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问题研究:基于国际法庭和国家相关实践的研究_宋杰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宋杰

内容节选

第四节普遍民事管辖:发展与挑战See Donald Francis and Anthea Roberts,The Emerging Recognition of Universal Civil Jurisdiction,AJIL,Vol.100,p.144. 随着普遍刑事管辖权的行使及相应“经典”案例的频频出现,以及由于行使普遍刑事管辖特别是纯粹的普遍刑事管辖既在金钱上花费甚巨,又容易在外交层面激起相关国家的强烈反对 ,在相当程度上确实有“吃力不讨好”的嫌疑,很多国家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不愿或不再轻易行使普遍刑事管辖权。在此背景下,有些国家和学者试图“曲径通幽”,通过行使普遍民事管辖权的方式,来达到同行使普遍刑事管辖权相类似的效果。在此背景下,普遍民事管辖大有“异军突起”之势:(1)美国在此领域的立法与实践近几年有较大进展,相关国家对此高度关注;(2)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受美国实践影响与启发,多次激励其他国家在《禁止酷刑公约》第14条基础上行使普遍民事管辖;(3)在《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海牙公约(草案)》制定过程中,美国试图推动普遍民事管辖立法的国际化,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目的;(4)人权团体和受害者在多国协同行动,试图说服更多国家实施普遍民事管辖。国内学者中最先关注此问题的是朱利江博士,他在论述刑事管辖问题时谈到了此话题,参见朱利江:《对国内战争罪的普遍管辖与国际法》,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另有学者在有关专题研究论文中简单地讨论了美国在此领域的实践,参见高秀东:《论普遍管辖原则》,载《法学研究》,2008(3)。 在普遍刑事管辖尚存众多问题及饱受质疑的情形下,普遍民事管辖的出现和发展无疑也值得特别关注。普遍民事管辖发展现状到底如何,今后是否会进一步发展,影响其发展的关键因素有哪些,它又会给中国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等,均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国外学者已有程度不同的研究,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内学者却少有触及。 但普遍民事管辖在国际上快速发展的趋势,我们是无法回避的。密切关注它的发展,早思良策,才是正确的态度。本节依据最新资料,分五部分,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思考我国的应对策略。由于美国是此领域的开创者,其立法与实践最为丰富,因此,第一和第二部分将专注于对美国相关立法与实践的介绍,以及国际社会的评价;第三和第四部分,将主要讨论影响普遍民事管辖今后发展的两个关键因素;第五部分将在总结的基础上讨论影响普遍民事管辖进一步发展的其他因素。 4.1 美国有关普遍民事管辖的立法与实践 普遍民事管辖是民事管辖的国际化,是指当严重国际犯罪行为受害者在一国通过侵权民事诉讼方式寻求救济时,本国有权行使司法管辖。其对应的英文为“universal civil jurisdiction”。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民事救济机制,其要旨在于,一国在向严重国际犯罪行为受害者提供侵权民事救济的时候,既不问犯罪行为发生地,也不问受害者和加害者的国籍。即使相应罪行发生在他国,受害者并非本国国民,本国法院也依然有权受理并审理受害者所提出的侵权民事索赔诉讼。此概念肇始于美国法院对其1789年制定的《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案》(Alien Tort Claims Act,下称《索赔法案》)的解释与适用。规定原文是:The district courts shall have original jurisdiction of any civil action by an alien for a tort only,committed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of nations or a treaty of the United States.See 28 U.S.C.§1350(2000)。See 630 F.2d 876(2d Cir.1980).该案基本案情是:有一位叫Joel Filártiga的巴拉圭青年,其父亲曾针对军人执政体制而采取政治活动,一位巴拉圭警长,名字叫Américo Peǔa Irala,为报复其父而在20世纪70年代使该青年遭受酷刑并迫害其致死。该青年的家人试图在巴拉圭启动针对该警长的刑事指控程序,但未能成功。为了平息因Joel Filártiga的死而引致的骚乱,巴拉圭很快就让该警长溜到美国纽约去了。在此背景下,在律师的帮助下,Joel Filártiga的姐姐和父亲就以《索赔法案》为依据在纽约联邦东部地方法院提起针对该警官的诉讼。地方法院以一国政府针对本国国民的施虐并不违反国际法,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原告随后上诉。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裁决,认为根据《索赔法案》,非美国人可以就违反国际法所导致的酷刑在美国进行诉讼,而不需要考虑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巡回法院还指出,法案中所指的国际......

  1. 信息
  2. 总序
  3. 第一章 引论
  4.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5.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围
  6. 第二章 普遍性法律利益的概念
  7. 第一节 普遍性法律利益的界定
  8. 第二节 普遍性法律利益的提出与发展
  9. 第三节 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途径与方式
  10. 第三章 常设国际法院在普遍性法律利益保护方面的实践研究
  11. 第一节 温布尔登案
  12. 第二节 梅梅尔地区规章解释案
  13. 第三节 本章小结
  14. 第四章 国际法院与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
  15. 第一节 起步与徘徊阶段:从《灭种罪公约》保留咨询意见案到西南非洲诉讼案
  16. 第二节 重点突破阶段:从巴塞罗那电力、电车和电灯公司案到留驻纳米比亚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案
  17. 第三节 “进一步退两步”阶段:从空中核试验案到东帝汶案
  18. 第四节 再次小步前进阶段:从修筑隔离墙的法律后果咨询意见案到南极捕鲸案
  19. 第五节 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程序性和技术性规则
  20. 第六节 参加与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
  21. 第七节 本章小结
  22. 第五章 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与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
  23. 第一节 普遍管辖权的定义、分类与特征
  24. 第二节 普遍管辖权的功能与基础
  25. 第三节 普遍刑事管辖的一般性实践:基于西欧各国实践的考察
  26. 第四节 普遍民事管辖:发展与挑战
  27. 第五节 普遍管辖权的行使范围与行使限制
  28. 第六节 普遍管辖权与豁免
  29. 第七节 国际刑事法院与普遍管辖权
  30. 第六章 人道干涉、保护的责任与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
  31. 第一节 人道干涉:概念、理论与相关实践
  32. 第二节 人道干涉的法律依据
  33. 第三节 保护的责任与人道干涉
  34. 第四节 国家责任条款草案相关规定与人道干涉
  35. 第五节 本章小结
  36. 第七章 反措施与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
  37. 第一节 反措施的性质
  38. 第二节 受害国以外的国家所采取的反措施问题
  39. 第三节 受害国以外的国家采取反措施的相关案例
  40. 第四节 WTO体系内援引一般性反措施的问题
  41. 第八章 普遍性法律利益保护的扩展:WTO相关实践的意涵
  42. 第一节 秘书长报告引出的关注
  43. 第二节 “潜在利益”的提出及其所带来的挑战
  44. 第三节 “潜在利益”的保护与国家责任援引机制
  45. 第四节 “潜在利益”的保护与非违法之诉:并合还是并存?
  46. 第五节 总结性评论:“潜在利益”的保护对于中国意味着什么?
  47. 第九章 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司法干涉与中国:问题、挑战与对策
  48. 第一节 一般性总结与评论
  49. 第二节 司法干涉之于普遍性法律利益保护的意义
  50. 第三节 普遍性法律利益的保护、司法干涉与中国
  51. 本书援引案例
  52. 参考文献
  53. 二、英文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