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野下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研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蒋卫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蒋卫君
内容节选
3.3医疗机构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内容及对象的发展 3.3.1 告知说明的内容一般不包含胚胎性别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条第2款: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7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2015年12月,目前全国范围内最大“寄血验子”案件被温州警方破获,初步预计参与的孕妇超过5万人次,寄血验子的主要目的为生男孩。尽管对因鉴定结果为女婴而选择终止妊娠的具体比例不详,但据报道,警方谈话的十多人中,至少有三四人因鉴定结果为女婴而选择了流产。案情详见:温州破获全国最大寄血验子案,客户多为二胎.温州日报,2016-10-15.上海市某妇幼保健院推出动态三维超声影像诊断系统,在为孕妇做检查的同时,给尚未出生的宝宝拍照,准父母能够将宝宝写真带回家。记者从十几位拍过写真的准妈妈处了解到,大多数人都知道孩子性别,“图像很清晰,自己能够分辨得差不多”。对于该事件的详细分析,请见:王岳.从“胎儿写真”谈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控制[J].中国医院管理,2006(4):31-32.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规定可以告知胚胎性别信息,但考虑到女性生育自主决定权行使过程中的国家利益与女性自己决定权的平衡,我国对于医疗机构在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过程中的不得告知的事项做出了与一般的告知说明义务有差异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第32条第2款 、第37条 都明确规定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殊情况除外)。在此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医疗机构在履行对女性生育自主决定权的告知说明义务时不得对胚胎的性别进行告知作出了规定,这也是中国的特色之一,充分反映了在中国的女性生育自主决定权的行使不仅受到民事权利的限制还需要受到有关国家公权力的限制。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医疗机构在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的时候,不得采用暗示的方式予以告知或者是其他变通方式予以告知 ;即使是孕妇强烈要求告知的情形下,也不得予以告知和说明,因为这是法律的强行法规范对于民事主体的义务要求。已有四个儿子的英国Masterton夫妇在火灾中失去唯一的女儿,他们诉求利用精子分离术,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选择孕育一个女儿,以满足他们渴望一个女儿的需求。英国下议院科技委员会评估总结,没有证据表明为家庭男女平衡而选择胎儿性别会给家庭、社会带来危害。也就是说,父母选择胎儿性别的目的有时是为家庭结构的完整,满足父母养育不同性别孩子的愿望。 2015年11月21日下午,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华凤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两名环卫工人在顺庆区欧香小镇小区的路边,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婴儿。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并将婴儿送往川北医学院救治。截至22日上午,已找到婴儿的父亲李某,目前已被其领回。办案民警苑石琦介绍,婴儿被送往川北医学院后,发现婴儿的脚环上留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其出生日期:“生于2015年10月初9(11月21日)早上9点钟,因第一个是男孩,第二个还是男孩,第三个要个女孩,可又是个男孩。”四川新闻网[N],2015-11-22.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曾毅教授应用“中国老年健康影响因素跟踪调查”数据进行研究后得出结论,长期跟踪调查研究成果令人信服地证明,养育女儿在老年(尤其是进入高龄之后)日常照料与情感慰藉等方面所得回报明显优于养育儿子,而且在农村更为显著,在广大农村流行的期望儿子能比女儿提供更多的老年照料与保障支持的愿望与观念是不符合事实的,由此观念引发的非法产前性别鉴定、流产女婴而确保生男孩是与个人利益背道而驰、事与愿违的愚蠢行为,于国家利益来说则更是犯罪行为,从保护生命角度也是很不道德的。ROSAMOND RHODES.Acceptable sex selection.1 Am.J.Bioethics 31(2001).AUBREY MILUNSKY,JEFF M MILUNSKY.胎儿遗传性疾病——诊断、预防、治疗:第6版[M].边旭明,主译.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056.AUBREY MILUNSKY,JEFF M MILUNSKY.胎儿遗传性疾病——诊断、预防、治疗:第6版[M].边旭明,主译.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056.AUBREY MILUNSKY,JEFF M MILUNSKY.胎儿遗传性疾病——诊断、预防、治疗:第6版[M].边旭明,主译.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1056. 尽管禁止告知性别信息在目前的中国有着无与伦比的道德高度和社会实际的需要,但本书认为......
- 信息
- 序
- 绪论
- 第1章 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
- 1.1 生育权
- 1.2 自己决定权
- 1.3 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
- 第2章 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基础
- 2.1 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的法理基础
- 2.2 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的伦理基础
- 2.3 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的现实基础
- 第3章 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行使的前提——医疗机构告知说明义务
- 3.1 医疗机构告知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
- 3.2 医疗机构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标准
- 3.3 医疗机构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内容及对象的发展
- 第4章 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的行使——以自己决定能力为核心
- 4.1 认定女性生育自己决定能力的不同观点及具体标准
- 4.2 具备完全自己决定能力的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的行使
- 4.3 限制自己决定能力的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的行使
- 4.4 无自己决定能力的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的行使
- 第5章 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的限制——基于医疗原因及伦理审查
- 5.1 强制医疗
- 5.2 保护性医疗
- 5.3 紧急诊治
- 5.4 伦理审查
- 第6章 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的限制——基于胚胎人格利益保护需要
- 6.1 胚胎的人格利益
- 6.2 胚胎的人格利益与女性生育自己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