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_彭本利;李爱年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彭本利;李爱年

内容节选

第二节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排污权交易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孙国华:《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7~468页。 “一般来讲,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有时在有些社会关系领域,虽然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但是却得到国家事实上的确认和保护,或得到习惯法的调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关系的产生有法律规定存在,只不过法律规范不是以国家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是以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表现出来……随着对某些个别案件、个别问题处理的积累,形成了经验,最后上升为国家正式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种一般的规范又成为以后处理同类具体问题、建立相应法律关系的前提。” 我国目前在实践中所形成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主要是依据一般的民事、商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相关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云南《开远市大气排污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建立起来的,有些地方的交易活动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交易活动和结果得到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因而其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二、排污权交易既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也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孙国华:《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5页。 任何社会关系,不论是发生在政治领域和思想文化领域,还是发生在经济领域,都是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在法律关系产生或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否则该关系便得不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在这种意义上,国家意志对法律关系的产生或实现起着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否则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不能变为现实,在这种意义上,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中介。” 在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中,排污指标的出售者与购买者之间的讨价还价,是在尊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基础上,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指标买卖的种类、数量、价格以及使用时间等所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协商交易活动,“合意成法”。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交易行为的管理、指导、监督,也体现了国家对排污权交易行为的态度(或认可,或支持,或鼓励,或处罚),是国家意志的反映。 三、排污权交易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中都包含着主体的权利义务,但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态不同。在有关排污权交易的规定中,买卖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只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是主体能够做或应该做的行为,并不是现实的行为。而在排污权交易活动中,买者与卖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现实的,即该法律关系是以排污指标买卖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是一种具体的、真实的法律关系。部分事项对买方来讲是义务,对卖方而言则是权利;而卖方的义务,如减少排污数量、节余排污指标并转移交付相应数量的排污指标,也往往相应地表现为买方的权利,如索取购买的排污指标、使用富余环境容量资源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是统一的。 四、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是横向(平权)型和纵向(隶属)型法律关系的结合,以平权型关系为主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 按照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型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型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平权)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如民事合同法律关系等。 排污指标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交易中,交易双方只有平等、自愿地进行交易,才符合市场规则的基本要求,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需要,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意思自治始终是排污权交易的本质特点。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也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可见,尊重交易主体的平等、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要求。 排污权交易中,交易者需要购买何种类型废物的排污许可、向谁购买、何时购买、购买多少指标,是由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的。在节余排污指标信息搜集传递和其他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服务者和接受服务者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这两对法律关系中,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隶属关......

  1. 信息
  2. 作者简介
  3. 总序
  4. 内容提要
  5. 自序
  6. 第一章 绪论
  7.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8.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9. 第三节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10. 第二章 排污权交易的发展及其趋势
  11. 第一节 排污权交易在各国的发展
  12. 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发展趋势
  13.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14. 第一节 经济学理论基础
  15. 第二节 管理学理论基础
  16. 第三节 法学理论基础
  17. 第四章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范畴
  18. 第一节 富余环境容量资源——排污权交易的前提
  19. 第二节 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标的
  20. 第三节 排污许可证——排污权交易的凭证
  21. 第四节 排污权交易——基于环境容量资源的环境经济政策
  22. 第五节 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环境税的比较
  23. 第六节 排污权交易模式
  24. 第五章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
  25. 第一节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含义
  26. 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特征
  27. 第三节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的构成
  28. 第四节 排污权交易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29. 第六章 排污权交易的适用条件
  30. 第一节 美国《清洁空气法》对排污权交易条件的规定和启示
  31. 第二节 排污权交易适用的基本条件
  32. 第三节 排污权异地交易适用的特殊条件
  33. 第七章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应然与实然
  34. 第一节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应然性
  35. 第二节 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实然性
  36. 第八章 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
  37. 第一节 我国实行排污权交易的障碍
  38. 第二节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原则
  39. 第三节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40. 结语
  41. 附录 排污权交易地方规范性文件
  42. 附录二: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43. 附录三: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
  44. 附录四: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45. 附录五: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46. 附录六:江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
  47. 附录七:江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48. 附录八: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
  49. 附录九: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50. 附录十: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
  51. 附录十一: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52. 附录十二: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53. 附录十三: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54. 附录十四: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55.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