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以税法公平原则为视角(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袁璨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袁璨

内容节选

第二节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历程 一、未及施行的所得税征收条例 1.《所得捐征收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大事记.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119. 1927年,在国民政府拟议举办所得税的同时,国民党中央党部为筹备党员抚恤金,决定举办公务员所得捐。同年6月,国民党第二届中央第一百零一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正的《所得捐征收条例》6条。条例规定:(1)对国民政府各机关工作人员的薪俸收入征收所得捐;(2)征收机关在中央为中央党部秘书处会计科,在地方为省、市、县各级党部,地方各级党部征收后,捐款层解中央党部秘书处会计科核收;(3)每月薪俸在50元以下者不征,自51元至800元分8级按超额累进征收,税率最低为1%,最高位为8%。 此项公务员所得捐,经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决议,自1928年4月份起征收。 1929年5月16日,国民党第三届中央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所得捐征收细则》17条,详细介绍了各机关及各级党部征收所得捐的具体手续;规定征收上来的所得捐,除江苏省党部外,应由各该地中央银行汇来,如该地中央银行尚未成立,得由中国或交通银行汇解,其汇费在解款内扣除;又补充规定免税事项,提出“办公费及交际费、津贴旅费、救济抚恤费”,概不征收所得捐;对于所得捐的用途,强调除经中央常务会议议决,准予将所得捐移用外,各级党部概不得移作他用;同时对各主管官员新旧交替、各级党部会计更替、各职员离职的交接与征收程序作了细致的规定。向默安.各国所得税累进率之比较.民鸣月刊,1929:2(3). 国民政府的公务员所得捐,与北京政府的“官俸所得税”有相通之处,不过官俸所得税是国家税收,与其他税款用途口径一致;所得捐却专供国民党员抚恤之用。时人有评:“党部征收之所得捐,性质颇有类似(所得税)。然仅及于极少数之公务员,富商巨贾之所得,则反逍遥法外。不独国民负担,未保均衡,即国税收入,亦因而损失甚巨。” 党员抚恤,应属国民党党内事务,即使募集也只应限于党员中,但机关公务人员并非全部是党员,如此直接扣缴所得捐,实为强行摊派。所得捐既不是国家法定税收,从执行伊始便遭到非议。 1936年7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公务员所得捐因与薪给报酬所得税性质相似,遂停止征收。严格来说,所得捐实为国民党的党内“捐款”,其只是性质上类似于所得税,却不是真正的所得税,但鉴于其和所得税的密切关系,宜将其纳入所得税的范围一并论述,也更加全面。 2.《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 1928年7月,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财政部拟定《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提交大会讨论,议决可适时开办所得税,将来施行时,应交所得税委员会核议。 《所得税条例(草案)》共28条,纵观其内容,与1914年北京政府《所得税条例》出入不大,例如课税对象依然采属地主义;课税所得依然分为法人之所得、除国债外公债及社债之利息、不属于前两项之所得三类;“田地池沼之所得依前三年间所得之平均额估计之”等计算所得额之方法亦大部相同等。其改动之处如下:对于第三类“不属于前两项之所得”,将免税起点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将所得免纳所得税的事项由6项增至7项,新加入“警官遇地方宣布戒严时所得之俸给”为免税事项;对于第三类所得,在原条例“须于一切收入之总额内减除由已课所得税之法人分配之利益,第二类之利息及经营各种事业所需之经费、各种公课,以其余额为所得额”之外,又补充了“如其余额不及二千元,得再扣除负债利息、人寿保险、扶养家族等费,但所扣除者不得超过其余额三分之一”的规定等。全文依然没有罚则规定。南京全国财政会议秘书处.全国财政会议日刊,1928(4):12. 《所得税施行细则(草案)》中,详细解释了第三类所得的范围,共有7项:“甲为经营农工商业利益之所得;乙为土地房产之所得:丙为股票及债务利息之所得;丁为资本红利之所得;戊为各项薪给报酬之所得;己为国家及地方官吏俸给年金及给予金之所得;庚为不属于前列各项之所得。” 并规定“己”项所得应由所管机关按照预算定额将各员应纳税额报告主管官署,其余所得应由所得者按照预定格式填报主管官署。 《所得税施行细则(草案)》后附的“所得税推行步骤”中,指出在举办所得税之前还应先将办理所得税之一切步骤明白规定,让各征收所得税机关有所依据,纳税者有所遵循。由此,提出了所得税的推行步骤,并仿照北京政府《所得税分别先后征收税目》,将各项所得亦划分为先行课税、暂缓课税及从缓课税三种,内容稍有不同。先行课税者包括:凡依律注册之公司、银行、工厂;由官特许之商号、行栈;银号、钱庄、金店、银楼;普通商号资本在5000元以上者。暂缓课税者包括:凡官吏之俸给公费年金及其他受公家给予金之所得;公债社债之利息;从事各业者之薪给;由不课所得税之法人分配之利益。从缓课税者包括:田地池沼......

  1. 信息
  2. 导论
  3. 第一章 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
  4. 第一节 所得税的历史追溯
  5. 二、税法的历史演进
  6. 三、所得税起源的中外比较
  7. 四、当代所得税的法律体系
  8. 五、我国所得税的发展趋势
  9. 第二节 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
  10. 二、税法的公平原则的含义
  11. 三、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辨析
  12. 四、公平理论的精神实质
  13. 第二章 公平的缺失:清末民初所得税的形成(1910年—1927年)
  14. 第一节 清末民初所得税的形成背景
  15. 二、工商业发展与税制转型
  16. 三、国地两税划分与财政体制
  17. 第二节 清末民初所得税的形成过程
  18. 二、乏善可陈的所得税征收成效
  19. 第三节 清末民初所得税形成中“公平”的缺失
  20. 一、实体公平之缺失
  21. 二、程序公平之缺失
  22. 三、执行公平之缺失
  23. 第三章 公平的改进: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1927年—1934年)
  24.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背景
  25. 二、国地两税重新划分与税制改革
  26. 三、节制资本思想基础与经济发展
  27.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历程
  28. 二、中央党部的所得捐征收成果
  29.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试办中“公平”的改进
  30. 一、形式公平之改进
  31. 二、实质公平之质疑
  32. 第四章 公平的争议: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正式举办(1934年—1942年)
  33.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举办背景
  34. 二、推行新税与加强宣传
  35.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举办历程
  36. 二、内容完备的所得税法律体系
  37. 三、收效良好的所得税征收成果
  38.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举办中“公平”的争议
  39. 二、程序公平之争议
  40. 三、执行公平之争议
  41. 第五章 公平的修正: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逐步完善(1942年—1949年)
  42.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完善背景
  43. 二、所得税与税制体系
  44.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完善历程
  45. 二、逐年增长的所得税征收成果
  46.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完善中“公平”的修正
  47. 二、程序公平之修正
  48. 三、执行公平之修正
  49. 四、所得税纠纷解决
  50. 第六章 结论
  51. 附录: 民国所得税重要法律文本辑要
  52. 参考文献
  53.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