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及风控指引_张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涛
内容节选
二、通道类业务及基金管理人责任 《九民纪要》规定,“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虽然该内容出现在《九民纪要》“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但普遍认为,对于私募基金相关纠纷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根据该规定,通道业务的特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资管产品的设立、运用对象、管理运营处分方式等事宜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并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另一方面,是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通常认为,通道业务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资金和资产“两头在外”,通道方(或称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业务仅作为委托资金流向委托方指定资产的“管道”;二是通道方(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投资指令开展业务,通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三是投资风险通常由委托方承担;四是管理费相对较低。 具体到私募基金行业,从实践上看,通道业务也较为普遍。举例而言,在某些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项目公司之间往往架设一层私募基金,该层私募基金即具有某种程度的通道性质。再如,在所谓的“优先股基金”中,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一般为信托计划,私募基金也具有通道性质,主要的决策往往由信托计划掌控。 对于私募基金所涉及的“通道”,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基金管理人沦为“通道”。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应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只有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才能管理私募基金,此类已完成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存在沦为非登记主体管理私募基金的“通道”的可能。另一类是私募基金本身成为投资的“通道”,即私募基金从事通道业务。前者由于违反了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属于明确的禁止性情形;后者则并不违反目前的有关规定,仍属于私募基金的业务类型之一。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因其“通道”角色而豁免责任。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204/t20220419_13432.html,2023年6月14日访问。 对于第一类基金管理人成为“通道”,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2022年第1期·总第2期) ,其中一则案例涉及基金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使私募基金成为“通道”。简要的案情是,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B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及未登记机构C。根据合伙协议职责划分,机构C负责委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筛选投资项目并进行投后管理。同时,机构C将收取部分基金管理费。对此,基金业协会认为,首先,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机构C未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控制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质上管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A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他人,成为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的“通道”。其次,机构C作为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违反基金管理费仅能够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要求。因此,基金业协会对案涉私募基金不予备案。 对于第二类私募基金成为“通道”,目前暂无明确的案例。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2条在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同时,也在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至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此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过渡期延长了1年,至2021年年底。在过渡期后,金融机构不得再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非金融机构,参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但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私募基金仅作为单纯的“通道”,且并非......
- 信息
- 自序
- 第一章 私募投资基金概述
-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及分类
- 二、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简史
- 三、私募基金的规范体系
- 四、特殊类型私募基金
-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相关法律的适用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与合伙合同的识别和辨析
-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的识别和辨析
-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与借款合同的识别和辨析
-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合规要求及实操指引
-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三、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
- 四、法律意见书
- 五、基金管理人的“红线”行为
- 六、从业人员管理
- 七、内控管理
-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管理
- 一、内控指引的定义
- 二、内控指引的目标和原则
- 三、内控制度的重要性
- 四、内控制度的基本要求
- 五、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及合规要点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概述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禁止性行为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程序
- 四、员工跟投
- 第六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及合规要点
- 一、私募基金备案的规则体系
- 二、私募基金设立和备案的区别
- 三、私募基金备案的性质
- 四、私募基金备案的关注要点及相关实际案例
- 五、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 六、暂停基金备案的情形
- 七、不予办理备案的情形
- 八、基金备案变更
- 第七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中的合规要点
- 一、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及投资决策委员会
- 二、通道类业务及基金管理人责任
- 三、明股实债投资的穿透性
- 四、股债比问题
- 五、基金份额质押
- 六、关联交易
- 七、自融行为
- 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资产证券化
- 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资登记
- 第八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所涉核心条款
- 一、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所涉核心条款
-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所涉核心条款
- 第九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后管理
- 一、投后管理重要事项
- 二、投资者信息披露
- 第十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路径
- 二、协议转让退出的关注事项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典型法律问题解析
- 第十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的定义
- 二、清算财产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类型
-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的一般流程
- 五、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清算上的责任
- 六、进入清算期
- 七、非现金分配
- 第十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反垄断
- 一、反垄断概述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垄断协议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经营者集中
- 五、经营者集中申报及未申报后果
-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反垄断合规建议
- 第十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刑事罪名及刑事合规不起诉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重点刑事罪名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刑事风险建议
- 三、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及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适用
- 附录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用法律文件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 附录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汇总
-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