盾:侵权责任制度
- 小结
- 第七章 其他相关主体对基因科技成果的间接利益分享
- 第一节 特定族群对基因科技成果的间接利益分享
- 第二节 国家对基因科技成果的间接利益分享
- 第三节 对全人类的回馈:对基因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
- 小结
- 结论:制度如何提升
- 参考文献
- 二、翻译著作类
- 三、期刊、辑刊与报纸类
- 四、学位论文与项目成果类
- 五、外文著作与期刊类
- 六、案例类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