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自卫权实施机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余民才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余民才
内容节选
第二节自卫权行使的地点See Dr.Dimitrios Delibasis,The Right to National Self-Defence in Information Warfare Operations,p.141. 行使自卫权的地点与武力攻击的地点相关。武力攻击可以是跨界的,也可以不是跨界的,行使自卫权也是如此。但是,二者并不完全重合,比如在一个国家境内发生的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并非一定在该国境内,特别是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情形。因此,自卫反击的地点不是合法行使自卫权的一个必要条件。 一、被攻击国 被攻击国在自己领土内对入侵者实施自卫反击是不言而喻的。这可以发生在武力攻击跨界的情形,也可以发生在武力攻击没有跨界的情形。前者如攻击者越过边界进入被攻击国领土,后者如在东道国的外国驻军违反驻军协定。《侵略定义》第3条第5款即属于后一种情况。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第19条第1款第1项、第25条第1款和第30条。“Contemporary Practice of the U.S.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Law-Seizure of the USS Pueblo”,in 62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757 (1968) 国家领土包括处于国家主权之下的领海。领海即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并与其相邻接、宽度不超过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这个区域行使自卫权可能引起特殊的问题,因为按照国际海洋法,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沿海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一种非无害情形是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对于从事这种行为的外国军舰,沿海国可要求该军舰立即离开领海。 这似乎说,沿海国对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外国军舰所采取的“必要的步骤”是要求立即离开,而非进行自卫。比如美国在1968年“普厄布洛号”事件中说,朝鲜扣留其军舰是“极其危险和挑衅的行为,为国际法所禁止。这种对沿海国使用武力的限制规定在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3条,它将要求军舰离开领海规定为唯一的救济手段” 。R.R.Churchill & A.V.Lowe,The Law Of The Sea,1988,pp.8384..See Anne Bardin,“Coastal State's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Vessels”,in 14 Pace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66(2002).See Natalino Ronzitti,“The Right of Self-Defense at Sea and its Impact on the Law of Naval Warfare”,in XVII Thesaurus Acroasium, 271 (1991).“Contemporary Practice of the U.S.Relating to International Law-Seizure of the USS Pueblo”,in 62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757 (1968). 其实,要求立即离开只是沿海国可以选择的手段之一。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23条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条插在“要求”之前的词语是“可以”,而非“只能”。而且,两个公约没有对可以采取的“必要的步骤”予以列举。如果一艘外国军舰对沿海国使用武力具有“最严重”性质,沿海国进行自卫是毫无疑问的。丘吉尔和劳伊指出:“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自卫的一般权利,如果它们在其领海面临来自外国船舶的迫近攻击,且没有其他保护手段可利用,即可对外国船舶使用任何必要的武力进行自卫。” 巴丁认为,如果一艘船舶在被要求离开时没有这样做,它就是非无害的,因此失去了领海通过权。在此情况下,沿海国可以采取包括使用武力的必要步骤。 在实践上,如果潜水艇进行非无害通过,沿海国使用武力迫使它浮出水面得到一般公认。比如1982年2月24日,一艘苏联潜艇进入意大利主张的历史性海湾——塔兰托湾,意大利海军予以拦截,并准备使用武力迫使潜艇浮出水面。 美国在“普厄布洛号”事件中争议的是其军舰没有位于朝鲜领海内,不是沿海国不能进行自卫。它说道:“即使‘普厄布洛号’在朝鲜领海内,在缺乏立即的武力攻击威胁时,朝鲜的扣留行为是不适当的。” 二、攻击国或庇护国或支持国 行使自卫权可以延伸到攻击国的领土,只要符合自卫的必要性和比例性标准。这种情形包括武力攻击越界或武力攻击发生在攻击国领土内。前者如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反法西斯联盟对法西斯联盟的作战、1991年美国领导的打击伊拉克的“沙漠风暴行动”,......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 自卫权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自卫权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自卫权的性质
- 第三节 自卫法及其渊源
- 第四节 自卫权的历史演进
- 第五节 自卫权行使的法律意义
- 第二章 自卫权行使的实体规范
- 第一节 武力攻击
- 第二节 自卫的必要性与比例性
- 第三节 安理会的作用
- 第四节 集体自卫权
- 第五节 国家责任
- 第三章 自卫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 第一节 自卫权行使的对象
- 第二节 自卫权行使的地点
- 第三节 自卫权行使的武力形式
- 第四节 自卫权行使的合法性判断
- 第四章 自卫权行使的新问题
- 第一节 预先性自卫
- 第二节 先发制人
- 第三节 武力反恐
- 第四节 计算机网络攻击
- 第五节 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
- 第六节 暗杀
- 第七节 武力保护海外国民
- 第八节 防止环境退化
- 第九节 《宪章》第51条的修改
- 第五章 自卫权行使与中国和平发展
- 第一节 中国自卫权的确立与内容
- 第二节 中国行使自卫权的实践
- 第三节 中国自卫权适用机制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