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法治的哈萨克斯坦_张陶然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张陶然
内容节选
一、哈萨克斯坦民法的历史变革 (一)苏联加盟国时期 作为曾经的苏联加盟国,早期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法律,受到苏联法律的极大影响。 苏联的第一部民法典编纂于它刚刚成立的1922年,当时的中国尚处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该部法典在列宁同志的关怀和影响下诞生。1922年《苏俄民法典》规定了公司制度,承认公司企业的存在。公司可以独立拥有财产,承担权利义务并参与诉讼。1922年《民法典》也规定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公司三种公司形式。鄢一美:《析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对“企业”范畴的界定》,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于1936年12月正式加入苏联,由苏联中央管辖。对其影响最大的,是1964年版《苏俄民法典》。1964年《苏联民法典》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民法典。它删除了公司制度,社会基本经济组织主要分为:国有企业、集体农庄、工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只有业务的“经营管理权”,负责对国家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不能随意进行处分。直到1987年的《苏联法律百科辞典》对“企业”一词的解释也是如此:“国有企业对国家转交给它的财产有业务管理权,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并享有法人的权利……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实际上适用于整个国民经济部门的所有企业。” 1963年年底,哈萨克斯坦作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也颁布过《哈萨克斯坦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民法典》。从《哈萨克斯坦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民法典》的多条具体法律条文可看出,苏联法律在位阶上高于该法典。例如,《哈萨克斯坦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民法典》第558条规定:“外国人在哈萨克斯坦享有与苏维埃公民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苏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国家如果对苏维埃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特殊限制,苏联部长会议可以对该国公民施加对等限制。”第559条规定:“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涉及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实施的民事行为,以及基于在哈萨克斯坦发生的损害而产生的债务,则依苏维埃法律确定。在哈萨克斯坦惯常居住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仅仅依照苏联及哈萨克斯坦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而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第561条规定:“在外国实施的法律行为的形式适用实施地法律。如果苏联法律及本法规定得到了遵守,则有关法律行为不得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被宣告无效。苏维埃机构所进行的外贸行为,其形式及签署的程序由苏联法律决定,而不受该法律行为实施地法律影响。有关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建筑物的法律行为受苏联法律及本法有关规定支配。” 1990年《苏联所有权法》放宽标准,开始了对私有制的承认:承认公民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规定由“完全经济权”代替此前的“业务经营管理权”,并且可以根据法人意愿对财产进行处分。这一时期,计划经济开始不可挽回地走向崩溃。舆论公开支持市场经济,私人利用“完全经济权”对国家所有财产进行处置,开始了暗中的私有化。1992年,全苏联开始了由官方推动的私有化浪潮。此时的苏联已经没有能力处理私有化过程中的国有财产流失,就此眼看着巨额的国有资产转入私人的腰包。作为苏联的加盟国,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同样经历了这一过程。 (二)《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的诞生 虽然苏联已经分裂成为众多的中亚国家,但这些国家间曾经有过的深厚的政治、经济联系却无法斩断。这些国家大多认可一种观点,即是要恢复以往的光荣,需要大家携手共建。这些国家也意识到,继续采用以前的苏联立法,市场经济将无法正常运转。时代的变革、经济的发展,催生出了编撰符合市场实际的法律的需求。苏联国家都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化,必然会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具有类似的法律需要。例如,企事业单位的构架、有价证券或者合同的标准格式、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这些法律倘若由各国单独研究制定,一方面是法律人才缺乏;另一方面各国独自制定的法律容易造成经济交往中的制度无法衔接,增加交易成本。因此,在俄罗斯的带动下,1994年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间大会在圣彼得堡召开并通过了“在经济联盟框架内调整经营关系的建议性立法文件清单”。该清单提出,应当制定出一些经济领域,例如结算原则、公司、反垄断、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示范法。1994年10月29日,《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通过了第一部分,并于1995年在独联体议会大会的信息公报上公布,在1995年5月独联体民法典通过了第二部分,同样公布于信息公报。第三部分通过于1996年2月,公布于1996年10月。这是独联体议会为独联体国家做出的立法示范,它采取了民商分立的形式,另有《独联体成员国示范商法典》《信息获取示范法》等种种立法示范。 这些示范法受到了多国的国际法律协助中心的援助。在草拟《示范法》之初,该项目受到了美国国际开发署的经济支持以及其他一些捐赠者的帮助。美国的经济支持持续到1996年。随后荷兰继续资助了“独联体国家......
- 信息
- 导言
- 第一章 哈萨克斯坦概况
- 一、哈萨克斯坦的历史变迁
-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概况
- 三、从苏联独立:政权的平稳过渡
- 四、哈萨克斯坦展开独立自主的外交活动
- 第二章 哈萨克斯坦的法治变迁
- 一、从草原习惯法到成文法
- 二、古代哈萨克的法律制度
- 三、沙俄时期对哈萨克法律的改造
- 四、中俄司牙孜会谳制度
- 五、哈萨克斯坦现代法治体系的建立
- 六、欧美对哈萨克斯坦立法、司法的影响
- 第三章 哈萨克斯坦宪法
- 一、哈萨克斯坦宪法概述
- 二、哈萨克斯坦1995年版宪法
- 第四章 哈萨克斯坦刑法
- 一、哈萨克斯坦刑法概述
- 二、哈萨克斯坦《刑法典》
- 第五章 哈萨克斯坦民法、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
- 一、哈萨克斯坦民法的历史变革
- 二、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的特征
- 三、哈萨克斯坦民法典的具体规定
- 四、哈萨克斯坦婚姻法
- 五、哈萨克斯坦民事诉讼法
- 第六章 哈萨克斯坦公司法
- 一、哈萨克斯坦商法概况
- 二、哈萨克斯坦《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法》
- 三、外国人到哈萨克斯坦注册公司
- 第七章 哈萨克斯坦投资相关法律
- 一、中哈两国国际贸易现状
- 二、哈萨克斯坦投资相关法律概述
- 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 四、哈萨克斯坦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政策规定
- 五、哈萨克斯坦税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
- 第八章 外国人的权利、义务和出入境规定
- 一、对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的立法规定
- 二、对外国人出入境和居留的立法规定
- 三、外国公民违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