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应用问题研究(第二版)_吴汉东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吴汉东

内容节选

原载《现代法学》,2016(3)。知识产权领域的表达自由:保护与规制 一、宪法与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即言论主体利用一定的传播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自由地表达意见、传递并获取信息的权利。在现代社会,表达自由几乎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宪法权利,并得以私权形式在相关法律制度中加以规定。应振芳:《言论自由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适用之影响——以广药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为例》,载《电子知识产权》,2014(4)。关于表达自由的性质,有政治自由论、精神自由论、思想自由论、人身权利论、公共自由论、社会行为论、制度权利论等,其中政治自由论是最为流行的观点。参见邓辉:《言论自由原则在商业领域的拓展》,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4)。 表达自由较早出现在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该宣言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宪法意义上论及表达自由,较为流行的观点是将该项自由界定为公民政治和社会生活方面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上规定的表达自由,意味着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形下,享有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以表明或传递思想、观点、主张、情感、信息等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自由。“在基本权利的发生史意义上,表达自由的确是作为对抗专制统治、表达政治理念的有利武器,而获承认为第一种政治自由。” 有鉴于此,在我国一些宪法学著述中,表达自由原则几成“政治自由论” 。See 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 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pp.49-55. 表达自由在知识产权领域是以私权及其限制制度得到实现的。宪法意义上的表达自由包括创作自由、新闻自由、信息自由乃至传播自由,上述自由权利在知识产权等私法中表现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国会有权对作者或发明人就其个人作品或发明的专有权利,赋予一定期限的保护,以促进科学和艺术的发展。上述宪法条款被概括为版权保护的三项政策:一是促进知识传播的政策,二是“公共领域”保留的政策,三是保护创作者的政策。美国学者认为,上述三项政策中隐含第四项政策——“接触权”政策,即公知有权利用版权作品。申言之版权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其作用在于鼓励作者创作与传播作品,其目的在于推广知识与利用作品。 从一定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制度,有的是表达自由宪法权利的具体表现,有的与表达自由宪法思想一脉相承,有的则与表达自由限制的宪法原则紧密相连。 第一,规定表达自由的专有权利。在著作权权能体系中,发表权既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又是著作财产权产生的基础,是表达自由的私权表现形式。所谓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或在发表之前,始终是作者的秘密,是否泄露这个秘密应为作者的个人自由,因此,是否愿意发表作品,是作者的第一种权利。作者有权决定以出版、广播、上演的形式发表作品,或者以其他的形式使用作品;有权决定是在取得经济报酬的条件下发表作品,还是在不索取报酬而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发表作品;有权决定是将其某一作品全部发表,还是发表该作品的某些部分。著作人身权的其他权能,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以发表权的成立为前提;同时,作品借助发表权的行使而进入传播与使用领域,使著作财产权得到实现。可见,没有发表权制度,表达自由在社会政治与文化领域将会毫无实际意义。 第二,规定表达自由的必要限制。知识产权法对表达自由的内容及形式均设有限制,这种限制有的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例如不得利用表达自由将有悖公序良俗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使用;有些是基于保障他人的合法利益而设,例如在商业言论中不得诽谤、诋毁他人商业声誉和信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排除领域,各国有两种做法:或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或交由法院或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进行审查而裁定。 第三,规定表达自由的实现途径。有关知识产权限制制度,被认为是表达自由实现的法律途径。从知识信息受众的角度来讲,合理使用是公众对知识产权专有领域的“接触权”,是对创作与分享社会精神财富的“参与权”。其中,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最为重要,它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表达自由权利的实现:一是保证个人学习、研究中的合理使用,为个人创作活动及发表思想提供必要的条件......

  1. 信息
  2. 总序 我与知识产权四十年
  3. 第二版序
  4. 代前言 知识产权研究谈
  5. 第一编 政策运用与战略实施
  6. 利弊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政策科学分析
  7. 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的知识产权法
  8.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与法治建设状况述评
  9. 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道路
  10. 试论自主创新体系与知识产权制度
  11. 国家软实力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12.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与战略实施
  13.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目标与重点
  14. 企业核心竞争力与知识产权
  15. 试论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价值及其经营方略
  16.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专家建议稿
  17. 论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国家治理体系
  18. 《专利法》实施的目标任务与保障体系
  19. 中国专利法的发展道路:现代化、国际化与战略化
  20. 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光荣与梦想
  21. 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
  22. 第二编 法律制定与规范适用
  23. 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
  24.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法律、政策和文化
  25. 知识产权应在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26. 知识产权“入典”与民法典“财产权总则”
  27. 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28. 知识产权领域的表达自由:保护与规制
  29.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
  30. 司法保护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31. 论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法律制度
  32. 海峡两岸著作权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33. 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
  34. 论合理使用
  35. 论著作权作品的“适当引用”
  36. 美国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
  37. 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38. 中国发展大局中的商标法修改
  39. 商标·商号·产地标志
  40.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基础与司法裁判规则
  41. 试论“实质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
  42.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过错责任推定与赔偿数额认定
  43. 试论知识产权的“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
  44. 第三编 制度评价与法律完善
  45.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变迁的基本面向
  46. 国际变革大势与中国发展大局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47. 挑战与机遇:中国“入世”十年的知识产权事业
  48. 法制评价与制度反思
  49. 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50. 走向创新型社会的知识产权法
  51. 改革开放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发展
  52. 科学技术、国际贸易与著作权保护
  53. 地方商标战略及其制度完善
  54. “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及其实践
  55. 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
  56.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试点样本与基本走向
  57. 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