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规及风控指引_张涛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涛

内容节选

二、通道类业务及基金管理人责任 《九民纪要》规定,“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承担信托资产的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应当认定为通道业务”。虽然该内容出现在《九民纪要》“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部分,但普遍认为,对于私募基金相关纠纷同样具有指导意义。根据该规定,通道业务的特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资管产品的设立、运用对象、管理运营处分方式等事宜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并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风险管理责任和相应风险损失;另一方面,是受托人仅提供必要的事务协助或者服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通常认为,通道业务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资金和资产“两头在外”,通道方(或称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业务仅作为委托资金流向委托方指定资产的“管道”;二是通道方(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投资指令开展业务,通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三是投资风险通常由委托方承担;四是管理费相对较低。 具体到私募基金行业,从实践上看,通道业务也较为普遍。举例而言,在某些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项目公司之间往往架设一层私募基金,该层私募基金即具有某种程度的通道性质。再如,在所谓的“优先股基金”中,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一般为信托计划,私募基金也具有通道性质,主要的决策往往由信托计划掌控。 对于私募基金所涉及的“通道”,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基金管理人沦为“通道”。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应在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只有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才能管理私募基金,此类已完成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存在沦为非登记主体管理私募基金的“通道”的可能。另一类是私募基金本身成为投资的“通道”,即私募基金从事通道业务。前者由于违反了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属于明确的禁止性情形;后者则并不违反目前的有关规定,仍属于私募基金的业务类型之一。值得注意的是,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因其“通道”角色而豁免责任。参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204/t20220419_13432.html,2023年6月14日访问。 对于第一类基金管理人成为“通道”,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2022年第1期·总第2期) ,其中一则案例涉及基金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使私募基金成为“通道”。简要的案情是,私募基金管理人A提交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B备案申请,该私募基金设置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结构,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A以及未登记机构C。根据合伙协议职责划分,机构C负责委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筛选投资项目并进行投后管理。同时,机构C将收取部分基金管理费。对此,基金业协会认为,首先,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委托。机构C未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控制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质上管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A将应当履行的受托责任转让他人,成为非登记机构开展私募基金的“通道”。其次,机构C作为非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违反基金管理费仅能够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的要求。因此,基金业协会对案涉私募基金不予备案。 对于第二类私募基金成为“通道”,目前暂无明确的案例。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2条在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的同时,也在第29条明确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将过渡期设置为截至2020年底,确保平稳过渡。在过渡期内,对通道业务中存在的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或者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等信托业务,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一方以信托目的违法违规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此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过渡期延长了1年,至2021年年底。在过渡期后,金融机构不得再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非金融机构,参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但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所设立的私募基金仅作为单纯的“通道”,且并非......

  1. 信息
  2. 自序
  3. 第一章 私募投资基金概述
  4.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定义及分类
  5. 二、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简史
  6. 三、私募基金的规范体系
  7. 四、特殊类型私募基金
  8. 第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
  9.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相关法律的适用
  10.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
  11.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与合伙合同的识别和辨析
  12.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的识别和辨析
  13.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与借款合同的识别和辨析
  14. 第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合规要求及实操指引
  15.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16. 三、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
  17. 四、法律意见书
  18. 五、基金管理人的“红线”行为
  19. 六、从业人员管理
  20. 七、内控管理
  21. 第四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管理
  22. 一、内控指引的定义
  23. 二、内控指引的目标和原则
  24. 三、内控制度的重要性
  25. 四、内控制度的基本要求
  26. 五、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27. 第五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及合规要点
  28.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概述
  29.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禁止性行为
  30.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程序
  31. 四、员工跟投
  32. 第六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及合规要点
  33. 一、私募基金备案的规则体系
  34. 二、私募基金设立和备案的区别
  35. 三、私募基金备案的性质
  36. 四、私募基金备案的关注要点及相关实际案例
  37. 五、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38. 六、暂停基金备案的情形
  39. 七、不予办理备案的情形
  40. 八、基金备案变更
  41. 第七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中的合规要点
  42. 一、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及投资决策委员会
  43. 二、通道类业务及基金管理人责任
  44. 三、明股实债投资的穿透性
  45. 四、股债比问题
  46. 五、基金份额质押
  47. 六、关联交易
  48. 七、自融行为
  49. 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资产证券化
  50. 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资登记
  51. 第八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所涉核心条款
  52. 一、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所涉核心条款
  53.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所涉核心条款
  54. 第九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后管理
  55. 一、投后管理重要事项
  56. 二、投资者信息披露
  57. 第十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
  58.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路径
  59. 二、协议转让退出的关注事项
  60.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典型法律问题解析
  61. 第十一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
  62.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的定义
  63. 二、清算财产
  64.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类型
  65.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清算的一般流程
  66. 五、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清算上的责任
  67. 六、进入清算期
  68. 七、非现金分配
  69. 第十二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反垄断
  70. 一、反垄断概述
  71.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垄断协议
  72.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73.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经营者集中
  74. 五、经营者集中申报及未申报后果
  75. 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反垄断合规建议
  76. 第十三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刑事罪名及刑事合规不起诉
  77.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重点刑事罪名
  78.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刑事风险建议
  79. 三、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及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适用
  80. 附录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用法律文件
  8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82.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83.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84.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
  85. 附录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汇总
  86.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