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问责制中的刑法问题研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黄京平 等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黄京平 等
内容节选
4.1问题的提出 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外,该章所有其他犯罪的主体都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不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为一般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特定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刑法》分则第九章并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明确的解释。如何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依据《刑法》总则第9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一般认为,根据前述规定,并结合《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中有关特殊主体犯罪身份的不同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存在区别的不同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4类人员,即:(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概括地说,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罪中的身份犯(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其犯罪主体原则上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渎职罪中的身份犯(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其犯罪主体原则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97年《刑法》颁行之初,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犯罪主体所依据的法条主要就是《刑法》第93条。但是,关于对渎职罪主体的认定,不管是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不少争议以及司法适用中的疑惑乃至混乱,主要表现在: 1.立法层面,不少学者认为,《刑法》第93条在逻辑上存在混乱尹伊君:《国家工作人员概念辨析》,载《人民检察》,1998(5)。韩耀元:《渎职罪的定罪与量刑》,66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持类似观点的还有赵秉志、于志刚、孙勤:《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载《法律科学》,1999(5)。该论者还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同一概念。从条文的逻辑性上分析,这样理解是正确的,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却不能做这样的理解。” 有论者认为,从逻辑上看,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同一概念。该论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第一款所说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第二款所列的人员,刑法的规定非常明确,不存在疑义。第二款所列举的人员,只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所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正说明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不过当作国家工作人员看待。” 同时有论者指出,立法者的原意并非如此,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恰恰是想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明确区分:“立法者一方面想要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明显区分开来,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将渎职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同时,却又不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可见立法者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在逻辑上是多么的混乱。” 2.司法层面,刑法有关规定难以适应惩治渎职犯罪的现实需要参见韩耀元:《渎职罪的定罪与量刑》,52~72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参见陈兴良、周光权:《刑法学的现代展开》,700~70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在1997年《刑法》颁行后的最初几年间,上述立法上的不明确给渎职罪的司法认定带来相当程度的疑惑乃至混乱。有论者对这种混乱局面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和介绍,在此不赘述。 不仅如此,在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中还出现不少新的问题:(1)法律授权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银行监督委员会等,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监督职权,在这些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立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2)有些事业单位具有实质的、重要的行政管理职权,例如在油田、农垦系统设立的公安、检察、法院、监察机关;或者在机构改革中,将原有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如国家林业管理部门、气象局、地震局等,在这些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的主体?(3)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不是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如烟草专卖、盐业管理等部门,受委托机构的成员是否也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的主体?(4)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些人员从事公务,如合同制民警、聘用人员等,是否可以将他们视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应该说,上述学者对《刑法》第93条提出的批评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该条规定的不明确......
- 信息
- 作者简介
- 说明
- 引论
- 第1章 官员问责制与刑事责任
- 1.1 官员问责制
- 1.1.2 官员问责制的类型
- 1.1.3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根据
- 1.2 比较法视野下的官员问责制
- 1.2.2 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的范围
- 1.2.3 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的类型
- 1.2.4 西方国家官员问责制的实践
- 1.3 我国官员问责制中的刑事责任
- 1.3.2 官员问责制中的刑事责任
- 1.3.3 官员问责制所涉刑法罪名
- 第2章 官员问责制的责任体系研究
- 2.1 官员问责制的责任体系
- 2.1.2 法律责任
- 2.1.3 政治责任
- 2.1.4 官员问责制中不同责任形式间的联系
- 2.2 官员问责制中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 2.2.1 大陆法系关于刑事犯与行政犯的界分
- 2.2.2 我国官员问责制中的刑事责任的具体界定
- 2.3 官员问责制中的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 第3章 共同行为研究
- 3.1 共同故意行为
- 3.1.1 设立单位滥用职权犯罪的争议分析
- 3.1.2 集体决定中个人责任的确定
- 3.2 过失共同行为
- 3.2.2 官员问责制中的过失共同犯罪
- 3.2.3 官员问责制中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
- 3.2.4 官员问责制中过失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确定
- 3.3 官员问责制中共同行为与法令行为
- 3.3.1 法令行为的概念与类型
- 3.3.2 法令行为的正当化依据
- 3.3.3 法令行为在官员问责制共同行为中的适用
- 3.3.4 下级官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命令的责任确定
- 第4章 主体研究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立法演变
- 4.2.2 1997年《刑法》关于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规定及其修订、完善
- 4.3 渎职罪犯罪主体认定的理论研讨
- 4.3.1 如何界定“国家机关”
- 4.3.2 如何理解“从事公务”
- 4.3.3 如何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4.4 渎职罪犯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 4.4.2 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中关于渎职类犯罪的犯罪主体的规定
- 4.4.3 关于渎职罪犯罪主体完善的立法建言
- 第5章 因果关系研究
- 5.1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述评
- 5.1.2 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
- 5.1.3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
- 5.1.4 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评析
- 5.2 因果关系与案件处理
- 5.2.1 因果关系理论与处理结果
- 5.2.2 官员问责案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以刑事责任的追究为视角
- 第6章 主观罪过研究
- 6.1 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争议
- 6.1.1 结果标准说
- 6.1.2 行为标准说
- 6.2 国外滥用职权犯罪立法例
- 6.3 本书的观点
- 6.3.2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判断途径
- 6.3.3 滥用职权罪主观罪过应为间接故意
- 第7章 官员问责制中监督过失研究
- 7.1 官员问责制中监督过失的概念
- 7.1.2 官员问责制中的监督过失
- 7.2 监督过失的构成
- 7.2.1 过失理论
- 7.2.2 官员问责制中监督过失的构成
- 7.3 官员问责制中监督过失责任的排除事由
- 7.3.1 可以排除监督过失责任的事由
- 7.3.2 不能排除监督过失责任的事由
- 7.4 监督过失的适用
- 7.4.2 监督过失的适用
- 第8章 刑事处罚研究
- 8.1 有关刑事处罚规定的缺憾
- 8.2 有关刑事处罚规定的完善
- 8.2.2 增设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