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新商人法研究_戴剑波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戴剑波

内容节选

四商人自治的优势和实效 (一)商人自治的优势[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若干应用》(下卷),胡企林、朱泱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42页。 商人在实施自我治理的过程中演绎着“内行人管行内事”的行动逻辑,因此商人的自我治理具有基于“内在立场”治理叙事的诸多优势。正如约翰·穆勒所言:“一般说来,生活中的事务最好是由那些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自由地去做,无论是法令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应对其加以控制和干预。那些这样做的人或其中的某些人,很可能要比政府更清楚采用什么手段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即便政府能够最全面地掌握个人在某一时期内积累的有关某一职业的全部知识(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个人也要比政府对结果具有更强烈得多、更直接得多的利害关系,因而如果听凭他们选择,而不加以控制的话,则手段会更有可能得到改进和完善。” 商人自治的优势主要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175页。 第一,信息优势。纯正而充分的信息是商人在实施自我治理的过程中拥有的显著优势之一。在这种“面向行动者”的自我治理中,由于作为治理参与者的商人同时又是各自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动者,不仅对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了如指掌,而且对行业内部其他商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行情等方面也多有了解。因此,这种“面向行动者”同时又由行动着的商人参与的自我治理具有显著的信息优势。如有文章曾经对作为商人共同体之一的行业协会自治中的信息优势做过如下剖析:“行业协会具有信息上的优势。由于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直接来源于‘生产第一线’,因而其对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送及反馈较之于国家都更具优势,此外,由于行业协会是成员企业自己的‘家’,故而在信息的真实程度方面也较之国家而更趋近于事实真相,一言以蔽之,行业协会在信息方面比国家更全面、更真实。而经济学告诉我们,信息是最重要的资源,谁拥有的信息资源更丰富,那么,谁就应当最有资格和权力调控和掌握相应资源。” 商人自治中所具有的信息优势使商人的自我治理更具有实效性和针对性。[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第2版),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83页。[英]布林·罗斯比:“产业组织与企业能力理论”,载[丹麦]尼古莱·J.福斯、克里斯第安·克努森编:《企业万能:面向企业能力理论》,李东红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6~87页。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页。 第二,专业优势。“业内专家”的存在使商人在实施自我治理的过程中极大地避免了政府治理中所存在的技术和知识困境。法国学者埃米尔·涂尔干曾经说过:“社会生活有两个来源:一是个人意识的相似性;二是社会劳动分工。” 近代以来,伴随着劳动分工的日趋深入,社会逐渐呈现出两大面向:其一,知识的碎片化,个体知识的局限。“专业化分工增加了知识总量,但减少了能为任何个人或决策群体理解的局部知识量。” 在专业化分工下,虽然就社会的总体发展趋势而言,人类社会的知识总量在不断地增多,但就个体而言,由于受到专业化分工的影响,个体的知识往往被局限在与其自身工作、职业相关的领域。其二,知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人们对知识的依赖日渐加重。“在当代社会里,人们在生活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士。没有了他们,人们无疑将陷入无助的境地,从而引发严重的后果。离开了医生,病人可能死亡;没有了消防员,火灾将无法控制。当由于缺乏专家而导致的无助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时,人们就不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依靠,而是会更加依赖于分工带来的专业化后果。” 无论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还是在职业化的工作生涯中,人们解决具体问题往往需要具备专门性的知识。在政府治理的过程中,尽管在当代社会,政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也多被要求必须达到一定的职业标准或者需要具备解决特定问题的专门知识,如法官、检察官一般必须具有从事相关职业的法律知识,行政机构中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多被要求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特定知识等。但是伴随着专业化分工的深入,就政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而言,即使最博学的个体也会经常面临知识储备的不足。特别是当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深入到一些与其自身职业相关度不高的一些特定问题时,知识的局限可能会显现得更为明显。曾经有文章指出,当法官面临专业化缺陷时,在法律有规定,但法官不太了解该规范确切内容的情形下,“法官是可以借助对专业人才的咨询而获致相关知识指导,然而,这种临时性的学习很难以全面了解专业化背景,按当下流行的法律解释理论,法官便很难全面融于社会冲突的语境和叙事背景当中,由此所产生的法律适用也就有可能与应然结果南辕北辙”。 更毋宁说,在缺乏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形下......

  1. 信息
  2. 摘要
  3. Abstract
  4. 导论
  5. 二 基本概念
  6. 三 学术回顾
  7. 四 研究方法
  8. 五 结构安排
  9. 第一章 没有政府的正义——浙南一个行业协会十二年维权个案的调查
  10. 二 地区与行业背景
  11. 三 为什么自我维权
  12. 四 维权过程——情境、行动与模式
  13. 五 效果与反思
  14. 六 初步的观察结论
  15. 第二章 新商人法——行走在制度边缘的规范
  16. 一 商人法的表述与新商人法
  17. 二 新商人法的界定与特征
  18. 三 新商人法的功能
  19. 四 新商人法的分类
  20. 第三章 为什么自治
  21. 一 方法与框架
  22. 二 “斯密悖论”与市场困境
  23. 三 政府治理的不足
  24. 四 商人自治的优势和实效
  25. 第四章 合作之谜
  26. 一 博弈论的理论框架
  27. 二 机制与模型
  28. 三 基于竞争的合作
  29. 四 竞争世界中的商人合作之谜
  30. 第五章 互惠之正义
  31. 一 从生存博弈到道德博弈
  32. 二 互惠正义的内涵解析
  33. 三 商人为什么追寻互惠正义
  34. 四 商人自治如何导向互惠正义
  35. 第六章 当代中国商人的规范与秩序实践
  36. 一 团体合约:共同体章程
  37. 二 权利的维护:维权公约
  38. 三 人才流动公约
  39. 四 环保自律规范
  40. 五 共同体的决策规则、调解规则
  41. 六 救济与罚则
  42. 第七章 新商人法与国家商事法律的未来关系
  43. 一 国家权力的撤退与社会的成长
  44. 二 走向“工商中国”进程中的中国商事立法
  45. 三 新商人法对国家商事法律的规范弥补
  46. 四 新商人法对国家商事法律的价值指导
  47. 结语 规范与秩序如何可能——一个源自当代中国新商人法的省思
  48. 参考文献
  49.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