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研究_戴龙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戴龙
内容节选
一、掠夺性价格规制 针对掠夺性价格的司法分析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实施中最具有争议的话题之一。反托拉斯法既然要对经营者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又不使反托拉斯执法机关沦为价格监管机关,就要求反托拉斯执法机关必须能够将掠夺性定价行为与合法的自主定价行为区分开来。判断是否进行掠夺性定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因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势必会出现亏损,这不是一个理性经营者的合理选择,如果出现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的情况,就可以推断经营者是为了排除竞争对手或者是其他原因。二是经营者在低价销售驱逐了竞争对手之后,提高价格将先前的损失夺回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具有很大的风险,只有预见到能够将损失的利润夺回来,经营者才具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可能性。在对掠夺性价格的司法审查中,判断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最为关键,但是只有经营者最清楚自身的经营成本,反托拉斯执法机关很难真正弄清楚经营者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而且,即便是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如果这种销售只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存在,或者是经营者为了促销或处理库存商品或季节性商品,也不能视为经营者在进行掠夺性定价。参见[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威廉姆·科瓦契奇、斯蒂芬·卡尔金斯:《反垄断法与经济学》,5版,任勇、邓志松、尹建平译,133~13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关于掠夺性价格的分析理论中,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成本分析理论,也就是所谓的“阿里达·特纳标准”。该理论认为,一个竞争性的企业在短期边际成本之下进行定价是违背常理的,除非是该企业有望在未来通过垄断价格将成本追回。因而,经营者在可合理预见的短期边际成本之下定价应当被推定为违法,相反,略高的定价应该被推定为合法。该理论是反托拉斯司法实践中广为引用的理论,但是由于边际成本不容易计算,该理论的主张者阿里达和特纳教授主张以平均可变成本(average variable cost),也就是总可变成本与产量之比,作为边际成本的替代数据。第二,结构过滤理论。该理论认为,只有在特定的市场结构下掠夺性定价才成为可能,如果市场进入很方便,掠夺性定价者无法收回低于成本销售的损失,也就无法实施掠夺性定价。因而该理论实际上是对成本分析理论的限定。第三,“不管”理论。该理论认为,掠夺性定价很少出现,而且很不理性,由于掠夺目标的成功抵制、新进入者的可能以及在位企业的扩大生产常常使得掠夺性定价失去作用。因而,该理论和结构过滤理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其从根本上否定了对掠夺性定价进行规制的必要。第四,博弈分析理论。该理论把掠夺性定价视为在一定条件下的理性策略,所谓掠夺性定价其实是在位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向目标企业发出信号,示意要求他们退出市场或者减产。因而,该理论也拒绝承认成本分析理论在辨别非法定价行为方面的必要性。 成本分析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曾被法院在审查掠夺性价格的案件中广为引用,运用这一理论的第一步是要区分不变成本与可变成本。不变成本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随产出的变化而变化的成本,如工厂的厂房;可变成本一般是指企业每多生产、销售一个产品所增加的费用,随着产出的变化而变化,如劳动力成本、原材料费用以及水电成本等。成本分析理论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知识分析企业的行为,由于边际成本只是在理论状态下的假设概念,实践中很难计算得出,阿里达和特纳教授提出了可以从企业的会计数据估算得出平均可变成本来代替边际成本。平均可变成本等于总可变成本除以单位产量,因而平均可变成本比总可变成本要小。阿里达和特纳教授认为,企业在总平均成本之上但在平均可变成本之下定价时就构成掠夺性定价,如果价格在平均可变成本之上则合法。“阿里达·特纳标准”确立了一个简单明了的数量模型,但是要把企业的经营成本完全区分为可变成本和不变成本并不容易,尤其是要求提起诉讼的原告证明从事掠夺性定价的经营者的价格低于成本往往更加困难。因此,虽然有很多以掠夺性价格提起的反托拉斯诉讼,原告胜诉的情况却很少。但是,由于诉讼涉及的审查认定本身很复杂,容易引起诉讼的长期化,提起诉讼本身就可以有效地牵制竞争对手的低价销售行为。Brooke Group Ltd.v.Brown&Williams Tobacco Corp.,509 U.S.209(1993). 在关于掠夺性价格的案例中,Brooke Group案 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该案发生在高度集中的香烟市场,该市场共有六家企业从事竞争,存在过剩产能的现实。市场份额最大的Philip Morris,占据香烟市场的40%,R.J.Reynolds拥有28%,被告Brown&Williamson(B&W)是第三大企业,拥有该市场的12%。原告Liggett&Myers(Liggett)是......
