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自卫权实施机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余民才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余民才

内容节选

第二节自卫权行使的地点See Dr.Dimitrios Delibasis,The Right to National Self-Defence in Information Warfare Operations,p.141. 行使自卫权的地点与武力攻击的地点相关。武力攻击可以是跨界的,也可以不是跨界的,行使自卫权也是如此。但是,二者并不完全重合,比如在一个国家境内发生的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并非一定在该国境内,特别是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情形。因此,自卫反击的地点不是合法行使自卫权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被攻击国 被攻击国在自己领土内对入侵者实施自卫反击是不言而喻的。这可以发生在武力攻击跨界的情形,也可以发生在武力攻击没有跨界的情形。前者如攻击者越过边界进入被攻击国领土,后者如在东道国的外国驻军违反驻军协定。《侵略定义》第3条第5款即属于后一种情况。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第19条第1款第1项、第25条第1款和第30条。“Contemporary Practice of the U.S.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Law-Seizure of the USS Pueblo”,in 62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757 (1968) 国家领土包括处于国家主权之下的领海。领海即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并与其相邻接、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这个区域行使自卫权可能引起特殊的问题,因为按照国际海洋法,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沿海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一种非无害情形是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对于从事这种行为的外国军舰,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这似乎说,沿海国对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外国军舰所采取的“必要的步骤”是要求立即离开,而非进行自卫。比如美国在1968年“普厄布洛号”事件中说,朝鲜扣留其军舰是“极其危险和挑衅的行为,为国际法所禁止。这种对沿海国使用武力的限制规定在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3条,它将要求军舰离开领海规定为唯一的救济手段” 。R.R.Churchill & A.V.Lowe,The Law Of The Sea,1988,pp.8384..See Anne Bardin,“Coastal State's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Vessels”,in 14 Pace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66(2002).See Natalino Ronzitti,“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at Sea and its Impact on the Law of Naval Warfare”,in XVII Thesaurus Acroasium, 271 (1991).“Contemporary Practice of the U.S.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Law-Seizure of the USS Pueblo”,in 62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757 (1968). 其实,要求立即离开只是沿海国可以选择的手段之一。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3条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条插在“要求”之前的词语是“可以”,而非“只能”。而且,两个公约没有对可以采取的“必要的步骤”予以列举。如果一艘外国军舰对沿海国使用武力具有“最严重”性质,沿海国进行自卫是毫无疑问的。丘吉尔和劳伊指出:“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自卫的一般权利,如果它们在其领海面临来自外国船舶的迫近攻击,且没有其他保护手段可利用,即可对外国船舶使用任何必要的武力进行自卫。” 巴丁认为,如果一艘船舶在被要求离开时没有这样做,它就是非无害的,因此失去了领海通过权。在此情况下,沿海国可以采取包括使用武力的必要步骤。 在实践上,如果潜水艇进行非无害通过,沿海国使用武力迫使它浮出水面得到一般公认。比如1982年2月24日,一艘苏联潜艇进入意大利主张的历史性海湾——塔兰托湾,意大利海军予以拦截,并准备使用武力迫使潜艇浮出水面。 美国在“普厄布洛号”事件中争议的是其军舰没有位于朝鲜领海内,不是沿海国不能进行自卫。它说道:“即使‘普厄布洛号’在朝鲜领海内,在缺乏立即的武力攻击威胁时,朝鲜的扣留行为是不适当的。” 二、攻击国或庇护国或支持国 行使自卫权可以延伸到攻击国的领土,只要符合自卫的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这种情形包括武力攻击越界或武力攻击发生在攻击国领土内。前者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法西斯联盟对法西斯联盟的作战、1991年美国领导的打击伊拉克的“沙漠风暴行动”,......

  1. 信息
  2. 前言
  3. 第一章 自卫权基本理论
  4. 第一节 自卫权概念与特征
  5. 第二节 自卫权的性质
  6. 第三节 自卫法及其渊源
  7. 第四节 自卫权的历史演进
  8. 第五节 自卫权行使的法律意义
  9. 第二章 自卫权行使的实体规范
  10. 第一节 武力攻击
  11. 第二节 自卫的必要性与比例性
  12. 第三节 安理会的作用
  13. 第四节 集体自卫权
  14. 第五节 国家责任
  15. 第三章 自卫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16. 第一节 自卫权行使的对象
  17. 第二节 自卫权行使的地点
  18. 第三节 自卫权行使的武力形式
  19. 第四节 自卫权行使的合法性判断
  20. 第四章 自卫权行使的新问题
  21. 第一节 预先性自卫
  22. 第二节 先发制人
  23. 第三节 武力反恐
  24. 第四节 计算机网络攻击
  25. 第五节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
  26. 第六节 暗杀
  27. 第七节 武力保护海外国民
  28. 第八节 防止环境退化
  29. 第九节 《宪章》第51条的修改
  30. 第五章 自卫权行使与中国和平发展
  31. 第一节 中国自卫权的确立与内容
  32. 第二节 中国行使自卫权的实践
  33. 第三节 中国自卫权适用机制的完善
  34. 结论
  35.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