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法律纠纷全方位实务指南_王伟斌;黄忠薇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王伟斌;黄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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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私募基金设立筹备阶段常见纠纷 第一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 一、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涵及产生原因 基金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投资人基于对管理人的信任,将财产委托给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投资人的委托,进行投资、运作、管理活动。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灵魂,在私募基金管理中处于核心与不可或缺的地位,他们在私募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控制投资人的资金并作出投资决策,但由投资人承担投资结果。 胡继晔:《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中受托人信义义务简析》,载《清华金融评论》2018年第3期。 在管理人主导投资决策并掌控投资情况收益信息的情况下,管理人违规操作,怠于提供服务,滥用权力甚至从事欺诈行为,会极大损害投资者利益,引发道德风险。正如中国政法大学胡继晔教授所言,正是基于受托人角色,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会面对操纵市场获得潜在利益的诱惑,这与其本身承担的为受益人获取最高利益的职责相悖。如果没有强制性忠实义务对资产管理人行为加以监督和约束,受益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虽然私募基金针对的投资人大多为“具有商务知识和投资经验,有能力评估投资价值和风险”的投资人,私募基金并非如公募基金一般作为普罗大众的理财渠道,理论上应对其贯彻相对自治和宽松的监管原则(原则上不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施加如公募基金管理人严苛的义务),但这不意味着私募基金监管法规未课以管理人职责。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导基金运作,违规操作、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风险天然存在。特别是近几年由于私募基金管理运作不规范,“爆雷”等风险事件频发,其中相当比例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恶意欺诈或存在重大过错所致。因此,兑付危机的出现或者其他资管合同纠纷的产生跟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履行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参见赵明:《大资管背景下信托公司的信义义务》,载《海南金融》2018年第8期。 鉴于基金管理人存在滥用权力或者懒惰懈怠的风险,投资人很难完全通过约定和市场的方式来规避这种风险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需要法律干预约束管理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受托为他人管理事务与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行事的义务,而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通常建立在投资人对管理人的信任与信赖基础上,理论上称为“信义关系”。投资人基于信任,给予基金管理人管理和控制的权力,确保管理人有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受托责任,要求管理人为投资人利益行事,限制或禁止管理人滥用权力损害投资人利益。管理人上述受托责任的基础就是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信义关系是信托关系的上位概念,信义关系的含义和外延均大于信托关系。信托关系是典型的一种信义关系,除信托关系之外,某些关系也是将自己的事务或者财产置于他人的控制之下,以实现个人利益保持或升值的目的,亦属于信义关系,如董事与公司、合伙人之间、清算人与企业、父母与子女、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 信义义务源自英国衡平法。在18世纪晚期,英国衡平法院在对信义关系提供救济时所用的一般原则是:“如果有人对另外一人给予了信任,而该信任被后者滥用,衡平法院将予以救济。”从实质看来,无论基金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投资人都是基于对管理人的信任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依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水平进行投资,虽然对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是否为信托关系尚待商榷,但将二者关系认定为信义关系应无异议。 参见基金业协会:《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上)》,载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业协会”,2019年6月4日。 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灵魂和根基。信义义务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行为标准,也为约束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事后裁量的依据。基金管理人应恪守信义义务,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首位,始终将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作为基金活动的行为准则。当事人之间无法在事前预测未来每一种可能发生的事件并达成合意,当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信义义务作为法定的义务起到填补空白的作用。就监管层面而言,信义义务可作为监管层在行为规范层面引导管理人行为的依据;就司法层面而言,法院亦可通过信义义务的原则鉴别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 二、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现状 (一)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表2-1 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2013年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纳入适用范围,其中第9条对管理人的职责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而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的原则性规定,直至2014年证监会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才得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要求。 2017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条第2款规定,“......

  1. 信息
  2. 序言
  3. 缩略语表
  4. 第一章 私募基金募集阶段常见纠纷
  5. 第二章 私募基金设立筹备阶段常见纠纷
  6. 第三章 私募基金投资管理阶段常见纠纷
  7. 第四章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常见纠纷
  8. 第五章 私募基金托管纠纷
  9. 第六章 私募基金争议解决之程序问题
  10. 第七章 私募基金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