- 信息
- 总序
- 前言
- 第一章 反垄断法的理念与历史发展
-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传统理念
- 一、平民主义思想(populism)
- 二、经济效率性思想
- 三、秩序自由主义思想
-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理念的发展
- 一、日本禁止独占法对反垄断法理念的发展
- 二、现代反垄断法理念的发展
-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
- 二、欧盟竞争法的发展简史
- 三、日本禁止独占法的发展简史
- 四、反垄断法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展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滥用规制与我国反垄断法
-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滥用规制概述
- 二、滥用规制的作用和价值
- 第二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规制步骤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步骤
- 第三节 主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
- 第四节 滥用规制与我国反垄断立法
-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特征
- 三、滥用规制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特有价值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相关市场概述
- 二、相关市场的理论与发展
- 第二节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
- 一、需求替代性分析
- 二、供给替代性分析
- 三、假定的垄断者测试(SSNIP测试)
- 第三节 美国反托拉斯法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 二、2010年《横向合并指南》的立场转变
- 第四节 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市场界定
- 二、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 三、我国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
- 第五节 小结:美国《2010合并指南》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滥用规制
- 第一节 反托拉斯法的滥用规制概述
- 二、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机关
- 第二节 反托拉斯法的垄断化规制
- 二、滥用规制的发展与变迁
- 三、最近的发展态势
- 第三节 反托拉斯法的拒绝交易规制
- 一、单独拒绝交易行为
- 二、使用关键设施的拒绝交易
- 三、“垄断杠杆”规则
- 第四节 反托拉斯法价格行为规制
- 一、掠夺性价格规制
- 二、歧视性价格规制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欧盟竞争法的滥用规制
- 第一节 欧盟竞争法的滥用规制概述
- 二、欧盟竞争法的实施机关
- 第二节 欧盟竞争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
- 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
- 三、共同支配地位(collective dominance)
- 四、关于支配性企业的排他性滥用行为的规制指南
- 第三节 欧盟竞争法对拒绝交易行为的规制
- 一、拒绝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
- 二、拒绝技术或者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
- 三、拒绝关键设施的使用许可
- 第四节 欧盟竞争法的垄断价格规制
- 一、掠夺性价格规制
- 二、歧视性价格规制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六章 日本禁止独占法的滥用规制
- 第一节 禁止独占法的滥用规制概述
- 二、禁止独占法的实施机关
- 第二节 禁止独占法的滥用规制
- 二、不公平交易方法的规制
- 第三节 禁止独占法的拒绝交易行为规制
- 二、单独拒绝交易行为规制的实施
- 第四节 禁止独占法的价格行为规制
- 一、不公平交易方法的价格规制
- 二、私人垄断的价格规制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七章 我国反垄断法的滥用规制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规制的实体规定
- 一、滥用规制的违法标准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
- 第二节 滥用规制的实体解释
- 一、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规定》
- 二、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 第三节 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规制的程序规定
- 二、《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规制的程序规定
- 第四节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 一、民事责任
- 二、行政责任
- 第五节 小结
- 第八章 我国反垄断法滥用规制的实践和展望
- 第一节 我国反垄断法滥用规制的实施
- 二、《反垄断法》滥用规制实施中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需处理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总结:我国反垄断法滥用规制的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