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可赔损害类型论_朱晓峰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_朱晓峰
内容节选
第五章财产权益侵害中的精神损害 第一节 概述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对于因财产被非法侵害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权利主体而言,是否有权就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存在三种立法例:参见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4页。 第一种是承认一般意义上遭受财产侵害的权利主体所遭受的精神损害为可赔损害,比较典型的立法例有法国、日本等。例如,《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时,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同时,依据第710条的规定,行为人不论是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依第709条的规定所应负的赔偿责任,也包括对财产以外的其他损害。该法之所以不仅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被侵害的时候,而且在财产权侵害的场合,承认财产以外损害(慰抚金)的可赔偿性,是因为其认为,仅仅赔偿金钱上的损害还不足以达到法律上的目的。 参见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第二种是完全否认因财产侵害所遭受精神损害的可赔偿性,比较典型的立法例有瑞士、瑞典,德国2002年债法现代化以前也采此立法例。 例如,《德国民法典》原第847条第1款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亦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这实质上将非财产损害的范围限制在特定人格利益所遭受的损害上,排除了因财产被侵害而精神痛苦并因此主张赔偿请求权的可能。Hartmut Oetker, Immaterieller Schaden, In: F. J. Säcker/R. Rixecker Hrsg. , Münchener Kommenter zum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Schuld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2, 5. Aufl. , München: C. H. Beck,2007, S. 474(以下简称MüKo/Oetker, § 253). 第三种是原则上不承认因财产侵害所遭受精神损害的可赔偿性,当且仅当法律存在例外规定的情形下,因财产侵害所致之精神损害才可适用金钱赔偿规则救济,典型的立法例有奥地利、荷兰。 例如,《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1331条规定,财产毁损情形下所有权人存在的感情利益受法律保护,受害人得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的限制是,仅遭受物之毁损的所有权人才可主张相应的赔偿请求。事实上,2002年债法现代化以后的《德国民法典》以及中国的侵权法实践也采此立法例。 第二节 德国 一、理论分歧与实践立场参见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847条:(1)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亦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2)对妇女犯有违反道德的犯罪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诱使妇女允诺婚姻以外的同居的,该妇女享有相同的请求权。该条已在2002年被废除,相应内容现规定于《德国民法典》第253条第2款。参见Klaus Vieweg, § 847, in: J. von Staudingers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mit Einführungsgesetze und Nebengesetzen, Buch 2, 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 § 840-853, Anne Röthel/Klaus Vieweg Bearb. , Berlin: Sellier-Gruyter,2002, S. 320。Dieter Medicus, § 253, in: J. von Staudingers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mit Einführungsgesetze und Nebengesetzen, Buch 2, 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 § 243-254, Dieter Medicus/Karsten Schmidt Erläut. , Berlin: J. Schweitzer Verlag KG Walter de Gruyter &Co. ,1983, S. 161 ff; Karl Schäfer, § § 833 -853, in: J. von Staudingers 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 § 833-853,12. Aufl. , Berlin: J. Schweitzer Verlag KG Walter de Gruyter & Co. ,......
- 信息
- 何以致学?因其有思——为朱晓峰《侵权可赔损害类型论》序
- 引言
- 第一编 总论:可赔损害的理论与规范基础
- 第一章 损害的现实与规范类型
- 第二章 损害赔偿的正当性基础
- 第三章 中国侵权可赔损害的规范基础
- 第二编 分论(一):财产权益侵害中的可赔损害类型
- 第四章 财产权益侵害中的财产损害
- 第五章 财产权益侵害中的精神损害
- 第六章 纯经济利益侵害中的损害
- 第三编 分论(二):人身权益侵害中的可赔损害类型
- 第七章 物质性人格利益侵害中的损害
- 第八章 非物质性人格利益侵害中的损害
- 第九章 身份权益侵害中的损害
- 第十章 出生前死亡后人格利益侵害中的损害
- 结论
-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