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规范化研究(法学理念·实践·创新丛书)_孙皓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孙皓
内容节选
三、卫生条件 羁押场所对卫生清洁的需求,与居住条件一样,也关乎在押人员是否获得了人道待遇。人道的环境既要求保证在押人员随时可以使用便具等卫生设施,同时也强调合格的清洁标准。此外,在押人员也有条件保证自身的清洁。 (一)设施配备See Dirk Van Zyl Smit & Sonja Snacken,Principles of European Prison Law and Policy,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142. 根据《看守所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看守所监室应当符合卫生标准,确保通风、采光、防潮、防暑、防寒。此外,《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还要求,“看守所应当保持监室内外的清洁卫生,每天打扫监室,每周至少消毒一次。看守所应当做好监室的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保暖工作,保持监室空气流通”。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看守所在设施配备上,还是比较符合卫生标准的。关于卫生设施,有一个问题比较重要,即厕所配置的问题。在欧洲,传统上监室都是不配置厕所的。在押人员要么通过马桶,要么经管理人员许可后去独立的卫生间解决排泄需要。然而这样的方式后来为CPT所否定,并指出其带有侮辱人格的性质。而在监室中配备卫生间也存在问题:一方面是清洁的问题,厕所很容易变脏;另一方面则是隐私的问题。对于那些共用卫生间的监室来说,卫生间如果不配备充分的隔离手段,就无法保护个人的隐私。缺少隐私则构成了有辱人格待遇的一种主要特征。当监室拥挤时,这种弊端就更加突出。此外,如果监室中有一部分是卫生间,特别是在单人监室中,会给人生活在卫生间中的感觉,这被认为是缺乏对人格的尊重。 在我国的看守所中,卫生间恰恰是监室的必要组成部分,且缺乏足够的遮挡,同样面临上述问题。广大监管民警以及负责人尚未意识到这种空间布局对于在押人员人格尊严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目前监管部门并没有试图对监室中的厕所施加充分的隔挡措施,以保护在押人员的隐私。换个角度考虑,如果卫生间被施加了严密的隔挡措施,也就意味着看守所内的监控范围出现了潜在的“死角”区域,这是监管部门无法接受的。为了保障百分之百的安全与秩序,在押人员的隐私权利就成了牺牲品。关于目前监室内卫生间布局带来的卫生隐患,监管部门也并未试图通过改造监室建筑类型加以纠正,而是选择加强对监室的卫生清扫。 (二)个人卫生Melnik v.Ukraine,28March2006,§§107—109.但是在欧洲,CPT曾指出,在天气较为炎热的气候下,在押人员每周两次洗浴并不充分。这代表了一种更高标准的要求。CPT France Visit2006[CPT/Inf(93)2]§112. 欧洲人权法院曾经对于羁押场所的卫生与清洁问题作过这样的阐述:“一些羁押场所的设施只能保障在押人员每周洗一次澡并且清洗一次衣被,加之羁押规模的超员,使得条件进一步恶化……考虑到先前的因素,这些羁押场所的卫生条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并且会造成在押人员本就不好的健康状况更加糟糕。”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看守所内都为在押人员提供了淋浴设备,条件好一些的还配备了太阳能热水器等洗浴设施。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洗热水澡,其中夏季每周至少1次,其余季节每15天至少1次。这样的频率也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给出的限定标准。 在我国的看守所内,淋浴的具体地点一般存在两种类型:一种是置于监室内的卫生间中,另一种则是专门设置的集体澡堂。据笔者观察,大多数看守所都将淋浴设备设置在了监室的卫生间内,这样安排的优点在于在押人员洗浴的自主性较强,同时也减少了带出监室洗浴所引起的监管负担。对于管理者来说,这是一种便捷的安排。但是,卫生间内空间狭小,通风、清洁条件不佳。而卫生间功能与淋浴功能的并存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在押人员的生活不便,决定了单人淋浴时间的有限性,同时又容易引起在押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因此,在一些地方看守所的管理制度中,明确限定了每一位在押人员的洗浴时间长度。另一种形式就是看守所内建有专门的淋浴室,可以同时满足多人淋浴的需要,空间宽敞,通风条件好。但是,对于监管人员而言,这样的洗浴方式容易给安全管理工作增加负担。监管人员需要定期将每个监室的在押人员轮流带出各自的监室,去澡堂洗浴,为了安全起见,不免导致在押人员洗浴频率的降低。此外,为了防止在押人员的互相侵害以及自杀、自残等行为,监管人员需要时刻监视洗浴中的在押人员。当然,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这样的举动是可以理解的;但若是从人格尊严的视角来看,似乎不那么妥当。总的来说,笔者还是赞同给予在押人员更舒适、宽敞的洗浴环境,同时不宜过度限制在押人员的洗浴频率和时间长度,允许其保有适当的自主权。至于监控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妨综合考虑安全和人格尊严两项指标,......
- 信息
- 序一
- 序二
- 绪论 看守所的昨天与今天
- 第一章 看守所的服务诉讼功能
- 第二章 看守所的保障人权功能
- 第三章 看守所的教育矫治功能
- 第四章 看守所的侦查延伸功能
- 第五章 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体系
- 第一节 人身权利保障制度
- 一、范例:欧洲监狱的人身权利保障体系
- 二、关键词:我国看守所的人身保护措施
- 三、中欧对比:看守所人身权保障体系的得失
- 第二节 基本生活待遇保障
- 一、居住条件
- 二、饮食条件
- 三、卫生条件
- 四、活动条件
- 第三节 医疗服务保障机制
- 一、我国看守所医疗保障现状
- 二、域外经验的参考
- 三、看守所医疗体系发展建议
- 第四节 与外界联系权利保障体系
- 一、与亲属的联系
- 二、与法律帮助人的接触
- 三、与信息的接触
- 第五节 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保障
- 一、在押人员的政治权利保障
- 二、在押人员的经济权利保障
- 三、在押人员的文化权利保障
- 第六章 看守所投诉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在押人员投诉救济的两种模式
- 一、荷兰模式:投诉处理程序
- 二、美国模式:监狱诉讼
- 三、两种模式的评析
- 第二节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
- 一、现状概述
- 二、改革探索
- 三、发展走向
- 第七章 看守所的监督机制
- 第一节 看守所内的检察监督
- 一、看守所检察监督的渊源
- 二、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内容
- 三、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变化
- 四、看守所检察监督的未来
- 第二节 看守所的社会监督
- 一、羁押场所外部监督的国际经验———独立巡视制度
- 二、我国看守所的外部监督雏形———“阳光工程”
- 三、我国的羁押独立巡视制度———特邀监督员巡查机制
- 尾声 看守所发展的五大趋势
- 参考文献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