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业务律师实务_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学院 组编;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 主编;马晨光 执行主编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学院 组编;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 主编;马晨光 执行主编
内容节选
第一节私募基金投资者 一、关于合格投资者制度的概述马慧明编:《英汉证券投资词典》,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42页。 投资者,是指“为了盈利目的使用现金、资产、知识等进行投资的个人或机构”。 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一直是资本运作的重要参与者,投资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将切实影响到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基础,但又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不断增长的投资需求促进了市场规模的扩大,推动了投资产品的不断创新和市场体系的逐步完善。但是,作为资本产品和服务的买方,投资者在信息和专业知识方面与资本市场上的交易对手通常处于不对称的状态,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其次,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基础权利,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维护自身的权利,但往往无法与交易对手对抗,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通常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减少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但性质上多属于事后维权,具有局限性,如何对广大投资者进行事前引导,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完善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为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的投资者进入,有必要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设立准入门槛。 (一)合格投资者的一般标准 合格的投资者一般具有两个基本特点。 第一,从投资知识方面看,合格投资者对其参与购买的金融产品应当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有准确评估其风险收益比的能力,并在分析得出结论后自我评估是否能够承受该程度的风险。 第二,从法律规定方面看,合格投资者应该有能够具体定义、明确划分的标准。 1.可以从资格认定的标准划分合格投资者,如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这类经过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机构,国家有权机构的批准即证明了其符合资格。 2.可以采用量化资产的方式判定合格投资者,如对投资者的总资产、年收入、过往投资金额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量化,达到标准的认定为合格投资者。 3.可以通过合理评估认定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如对投资者的投资履历、产品了解程度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13条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设立了标准。具体的判定方式在本章第二节的“合格投资者确认”中详细展开。 (二)合格投资者制度 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由合格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而成,对投资者资质设立一定门槛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盖了投资人对金融产品及其风险的评估,对金融产品的基本运作模式的了解,对自我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的风险评估,对金融产品的交易方法的熟悉等方面。 建立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主要有以下重要意义: 1.有利于保护我国投资者的权益。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明确了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将“不合格投资者”排除在私募基金门外,使抵抗风险能力不足的中小投资者利益免受损害。中小投资者在掌握的投资信息方面存在高度的不对称性,缺乏相应投资能力的普通投资者涉足私募基金领域,将给证券市场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减轻或尽可能消除对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负面影响。 2.满足民间资本的融资需要。目前,我国富裕阶层的人口和机构投资者数量正不断发展壮大,而现在最紧迫的是缺乏投资平台,传统的单一投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富裕人群和机构投资者的需求。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帮助他们找到与其需求和能力相匹配的投资平台。 3.能够促进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推动经济发展,尤其是能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巨大的帮助。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扩大了市场规模,提高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拓宽了融资渠道。目前,我国许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他们往往处于不同的企业发展阶段,对资金的需求不同,融资方式也有差异,建立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有利于我国形成多样化的资本市场,满足不同的融资需求。私募基金是经济发展的一剂“催化剂”,从私募基金的繁荣中受益的是无数发展中的企业,将促使整个实体经济充满活力。 4.促进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美国的私募基金种类繁多,衍生出了不同种类适应不同投融资需求的私募基金产品,每一种都具有独特的作用。而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种类过于单一,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可以促进私募基金大胆有序创新,根据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水平,开发出不同的金融产品。 5.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投资者是市场中的主体,投资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将直接关系到市场能否健康发展。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待合格与非合格投资者,有利于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我国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相关的法律法规 1.我国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方面的主要立法如下: (1)《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 以上两部法律对于股东、合伙人人数的规定是公司型和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设立时需要遵循的法定底线,也是......
- 信息
- 律师实务进阶培训教程编委会
- 私募基金业务律师实务编委会
- 序言
- 法律法规和机构简称凡例
- 第一章 私募基金业务律师实务概述
- 第一节 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概述
- 第二节 私募基金的规范体系
- 第三节 私募基金监管的演变
- 第四节 私募基金业务律师实务概述
-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
- 第一节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
- 第二节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 第三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法律意见书》
- 第三章 私募基金设立
- 第一节 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设立
- 第二节 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设立
- 第三节 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设立
- 第四节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 第五节 私募基金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的核心条款解读
- 第六节 私募基金的备案
- 第四章 私募基金投资者与募集行为规范
- 第一节 私募基金投资者
- 第二节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 第三节 对违反募集规范行为的监管和自律管理
- 第四节 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 第五章 私募基金投资运作
- 第一节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
- 第二节 投资模式和投资交易的设计
- 第三节 法律文件的制作
- 第六章 私募基金的终止与退出
- 第一节 私募基金投资的上市退出
- 第二节 私募基金投资的新三板退出方式
- 第三节 私募基金投资的其他退出方式
- 第四节 私募基金投资退出的前期安排
- 第五节 私募基金的清算终止
- 第七章 私募基金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 第一节 私募基金与银行理财产品
- 第二节 私募基金与信托计划
- 第三节 私募基金与资产管理计划
- 第四节 私募基金与保险资金
- 第八章 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设立与运作
- 第一节 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 第二节 QDLP基金管理人
- 第九章 私募基金争议解决
- 附录:案例讨论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