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中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_石伟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石伟
内容节选
第二节美国适用“竞争中立”的实践模式2006年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对中国企业进行了39起反补贴调查,涉及钢铁、轮胎、造纸等行业,受到影响的企业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数据统计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齐琪博士根据美国商务部网站公布的数据得出,时间截至2015年6月,特此致谢! 2006年至2015年,美国政府利用能够充分体现“竞争中立”制度的反补贴调查措施,对中国企业发起了39起“干预”。 时至今日,反补贴措施依然是美国政府针对中国企业高频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 经过多年的探索,美国在贸易纠纷中针对中国政府和企业运用“竞争中立”政策已形成了有迹可循的实践模式。该实践模式一方面,将矛头直指中国国有企业,力图使中国国企对贸易公平、美国就业市场和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威胁降至最低;另一方面,美国旨在借助反补贴措施,迫使中国政府改革国内有违“竞争中立”制度的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以建立自由、公平、开放的国内市场环境。美国适用“竞争中立”的实践模式主要体现在美国商务部在反补贴调查中对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共机构的假定。数据统计时间截至2014年年初,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齐琪博士根据美国商务部网站公布的数据统计得出,特此致谢! 在中、美有关国有企业“公共机构”认定的贸易摩擦中,“竞争中立”的政策考量和规则要素无处不在。美国将中国国有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将国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给下游企业的货物和服务视为补贴的做法,最早可追溯至美国商务部于2007年7月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焊接钢管发起的“双反”调查。截至2014年,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已有26起案件讨论了国有企业的公共机构认定。 中国也于2008年(DS379中美“双反”措施案)和2012年(DS437对中国部分产品的反补贴措施案)将美国的上述26个裁决先后“打包”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在DS379案中,就公共机构认定的法律标准问题,中国获得了上诉机构的有利裁决。以DS379案为“分水岭”,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国有企业定性为“公共机构”的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但贯穿其裁决的逻辑都是中国政府的“非中立”角色。 一、DS379裁定之前的实践模式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8.101. 在DS379案上诉机构作出裁定之前,美国调查当局经常使用“五要素测试法”将企业认定为公共机构。“五要素”包括政府所有权、政府在董事会中的席位、政府对实体活动的控制、实体对政府政策或利益的追求,以及该实体是否依据法律设立。 简言之,这是一种“所有权和控制权标准”,即将政府拥有有权或控制权的企业视为政府本身。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Issues and Decision Memorandum for the Final Determination in the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of Certain Kitchen Appliance Shelving and Rack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44. 据此逻辑,除非中国政府能够举证“政府所有权并不导致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否则中国国有企业将被顺理成章地假定为公共机构。在实践中,中国政府要想证明“政府所有权并不导致政府对企业的控制”,这是非常困难的。其原因在于,美国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且认为中国政府干预国民经济的主要方式就是对其控股企业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施加控制。此外,美国政府还认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过于紧密,以至于不具备独立于政府的法律地位。 美国政府隐含的逻辑在于,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自然会给予其私营企业无法获得的补贴和优惠。而政府给予国企以补贴和优惠可以使其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是明显违背“竞争中立”制度的宗旨和精神的。 二、DS379的主要争议及其裁定标准钢管的终裁发布于2008年6月5日,矩形钢管和复合编织袋的终裁发布于2008年6月24日,非公路用轮胎的终裁发布于2008年7月15日。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China, WT/DS379/R, paras.2.3,2.6,2.8,2.10,2.12,2.14,2.16 and 2.18.United State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on......
- 信息
- 序
- 导论
- 第二节 主要内容
- 第三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竞争中立”起源考:知识的考古
- 第一节 “竞争中立”的界定
- 第二节 从“中立”到“竞争中立”的演变
- 第三节 “竞争中立”的社会基础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竞争中立”的制度变迁:从国内法到国际规则
- 第一节 作为国内法的“竞争中立”
- 第二节 作为双边规则的“竞争中立”
- 第三节 作为国际“软法”的“竞争中立”
- 第四节 走向多边规则的“竞争中立”:基于TPP的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竞争中立”的国内法实践:澳大利亚的经验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竞争中立”制度的基本架构
- 第三节 “竞争中立”的实践:基于案例的分析
- 第四节 澳大利亚实践的经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竞争中立”的国际法实践:美国对中国企业的挑战
- 第一节 反补贴措施中的“竞争中立”逻辑
- 第二节 美国适用“竞争中立”的实践模式
- 第三节 美国“竞争中立”实践的背景与趋势
- 第四节 美国推广“竞争中立”的制度根源:“国家主导型经济”的挑战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竞争中立”制度下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再解读
- 第一节 引论
- 第二节 组织形式变迁:从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
- 第三节 暗合“竞争中立”精神的国有企业改革
- 第四节 混合所有制与分类经营改革
- 第五节 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附录 澳大利亚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