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问题_赵秉志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赵秉志
内容节选
[1]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 一、引言 当下,中国面临恐怖活动的现实危害和长期潜在威胁。近年来,以“东突”为代表的恐怖势力在我国境内外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爆炸、暗杀、纵火、投毒、袭击等暴力恐怖案件,严重危害着我国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恐怖活动往往都是最严重的罪行,因而刑事法治无疑应当在反恐怖斗争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虽然我国相继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八)》,在刑事实体法中增设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专门内容,但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除了关于律师会见的零散条款之外,并没有针对恐怖活动犯罪作出特殊规定,因而难以满足反恐怖工作的实际需要。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有7个条款明确涉及恐怖活动犯罪,这7个条款及其涉及的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之刑事程序问题分别为:(1)《决定》第3条涉及恐怖活动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2)《决定》第9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律师会见问题;(3)《决定》第20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证人保护问题;(4)《决定》第24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监视居住问题;(5)《决定》第28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拘留问题;(6)《决定》第57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技术侦查问题;(7)《决定》第109条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违法所得没收问题。这是我国“反恐”法治进程中一起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程序,必将对反恐怖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认定 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刑事程序的首要立足点在于控制犯罪、维护秩序,但法治国家为了保护人权,不允许刑事程序的任意开启甚至滥用。因此,准确认定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直接关涉相关刑事程序的顺畅运行以及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恐怖活动犯罪是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确立的概念,并为《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使用,它侧重于刑事违法性的描述,是我国刑法确立的类罪名之一。目前,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解释尚未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范围。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决定》,明确界定了“恐怖活动”的概念,为我们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指明了方向。根据2011年决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不难看出,恐怖活动的特点主要是由其主观要素决定的,因为无论从行为的主体、客观表现形式,还是从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角度,都很难找出恐怖活动与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一般刑事犯罪之间的根本区别。从逻辑关系上分析,恐怖活动的主观要素属于“递进型”:行为人不仅具有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等意图,而且具有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之目的。这就使其与行为人基于间接故意、过失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区别开来。 在刑事法律中,实体法为执法机关打击和制裁犯罪提供了法律标准,程序法为之提供了操作规程。根据恐怖活动的概念,可以对我国刑法中的具体罪名作出纯正恐怖活动犯罪与不纯正恐怖活动犯罪的类型划分。前者的设计宗旨就在于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只能由专门罪名构成,包括刑法典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第120条之一规定的资助恐怖活动罪。后者既可由恐怖活动犯罪构成,也可以由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构成,相关的具体罪名散见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类罪之中,如刑法典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第291条之一规定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行为人除了具备基本的主观罪过之外,还需要具备特定的犯罪目的,否则,仍应属于普通的刑事犯罪。有关部门在认定恐怖活动犯罪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同时考虑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并注意二者是否统一于行为之中、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不能基于功利目的或追求威慑效应,将仅仅存在主观要素或客观要素的行为认定为恐怖活动犯罪,这可能导致相关刑事程序的滥用,也不利于从长远上实现反恐怖工作之目的。 三、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之刑事程序内容 (一)提高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 管辖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9·11”事件后,各国面临的恐怖活动犯罪态势呈现明显的......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编 刑法总论问题
- 论我国宪法指导下刑法理念的更新
- 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论要
-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问题及对策研究
- 论中国刑事司法政策的现状及趋势——以三起典型死刑案件为切入点
- “十一五”期间刑法学科发展与“十二五”展望——中国刑法学科调查报告
- 论刑法在反恐怖斗争中的功能与局限
- 关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研究
- 当代中国重大刑事法治事件评析
- 当代中国冤错案件防治问题研究——以近年来典型冤错案件为视角
- 社会危害性之当代中国命运
- “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理论的历史梳理及中外对比
- 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
-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完善
-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探析
- 论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以聚众打斗案件的司法认定为主要视角
- 论“当场击毙”的正当化要件
- 论刑罚轻缓化的世界背景与中国实践
- 深入践行实体正义的量刑改革
- 刑事裁判功利性现象研究——兼论刑法规范的司法适用
- 法官角色视野下的裁判理性——以2005“中国法官十杰”先进事迹介绍为分析范本
- 试论对初犯、偶犯的从宽处罚——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解读
- 关于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研讨
- 第二编 刑法各论问题
- 我国惩治恐怖活动犯罪制度细化的合理性分析
- 新疆“7 ·5”事件的法治启示
- 关于“酒驾”肇事案件刑法对策的初步研究
- 绑架罪争议问题研究
- 刑讯逼供罪若干问题研究——以赵作海“故意杀人”冤案为视角
- 略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 略谈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司法解释
- 侵犯网络数据安全犯罪研究
- 我国当前惩治高官腐败犯罪的法理思考
- 试析案发前退赃交赃情节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
- 第三编 外向型刑法问题
- 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法律机制的构建——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为切入点
- 中国区际追赃问题研究
-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惩处偷渡犯罪比较研究
- 香港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研究
- 论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刑事诉讼转移制度的构建
- 澳门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及其完善
-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问题新探讨
- 改革开放30年的我国国际刑法学研究
- 90年来历届国际刑法大会决议的基本精神
- 国家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与司法认定——以塞尔维亚共和国被诉种族灭绝罪的案件为样本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中国相关法律机制完善
- 试论海盗罪的国际刑法规制
- 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领域中的国际合作
- 运用移民遣返措施境外追捕外逃腐败人员之路径与难点分析
- 论德国量刑基础中的行为人罪责——对其不确定性的规范性检验
- 论德国传统量刑理论中刑罚预防目的的边缘化——实证性检验与事实性说明
- 中美贿赂犯罪刑事法律之比较
- 附录:赵秉志教授个人学术成果一览(200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