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孚石油公司与中国政府(1870~1953)(凹阅读系列)_陈礼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礼军
内容节选
第一节美孚“放弃”东北“The Consul at Dairen(Vincent)to the Ambassador in Japan(Grew),December 11,1933”,FRUS,1933,Vol.Ⅷ,p.742. 日本1931年侵占东北后即开始有计划地对东北经济资源进行统制。1933年,日本控制的伪满洲国颁布《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宣布要对军需和重要经济部门进行“国家统制”。石油这种重要的军民用品是受到特别关注的对象。作为东北最大的石油产品提供者,美孚很快就感受到了压力。1933年11月,大连美孚经理收到了三封要求提供美孚公司信息的信,分别来自大连民政署、代表关东军的大连商会和大连警察署。11月27日,伪满洲国财政部直接派人到奉天(沈阳)美孚公司,要求沈阳的经理提供美孚在东北的以下信息:①组织机构;②零售价格;③石油产品来源;④储油设施的所有者;⑤产品成本价格;⑥每年公司的进口量。奉天(沈阳)美孚公司的经理简要给出了其要求的1项到4项信息,但以不知道和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美孚的成本价格和每年公司进口到东北的石油数量数据。对这种异乎寻常的收集情报的行为,美孚认为是伪满(日本)控制石油的初步尝试,一是希望了解大连乃至东北的石油库存、来源和位置等信息,二是准备组建“满洲石油公司”。 “The Consul General at Mukden(Myer)to the Acting Secretary of State,July 10,1933”;“The Ambassador in Japan(Grew)to the Acting Secretary of State,July 24,1933”,FRUS,1933,Vol.Ⅷ,p.736;p.738. 组建“满洲石油公司”是日本垄断东北石油的第一步。“满洲石油公司”的资本约1000万日元,2/3来自日本,1/3来自伪满洲国,由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掌控。作为关键的一步,日本决定先在大连设立炼油厂。大连炼油厂的资本为500万日元,满铁出资200万日元,伪满洲国出资100万日元,三菱等4家日本公司出资200万日元。美孚在1933年得知日本的这些计划后,警惕地注视着事情的发展。 “The Ambassador in Japan(Grew)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rch 5,1934”,FRUS,1934,Vol.Ⅲ,p.700. 1934年2月,伪满洲国公布《满洲国石油株式会社法》,这为“满洲石油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3月,日本国会通过《石油管制法》(The Petroleum Control Law),政府被授权控制石油进口、规定外国公司库存(必须保证6个月的石油储备)和决定石油产品的价格。美国驻日大使格鲁(Grew)认为,该法表面上虽旨在确保日本以合理价格获取稳定的石油供应,但实际上是操纵外国石油公司的命运,因为根据法律,政府随时有权力迫使外国石油公司放弃在日本的业务。因美孚和亚细亚(亚细亚在日本公司名为旭日火油公司,Rising Sun Petroleum)在日本石油供应中占有主要地位,日本商工省口头告知美孚,《石油管制法》的目的“是保护而不是危害外国石油公司的业务”。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Mr. A. G. May of the Standard-Vacuum Oil Company,August 28,1934”,FRUS,1934,Vol.Ⅲ,pp.724-725. 日本商工省的保证并不能消除美孚的担忧,而且日本也没有停止对东北石油垄断的行动。日本承认伪满洲国正在控制东北石油工业的事实,但否认“满洲石油公司”被授予了垄断权,也否认满铁对石油公司的投资违反九国公约。美孚要求美国国务院对日本提出抗议。美国国务院认为,国务院可以采取的行动是“说服日本当局”,并通过他们说服伪满洲当局遵守对华的相关条约。国务院明确对美孚表示,国务院不会,也不建议美孚采取实际措施反击日本。 “The Minister in China(Johns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ust 28,1934”,FRUS,1934,Vol.Ⅲ,p.726.“The Ambassador in Japan(Grew)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ust 31,1934”,FRUS,1934,Vol.Ⅲ,p.728. 虽然美国和英国都对日本《石油管制法》及其在东北的行动提出了抗议,但美国驻华大使詹森(Johnson)的意见代表了国务院基本的思路,希望美孚与伪满洲国进行对话。不过美孚东北区域的经理认为应与东京交涉才有用。 美国国务院对日本在东北石油市场的一系列垄断行为的保......
- 信息
- 序言
- 第一章 标准石油托拉斯与晚清政府
- 第一节 标准石油托拉斯的组织及理念
- 第二节 美孚在华的营销与清政府的监管
- 第三节 美孚地位的确立及与清政府交往的特点
- 第二章 动荡时代:美孚与南北政府
- 第一节 中美合资创办石油公司之争
- 第二节 美孚与南方政府的煤油税争斗
- 第三章 美孚地方政治:以两广为中心
- 第一节 美孚地方政治的思路
- 第二节 美孚在两广的自我保护方式
- 第三节 美孚的管理制度及在地方的应用
- 第四节 美孚地方公益活动与企业形象的塑造
- 第四章 抗战时期的美孚与国民政府关系
- 第一节 美孚“放弃”东北
- 第二节 国民政府的战时石油供应与美孚地位的变化
- 第三节 美孚与国民政府新《公司法》的修订
- 第五章 美孚与国民政府战后的石油事业
- 第一节 中国石油公司的筹建
- 第二节 中外联合开发甘青石油资源的交涉
- 第三节 石油进口管制与外资公司管理问题
- 第六章 美孚与新中国政府
- 第一节 美孚的重大转变
- 第二节 美孚与中国共产党最初的接触
- 第三节 美孚与1949~1950年的美国对华石油政策
- 第四节 朝鲜战争和对华石油禁运
- 第五节 美孚在华业务的结束
- 余论
- 附录
- 征引文献
- 美孚在华大事记
- 重要人名机构中英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