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实务观点与案例精释_中国法制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内容节选
25法庭辩论终结时点 实务观点 问题1:二审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如何认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节点? 观点:二审发回重审的,应当按照发回重审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节点。 问题2:再审程序中如果发回重审,应当如何认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节点? 观点:再审发回重审时,应当与二审发回重审遵循同样的逻辑,只不过再审程序中需要适度区分原审判决的主文内容,如果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再审时支持了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应适用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标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如果原审判决已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再审时,如发现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结果还是维持原审判决,这种情况下不必讨论适用何时的赔偿标准问题,对未履行部分恢复执行即可。 案例精释 二审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如何认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节点——董某1等与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 发回重审 辩论终结 案情要览2018 年3月26日15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鄂L轻型自卸货车,因左后车轮抱箍不能行驶,李某某将车停在公路右侧机动车道上。15时50分许,受害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载林某。当车行至××村村委会路口时,与朱某某驾驶的鄂B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受害人王某某及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支出医疗费1226.2元。朱某某垫付医疗费46867.41元。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年5月11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并且在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轻便车上路行驶,违反轻便摩托车不能载人规定,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二;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车排除故障时,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三;王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林某无责任。同月24日,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持下,朱某某与董某1等四继承人达成协议,朱某某同意人道补偿董某1等100000元,此款不作为该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鄂B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朱某某,该车已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鄂L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石某某,该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以上车辆保险期间。黄某某系受害人之母,由受害人王某某生前与其兄弟姐妹三人共同照料。受害人王某某生前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从事饮食服务劳务工作。 董某1等人曾于2018年年初起诉被告朱某某、A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A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损害后果,各肇事车辆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分别对死者和伤者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当事人,且认定各保险人应赔偿数额等基本事实不清。故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前述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追加B保险公司、李某某、石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一审)。 各方观点 原告董某1等人观点:2018年3月26日15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登记在石某某名下的鄂L轻型自卸货车因左后车轮抱箍不能行驶,将车停在公路右侧机动车道上,15时50分许,受害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载林某,当车行至村委会路口时,与被告朱某某驾驶的鄂B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王某某、林某受伤,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鄂B小型客车、鄂L轻型自卸货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朱某某达成了人道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补偿款10万元不作为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赔偿无果,故提起诉讼:对受害人王某某因车祸死亡造成的医疗费1203.3元、死亡赔偿金689100元、丧葬费30280.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4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亲属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792028.80元(上述费用原审时按2018......
- 信息
- 序言
- 自序
- 第一章 责任主体特殊规定相关侵权责任
- 1 新业态侵权
- 2 安全保障义务
- 3 监护人责任
- 4 雇主责任冲抵
- 5 补充责任范围
- 第二章 互联网相关侵权责任
- 6 自媒体侵权名誉权
- 7 微信群言论侵权名誉权
- 8 直播平台与安全保障义务
- 9 拍卖书信与隐私权
- 10 新闻报道与名誉权
- 第三章 新类型人格权相关侵权责任
- 11 虚拟形象侵犯人格权
- 12 手机号码与私人生活安宁
- 13 读书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
- 14 工作兼职信息与隐私权
- 15 摄像头安装与隐私权
- 16 侵害安葬权益
- 17 平等就业权
- 第四章 一般人身权相关侵权责任
- 18 预警通知义务
- 19 共同饮酒人责任
- 20 体育训练与自甘风险
- 21 社会保障与侵权赔偿
- 22 近亲属丧葬费用支出
- 23 二次手术误工费
- 24 退休人员误工费
- 25 法庭辩论终结时点
- 26 鉴定意见与损害后果
- 第五章 一般财产权相关侵权责任
- 27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
- 28 “凶宅”侵权责任
- 29 自助行为认定
- 30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 31 邮寄物品灭失责任
- 第六章 产品责任
- 32 产品缺陷认定
- 33 汽车产品缺陷
- 34 产品监制者责任
- 35 职业打假索赔
- 第七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36 安全统筹相关责任
- 37 车辆贬值损失
- 38 电动车转化机动车相关责任
- 39 出租车承包金损失
- 40 驾驶人与第三者转化
- 41 机动车挂靠人雇员损害
- 42 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责任
- 第八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43 部分侵权人履行全部责任
- 第九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44 树木折断归责原则
-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45 马术训练致死责任
- 46 烈性犬致人损害
- 第十一章 交叉领域相关侵权责任
- 47 刑事判决与民事责任
- 48 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责任
- 第十二章 其他侵权责任
- 49 业委会决议撤销权
- 50 业主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