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证据规格_刘宪权 主编;高扬捷 主编;吴美满 副主编;李振林 副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刘宪权 主编;高扬捷 主编;吴美满 副主编;李振林 副主编

内容节选

第三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证据规格 一、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行为入罪背景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67页。 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重要的有价证券,是直接融资的重要工具,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并直接带动证券制度和证券市场从信用制度和金融市场中衍生发展起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商品经济已成为“证券经济”。 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效的募集资金的手段。由于面向社会公众,这种大规模的募集方式并非一家公司自己筹借资金的简单行为,而事关广大股票、债券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单位要向投资者负责,发行股票要定期付给股东红利,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要按时归还本金及其利息,这依赖于发行公司、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其经济效益的好坏,具有一定风险性。同时,由于这种活动涉及面广,事关大量资金的流向,与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甚至社会安定密切相关。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必须通过有关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否则,任何机构都可任意发行股票、债券,必将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产生金融风险。为防止这类情况的发生,刑法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现行刑法规定 现行《刑法》第179条规定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1. 200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三、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指出:“……二、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依法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二)关于擅自发行证券的责任追究。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依法核准,以发行证券为幌子,实施非法证券活动,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关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的,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应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代理的非上市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擅自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201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第8条第2款规定:“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法律法规 1. 2......

  1. 信息
  2. 前言
  3. 第一章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证据规格
  4.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证据规格
  5. 第二节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证据规格
  6. 第三节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证据规格
  7. 第四节 持有、使用假币罪证据规格
  8. 第五节 变造货币罪证据规格
  9. 第二章 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证据规格
  10. 第一节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证据规格
  11. 第二节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证据规格
  12. 第三章 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证据规格
  13. 第一节 高利转贷罪证据规格
  14. 第二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证据规格
  15.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规格
  16. 第四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证据规格
  17. 第五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证据规格
  18. 第四章 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证据规格
  19. 第一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证据规格
  20. 第二节 违法运用资金罪证据规格
  21. 第五章 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证据规格
  22. 第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证据规格
  23. 第二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证据规格
  24. 第三节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证据规格
  25. 第四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证据规格
  26. 第五节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证据规格
  27. 第六章 危害证据、期货管理制度犯罪证据规格
  28. 第一节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证据规格
  29. 第二节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证据规格
  30. 第三节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证据规格
  31. 第四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据规格
  32. 第五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据规格
  33. 第六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证据规格
  34. 第七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据规格
  35. 第八节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证据规格
  36. 第七章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证据规格
  37. 第一节 逃汇罪证据规格
  38. 第二节 骗购外汇罪证据规格
  39. 第八章 金融诈骗罪证据规格
  40. 第一节 集资诈骗罪证据规格
  41. 第二节 贷款诈骗罪证据规格
  42. 第三节 票据诈骗罪证据规格
  43. 第四节 金融凭证诈骗罪证据规格
  44. 第五节 信用证诈骗罪证据规格
  45. 第六节 信用卡诈骗罪证据规格
  46. 第七节 有价证券诈骗罪证据规格
  47. 第八节 保险诈骗罪证据规格
  48. 第九章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证据规格
  49. 第一节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证据规格
  50. 第二节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证据规格
  51. 第三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证据规格
  52. 第四节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规格
  53. 第十章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证据规格
  54. 第一节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罪证据规格
  55. 第二节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规格
  56. 第三节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证据规格
  57. 第四节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罪证据规格
  58. 第十一章 其他金融犯罪的证据规格
  59. 第一节 洗钱罪证据规格
  60. 第二节 非法经营罪证据规格
  61.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