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_宋才发;谢尚果 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宋才发;谢尚果 主编
内容节选
第八章自治机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自治权 民族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和民族生存、发展的基本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本民族的语言,一些少数民族还有相应的本民族文字。弘扬、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平等和发展,对于促进民族团结、弘扬民族文化、维护国家稳定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节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问题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内涵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概念和种类 少数民族语言是指少数民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人体发音器官作出的、民族共同体内部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在通常的情况下,语言和文字是密切相关的。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字是指少数民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记录少数民族语言的书写符号和彼此交流的视觉信号系统。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种类。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同一个民族群体都说同一种语言的民族比较多,有的民族群体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在一个民族群体存在几种语言的情况下,民族内部的交际大都使用汉语或其他彼此互相都懂得的语言。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语言工作者经过多次语言调查,发现少数民族语言的数目在80种以上。在我国56个民族当中,汉、回、满三个民族通用汉语汉文。朝鲜、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彝、傣、拉祜、景颇、锡伯、俄罗斯等12个民族,各自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这些文字大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其中,蒙古族使用一种竖写的拼音文字,居住在新疆的蒙古族还使用一种以通用的蒙古文为基础,适合卫拉特方言特点的拼音文字。云南傣族在不同地区使用4种傣文,即傣仂文、傣哪文、傣绷文和金平傣文。在傈僳族群体中,大部分信仰基督教的群众,使用一种用大写拉丁字母及其颠倒形式的字母拼写傈僳族的文字;还有维西县的一两个地区,使用当地农民创制的傈僳音节文字“竹书”。滇东北部一部分信仰基督教的群众,使用一种把表示声、韵、调的符号拼成方块的苗文。在佤族群体中,信仰基督教的少数群众,使用拉丁字母形式的佤文。在壮、白、瑶族群体中的部分群众,使用在汉字影响下创制的方块壮字、方块白文和方块瑶字。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已经使用文字的民族有22个、文字24种。新中国成立后又有壮、布依、苗、侗、哈尼、傈僳、佤、黎、纳西、白、土、瑶等12个民族和景颇族中说载瓦语的群众,使用新创制的以拉丁字母为基础的拼音文字。其中,苗族因为方言差别较大,中央政府还分别给黔东、湘西和川黔滇3个方言,以及滇东北次方言创制了文字或文字方案,故我国各民族现行文字共有40种。 (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特征 以社会文化现象为视角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现象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基本特征。概括起来说,主要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郑必坚主编:《当代世界问题概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51页。林耀华著:《民族学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1页。 第一,少数民族民族语言文字具有民族性。“民族是人类古老而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都有它自己独特的经济、政治、文化。” 既然每一民族都有其自己独特的文化,那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的基础性要素,势必像建筑材料那样本身不是整个建筑,却又直接支撑和充分反映整个建筑的风格,尽显少数民族所独有的民族特性和精神风貌。某一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可能会与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发生吸收、借鉴甚或融合的互动关系。但是,它只要处于存续和发展的状态之下,就依然保持其固有的民族特色。例如,满族通用汉族语言文字,满族语言文字只有极少数满族人在使用。但是满族语言文字,仍然彰显满族所独有的民族特性和精神风貌。再如,贵州省布依族的布依语,按其语音特征大致分为黔南、黔中和黔西土语,比较贴切地反映了不同地域或不同族支的布依族,所独有的兼容并存的民族文化特色。总之,“不同的民族创造了不同特点、不同传统的文化,不同特点、不同传统的文化又塑造了不同的民族。” 第二,少数民族民族语言文字具有交融性。人类活动是文化活动,人类的交流是文化交流。少数民族与其他民族进行文化活动、文化交流的先决条件,就是彼此互相学习、通晓对方的语言文字,否则就只能是地理意义或者物理意义的简单接触。人们彼此之间语言文字的互通,意味着语言文字的交融和可能因之发生某些渐变。例如,布依语吸收了西南官话的一些现代汉语借词,在黔中土语与广西北部壮语方言十分接近。朝鲜文始于朝鲜李朝时期,就是参考了当时汉语音韵、蒙古文和西方拼音文字创制的。再如,苗语拼音方法与汉语拼音大体一致,维吾尔语言和乌兹别克语言非常相似。所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既可以与汉族语言文字交融,也可以与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交融,其结果是彼此之间......
- 信息
- 导论
- 第一编 民族区域自治法理论基础
- 第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
- 第二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关系
- 第三章 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
-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第五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关系
-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
- 第二编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权分论
- 第七章 自治机关的立法自治权
- 第八章 自治机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自治权
- 第九章 自治机关的人事管理自治权
- 第十章 自治机关的经济贸易管理自治权
- 第十一章 自治机关的财政税收管理自治权
- 第十二章 自治机关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管理自治权
- 第十三章 自治机关各项社会事业的自治权
- 第十四章 自治机关的其他自治权
- 第十五章 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自由
- 第十六章 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 第三编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实践探索
- 第十七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
- 第十八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
- 第十九章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立法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