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律师一样思考_吴世柱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吴世柱
内容节选
第一节 导论 事实问题犹如杂生的原始丛林。美国大法官米勒曾说:“在我的经验中,由九名法官组成的美国最高法院在开会时,我惊奇地发现,这些法官们经常很容易在法律问题上达成一致,同时,也经常在事实问题上意见不一。”“法律适用的重心不在最终涵摄,毋宁在于:就案件事实的个别部分,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简单点说,审判的本质就是法官和一帮人在一起研究案件的事实是什么。因为,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在上一章我们研究了律师思维,而本章研究的是事实,就是对思维对象的具体化,并将进一步在涵摄之下探讨“符合”“分离”的深层问题。 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若事实没有查明、没有得到确认,所有的法律只能躺在纸上睡觉,只有事实查明并得到确认,法律才和现实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法律具有生命,并展示她的公平、正义。正如美国大法官米勒所言,如何适用法律不是难题,难的是如何在事实认定上达到统一。 在此角度上说,法庭审判就是寻找并确定定案事实的过程。 罗素曾言,“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被定义的”。尽管因研究领域或语境的不同,对于“事实”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但笔者认为,对于事实按照所研究的领域进行分类,当然对应说明的旨趣。笔者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摆脱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这些称谓因它们之间的重合与交叉对本书表述的困扰,选用“建构事实”“定案事实”作为本书表达事实的概念,并提出“双转化”“双模型”的观点。比如“客观事实”,因为进入法律程序的事实首先就是真实发生的,否则即为虚构,所以,客观事实的说法,在律师实务当中,只对于律师识别事实的真伪具有语境意义,对于本书对“建构事实”的表述会造成模糊。又如“法律事实”,这一概念被虚假诉讼所否定,当真实发生的虚假诉讼,被法官认定为法律事实的时候,这一表述又使人感到无所适从。所以,笔者绝没有否定其他事实分类对“事实”的研究意义,但本书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以定案事实为标准,并将定案事实与建构事实的意义等同处理,无非在程序上有所区别,即法官裁判之前律师主张的事实为建构事实,诉讼对方或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为控方事实,而法官追求并在裁判之后写入判词的为定案事实。在其他章节中,如涉及“待证事实”“证据事实”等分类,则会另外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从《刑事诉讼法》第55条来看,我们国家对定案事实的要求是:定案事实是以个体证据为内容编织的完整的事实信息;它来源于客观事实,但已经因诉讼程序的转化,使其独具法律意义(证据在法庭中查证);对所认定的事实,是排除合理的怀疑。综合上述三点法定的要求,定案事实可以定义如下:以证据为内容在诉讼程序中转化成为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信息,它成为法官适用法律的定案前提。 德国学者拉伦茨曾言:“在判决的事实部分出现之‘案件事实’,是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其实,这也注解了笔者对“定案事实”的定义:定案事实是以证据转化的事实信息,通过语言为载体来呈现,以供法官感知、判断;定案事实最终会成为判决书中的“事实部分”。关于其他的一些特征,笔者在后面的章节中也会谈到。 定案事实,就是要通过法定程序查明的事实。这一定义,其实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具有同等意义,无非是适用于定案事实的法律规范不同而已。这一事实总是被主张的一方拿来当作自己权利的基础。所以,它又区别于自然存在的事实。自然存在的事实,是消失的过去,只有在事实之上提起主张并向法院诉求,才使事实具有法律评判的意义。在这一点上,笔者主张的“建构事实”是与诉讼主张密切关联的事实。 一句话,定案事实是可以说、可以读的信息。 客观上的确如此,没有任何一个事实不是通过证据来复原的,而且,是通过“陈述”而形成可以令人感知的过去。通过上述简要分析,笔者对建构事实提出双转化和双模型的观点: 双转化是指,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事实”,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需要两次转化。第一次是律师的转化: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在律师思维的加工处理下转化为建构事实;第二次是法官的转化:律师建构事实之后进入法律程序被法官调查转化为定案事实。只有经过这样的转化,才能使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当然,这也是诉讼实践中客观存在的转化。比如,原告向律师陈述张三欠款的事实,律师据此主张一个借贷关系的事实,被法官采纳并判决原告胜诉,便客观地存在着这样的“双转化”。当然,这两种转化都必然有对证据的审视、对事实的证立等“符合”“分离”的不同工作。 对于“建构事实”的可行性,拉伦茨认为:“所有经法律判断的案件事实都有类似的结构,都不仅是单纯的事实描述,毋宁是考量法律上的重要性,对事实所作的某些选择、解释及联结的结果。”这其实说的就是建构事实。客观......
- 信息
- 前言
- 第一章律师思维
- 第一节 律师职业的智慧思维
- 第二章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
- 第一节 导论
- 第三章事实的建构与呈现
- 第一节 建构事实的要求与表述
- 第四章律师如何运用证据
- 第一节 证据和事实的关系
- 第五章律师的技能
- 第一节 导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