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孚石油公司与中国政府(1870~1953)(凹阅读系列)_陈礼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陈礼军

内容节选

第一节美孚“放弃”东北“The Consul at Dairen(Vincent)to the Ambassador in Japan(Grew),December 11,1933”,FRUS,1933,Vol.Ⅷ,p.742. 日本1931年侵占东北后即开始有计划地对东北经济资源进行统制。1933年,日本控制的伪满洲国颁布《满洲国经济建设纲要》,宣布要对军需和重要经济部门进行“国家统制”。石油这种重要的军民用品是受到特别关注的对象。作为东北最大的石油产品提供者,美孚很快就感受到了压力。1933年11月,大连美孚经理收到了三封要求提供美孚公司信息的信,分别来自大连民政署、代表关东军的大连商会和大连警察署。11月27日,伪满洲国财政部直接派人到奉天(沈阳)美孚公司,要求沈阳的经理提供美孚在东北的以下信息:①组织机构;②零售价格;③石油产品来源;④储油设施的所有者;⑤产品成本价格;⑥每年公司的进口量。奉天(沈阳)美孚公司的经理简要给出了其要求的1项到4项信息,但以不知道和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美孚的成本价格和每年公司进口到东北的石油数量数据。对这种异乎寻常的收集情报的行为,美孚认为是伪满(日本)控制石油的初步尝试,一是希望了解大连乃至东北的石油库存、来源和位置等信息,二是准备组建“满洲石油公司”。 “The Consul General at Mukden(Myer)to the Acting Secretary of State,July 10,1933”;“The Ambassador in Japan(Grew)to the Acting Secretary of State,July 24,1933”,FRUS,1933,Vol.Ⅷ,p.736;p.738. 组建“满洲石油公司”是日本垄断东北石油的第一步。“满洲石油公司”的资本约1000万日元,2/3来自日本,1/3来自伪满洲国,由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掌控。作为关键的一步,日本决定先在大连设立炼油厂。大连炼油厂的资本为500万日元,满铁出资200万日元,伪满洲国出资100万日元,三菱等4家日本公司出资200万日元。美孚在1933年得知日本的这些计划后,警惕地注视着事情的发展。 “The Ambassador in Japan(Grew)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rch 5,1934”,FRUS,1934,Vol.Ⅲ,p.700. 1934年2月,伪满洲国公布《满洲国石油株式会社法》,这为“满洲石油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3月,日本国会通过《石油管制法》(The Petroleum Control Law),政府被授权控制石油进口、规定外国公司库存(必须保证6个月的石油储备)和决定石油产品的价格。美国驻日大使格鲁(Grew)认为,该法表面上虽旨在确保日本以合理价格获取稳定的石油供应,但实际上是操纵外国石油公司的命运,因为根据法律,政府随时有权力迫使外国石油公司放弃在日本的业务。因美孚和亚细亚(亚细亚在日本公司名为旭日火油公司,Rising Sun Petroleum)在日本石油供应中占有主要地位,日本商工省口头告知美孚,《石油管制法》的目的“是保护而不是危害外国石油公司的业务”。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Mr. A. G. May of the Standard-Vacuum Oil Company,August 28,1934”,FRUS,1934,Vol.Ⅲ,pp.724-725. 日本商工省的保证并不能消除美孚的担忧,而且日本也没有停止对东北石油垄断的行动。日本承认伪满洲国正在控制东北石油工业的事实,但否认“满洲石油公司”被授予了垄断权,也否认满铁对石油公司的投资违反九国公约。美孚要求美国国务院对日本提出抗议。美国国务院认为,国务院可以采取的行动是“说服日本当局”,并通过他们说服伪满洲当局遵守对华的相关条约。国务院明确对美孚表示,国务院不会,也不建议美孚采取实际措施反击日本。 “The Minister in China(Johnson)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ust 28,1934”,FRUS,1934,Vol.Ⅲ,p.726.“The Ambassador in Japan(Grew)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August 31,1934”,FRUS,1934,Vol.Ⅲ,p.728. 虽然美国和英国都对日本《石油管制法》及其在东北的行动提出了抗议,但美国驻华大使詹森(Johnson)的意见代表了国务院基本的思路,希望美孚与伪满洲国进行对话。不过美孚东北区域的经理认为应与东京交涉才有用。 美国国务院对日本在东北石油市场的一系列垄断行为的保......

  1. 信息
  2. 序言
  3. 第一章 标准石油托拉斯与晚清政府
  4. 第一节 标准石油托拉斯的组织及理念
  5. 第二节 美孚在华的营销与清政府的监管
  6. 第三节 美孚地位的确立及与清政府交往的特点
  7. 第二章 动荡时代:美孚与南北政府
  8. 第一节 中美合资创办石油公司之争
  9. 第二节 美孚与南方政府的煤油税争斗
  10. 第三章 美孚地方政治:以两广为中心
  11. 第一节 美孚地方政治的思路
  12. 第二节 美孚在两广的自我保护方式
  13. 第三节 美孚的管理制度及在地方的应用
  14. 第四节 美孚地方公益活动与企业形象的塑造
  15. 第四章 抗战时期的美孚与国民政府关系
  16. 第一节 美孚“放弃”东北
  17. 第二节 国民政府的战时石油供应与美孚地位的变化
  18. 第三节 美孚与国民政府新《公司法》的修订
  19. 第五章 美孚与国民政府战后的石油事业
  20. 第一节 中国石油公司的筹建
  21. 第二节 中外联合开发甘青石油资源的交涉
  22. 第三节 石油进口管制与外资公司管理问题
  23. 第六章 美孚与新中国政府
  24. 第一节 美孚的重大转变
  25. 第二节 美孚与中国共产党最初的接触
  26. 第三节 美孚与1949~1950年的美国对华石油政策
  27. 第四节 朝鲜战争和对华石油禁运
  28. 第五节 美孚在华业务的结束
  29. 余论
  30. 附录
  31. 征引文献
  32. 美孚在华大事记
  33. 重要人名机构中英文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