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实务操作指南_鲁桂华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鲁桂华 主编
内容节选
第十二章追加和变更 根据目前相关规定,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而发生被执行人变更的情形,由执行实施部门直接审查裁定,其他的被执行人变更和追加的情形,均由执行裁决部门审查裁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参照《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第一部分内容。 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程序,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 二、申请的形式要件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的案号、执行情况,以及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附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2)相关证据材料。参照《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第二部分内容。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撤销案件。 三、审查机构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案件由执行法院的执行审查机构负责审查,但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修订)》第513条。 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执行实施案件的承办人不得作为合议庭成员。 四、审查方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12条。 人民法院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没有必要听证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 五、相关当事人或主体不到庭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可以传唤或者通知当事人、权利人和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执行当事人到庭就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当事人、权利人或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执行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权利人以权利承继、债权转让等涉及实体审查的事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权利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其他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二)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第273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第77条、第78条规定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当事人或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参照《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三次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内容。 (三)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第274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第80条、第81条规定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按照撤回申请处理;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致使人民法院无法与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并送达相关材料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符合变更或追加的法定情形的,裁定驳回其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申请符合变更或追加的法定情形的,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 六、相关执行情况的查明 执行审查机构在审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过程中,需要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案件执行情况的,可以向执行实施机构调卷,执行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卷宗或卷宗材料移交给执行审查机构。执行审查机构复印后,应当将卷宗或卷宗材料及时退还。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1条。 执行卷宗材料未能全面、清楚反映相关情况的,执行审查机构可以要求执行实施机构或执行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 七、案件的审查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或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判令被申请变更或追加的执行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执行法院应当停止审查。诉讼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执行法院恢复审查程序;作出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审查程序。参照《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
- 信息
- 序
- 第一编 执行程序的启动
- 第一章 不同执行案件的启动
- 第二章 执行案件的立案及审查
- 第二编 一般执行程序
- 第三章 财产调查
- 第四章 财产控制
- 第五章 财产变价
- 第六章 参与分配
- 第七章 执行和解
- 第八章 强制措施
- 第三编 强制执行程序
- 第九章 金钱给付请求权的执行
- 第十章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第十一章 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
- 第四编 执行审查程序
- 第十二章 追加和变更
- 第十三章 执行行为异议
- 第十四章 案外人异议及其他异议
- 第十五章 不予执行
- 第十六章 执行复议
- 第十七章 执行督促
- 第十八章 执行听证
- 第五编 执行结案
- 第十九章 执行期限
- 第二十章 暂缓执行
- 第二十一章 中止执行
- 第二十三章 结案日期
- 第六编 执行工作管理
- 第二十四章 执行工作统一管理
- 第二十五章 执行款物管理
- 第二十六章 执行案卷管理
- 第二十二章 执行结案方式
- 第二十七章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
- 第二十八章 执行争议的协调
- 第二十九章 执行工作的监督
- 附录
-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执行部分新旧对照表(黑体部分是新司法解释增加或修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