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法原论(法律科学文库;“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_曾晓昀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曾晓昀
内容节选
第二节特定粮食服务行为:区别于粮食法律行为 作为粮食法律客体的“粮食服务行为”与粮食法律行为有本质区别。其一,归属性。特定粮食服务行为属于法律客体,粮食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其二,对价性。特定粮食服务行为强调行为本身具有对价、给付意义,粮食法律行为强调以意思表示发生粮食法效果的行为。其三,与权利义务的关系。特定粮食服务行为是粮食权、粮食法律义务指向的对象,不直接关注粮食权、粮食法律义务的变化。粮食法律行为则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粮食权与粮食法律义务,强调媒介与变化过程。具体而言,特定粮食服务行为包括粮食生产领域的服务行为与粮食流通领域的服务行为。 一、粮食生产领域服务行为:引入“互联网+” 原本意义的“粮食生产领域的服务行为”是指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服务行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迅速发展,“互联网+”模式进入粮食产业,形成势不可挡的良好态势,“互联网+粮食”服务全面铺开,甚至可以说是引领粮食服务业的潮流。因此,解析粮食生产领域的服务行为必须从“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服务行为”“粮食生产延伸的‘互联网+粮食’服务行为”两个方面展开。 (一)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服务行为[美]西奥多·W.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2版,梁小民译,147~1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农民获得新知识和技能的方式有三种,即“试验和错误”“在职培训”“教育” 。因此,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服务是必不可少的,而且相当紧迫。未来重点是完善培训服务机构设置、创新培训服务模式、规范培训成效认定。与此同时,随着粮食生产规模化发展,单一个体、单一家庭不足以承担相应的劳动量,粮食生产雇佣活动逐步兴起。未来趋势是从雇用闲工到粮食生产托管,并可以雇用第三方机构负责粮食生产环境治理。 1.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服务 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农业和粮食系统负责任投资原则》(2014年)原则4为“青年人参与和赋权”。联合国粮农组织全力打造全球农民田间学校平台,提供国际经验借鉴。田间学校具备以下特征:其一,全球性。田间学校始于亚洲,在全球推广,助推形成国际、区域、国家等不同层面的教育平台。其二,内容丰富。田间学校包含粮食生产至消费全过程产业链,涉及生产技能、农业技术、管理技巧、营养知识、权利保障等方方面面。其三,教育形式。田间学校倡导终身教育理念,形成专业化的教育团队,大规模开展田间地头的非正式教育形式,将知识传播与本地实践紧密结合。 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性要求有该职业特有的职业道德、职业知识、职业技能。除了自学、在生产实践中摸索之外,还必须建立对应的培训服务体系,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其中,粮食生产领域的培训服务是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返乡涉粮创业者为重点培训对象。在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同时,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服务也要在市场化、产业化的基础上实现“职业”化发展,充分体现培训服务行为本身的市场价值。 第一,完善培训服务机构设置。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服务机构呈现多元化趋势,如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农民田间学校,可以由粮食产业园区、粮食龙头企业投资设立,与涉粮院校、粮食科研机构、农技推广机构等相对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库,对专职师资、兼职师资进行合理分类。建立师资考核评价机制,实行师资动态管理。条件成熟时,建立一批全国性、区域性的粮食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创新培训服务模式。实行菜单式学习,提供集中培训与现场实训、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的“组合菜单”。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分阶段安排实践学习,如生产实践、教学观摩、参观考察、创业孵化等。科学设定集中培训的内容,如创新意识、职业道德、人文科学、生产技能、经营技能、法律知识等课程。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全国层面可制定培训规划(如农业部《“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编制通用教学资源,各地可根据本地粮食生产特色采用针对性的教学资源。 第三,规范培训成效认定机制。以创新意识、职业道德、人文科学素养、生产技能、经营技能、法治思维等作为认定标准。探索建立初级、中级、高级的分级认定机制,鼓励粮农参与分级认定,但不得强制或限制粮农参加分级认定。条件成熟时,新型职业农民分级认定应当被纳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真正成为“职业”技能鉴定。各地应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成效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培训服务的督导制度,强化分类指导。 2.粮食生产雇佣活动[丹麦]埃斯特·博塞拉普:《农业增长的条件:人口压力下农业演变的经济学》,罗煜译,97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一方面,从雇用闲工到粮食生产托管。粮食生产是季节性的,有农忙时分,也有闲歇时候。普遍认为,“许多的农民在耕作自己的土地时会使用雇佣劳动力来代替家庭劳动力或作为家庭劳动力的补充” 。闲歇时候,粮食生产者自身都可以从事其他劳作;农忙时分,粮食生产者则根本忙不......
- 信息
- 总序
- 代序
- 绪论
- 第一章 中国当代粮食立法之体系化
- 第一节 立法考察:法律制度之重要性凸显
- 第二节 中国《粮食法》建议
- 第二章 粮食法律主体之多元化
- 第一节 粮食市场主体:以粮农与粮食经营者为视角
- 第二节 粮食行政管理体制:从多元化到独立化
- 第三节 粮食社会组织:协会与学会之配对
- 第三章 粮食权之特色化
- 第一节 粮食利益、粮食法益与粮食权
- 第二节 粮食权范畴分析:为粮食权而奋斗
- 第四章 粮食法律客体之多样化
- 第一节 粮食:最基本之粮食法律客体
- 第二节 特定粮食服务行为:区别于粮食法律行为
- 第三节 粮食智力财产:智力财产之粮食法保护
- 第四节 粮食金融:粮食产业发展之金融保障
- 第五章 粮食法律行为之类型化
- 第一节 首要:粮食供给保障行为
- 第二节 核心:粮食质量保障行为
- 第三节 落脚点:粮食价格保障行为
- 第六章 粮食法律责任之综合化
- 第一节 传统粮食法律责任:“民—行—刑”之叙事逻辑
- 第二节 新兴粮食法律责任:容易忽略之责任研究领域
- 第七章 粮食法律救济之便利化
- 第一节 传统粮食法律救济:非诉与诉讼之结合
- 第二节 粮食公益诉讼:诉讼机制之现代化创新
- 第八章 粮食软法之协同化
- 第一节 粮食“法域”革命:粮食软法之提出
- 第二节 制度自信:从立法变迁到法治系统工程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