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温树英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温树英

内容节选

第三节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计划 一、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的成立背景关于Ombudsman一词,国内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本书借鉴原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翻译,译为“申诉专员”。Iain Macneil,“Consumer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UK Financial Sector:the Experience of 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Law and Financial Markets Review,Vol.1,No.6,2007,p.516. 从1981年建立第一个申诉专员计划 ,即保险申诉专员署,直到《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生效前,英国存在八个不同的专员计划 ,即保险申诉专员署、银行申诉专员计划、投资申诉专员计划、房屋信贷互助会申诉专员计划、私人保险仲裁服务、私人投资监管机构申诉专员署、证券和期货监管机构申诉专员署和仲裁服务,及金融服务局申诉组和独立调查员。这些计划之间有很大的不同。管辖权方面,有的是强制性的,有的是自愿的;有的是根据法律设立的计划,有的是根据合同设立的计划;有的是行业主导设立的,有的是由监管机构设立的。此外,在消费者资格、程序、裁决、资金的来源等方面,这些计划之间也有较大差异,使金融消费者面临消费争议时无所适从。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成立单一的金融申诉专员服务计划。据此,金融服务局成立了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公司(The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以下简称FOS),由银行界自发成立的银行申诉专员办事处也被并入该专员计划。统一的FOS的成立结束了不同的申诉专员计划分割的状态,不仅有利于消除消费者的困惑,而且有利于确保决定的一致性。 二、FOS的基本情况《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225条。 FOS是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16部分及附件17建立的。其法定目标是独立、快速且以最简便的手续解决争议。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附件17第3条。 FOS是英国议会设立的公共机构,是英国政府担保的有限公司,在非商业性、非营利性基础上履行其法定职责。FOS不向英国议会负责,而是直接向金融服务局负责。FOS及其首席申诉专员每年至少一次向金融服务局提交履行其职责的报告。FOS的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董事由金融服务局任命,董事会主席由金融服务局任命并经财政部批准。 董事会成员不直接处理投诉,其作用是确保FOS适当分配资源,并能高效、独立地开展工作。 FOS虽然独立于金融服务局而运作,但金融服务局在多方面对其进行监督控制,具体表现在:FOS的董事由金融服务局任命;FOS的年度预算需要经过金融服务局的批准,经金融服务局批准才可以对预算进行修改;金融服务局制定规则调整FOS的强制性管辖权(因为强制性管辖权适用于经过金融服务局授权的公司开展《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下的相关业务活动及该法外的业务);对于合格的申诉人以及裁决赔偿的最高限额,金融服务局有制定规则的权力;FOS及其首席申诉专员应就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分别向金融服务局提交年度报告;在强制性管辖权方面,FOS有权制定关于提交申诉的程序及调查程序的规则,但要征得金融服务局的同意。 FOS的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向受FOS管辖的金融机构收取的年费。金融机构无论是否有争议,每年都必须向FOS缴纳特定的费用。在FOS看来,即使这些金融机构没有涉及任何正式的争议,但FOS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信心,而所有金融机构都能从中获益。二是FOS处理案件时向金融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对一个年度内的前25个案件,金融机构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对以后的案件则每个案件需支付550英镑。FOS每年都会对案件受理费进行评议以决定是否修改收费标准。 三、FOS的管辖权 FOS的管辖权分为强制性管辖与自愿管辖。《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226条。 强制性管辖是指与被申诉人开展“强制管辖规则”适用的活动有关的行为或疏忽,并且合格的申诉人愿意将该申诉提交申诉专员计划;与申诉有关的行为或疏忽发生时,被申诉人是金融服务局授权的人;与申诉有关的行为或疏忽发生时,强制性规则对争议的业务活动仍然有效。如前所述,金融服务局有权制定强制管辖权的规则,该规则明确强制性管辖权适用的业务类型。强制性规则下的业务包括两类:一是受金融服务局监管的业务活动;二是经英国财政部的命令受金融服务局监管的业务活动。 其中消费者信用管辖权是指公平贸易办公室许可的标准执照持有者根据《2006年消费信用法》进行某些消费信用活动,发生消费信用争议时,如果申诉专员认为该案件由法庭、仲裁庭或其他申诉计划审理更合适,并且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认为FOS处理该案件不合适,则他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经申......

  1. 信息
  2. 引言
  3. 上篇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
  4.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原因与路径
  5.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及意义
  6.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路径分析
  7.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
  8.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
  9.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制度
  10. 中篇 域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
  11. 第三章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
  12. 第一节 危机前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及其监管机构
  13. 第二节 危机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发展
  14. 第三节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经验和教训
  15. 第四章 欧盟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
  16. 第一节 欧盟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
  17. 第二节 欧盟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18. 第三节 欧盟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特点
  19. 第五章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
  20. 第一节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
  21. 第二节 英国“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
  22. 第三节 英国金融申诉专员计划
  23. 第六章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
  24. 第一节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
  25. 第二节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制度
  26. 第三节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特点
  27. 第七章 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
  28. 第一节 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
  29. 第二节 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30. 第三节 澳大利亚金融消费争议外部解决计划
  31. 第四节 澳大利亚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特点
  32. 第八章 中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
  33. 第一节 中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及主管机构
  34.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制度
  35. 第三节 中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之特点
  36. 第九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国际趋势分析
  37. 下篇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及其完善
  38. 第十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的现状
  39. 第二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
  40. 第三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
  41. 第四节 我国金融消费投诉及争议处理机制
  42. 第十一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的完善
  43. 第二节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制的具体建议
  44. 结论
  45. 参考文献
  46. 附录一 机构中外文对照
  47. 附录二 法律、法规中外文对照
  48.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