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实务观点与案例精释_中国法制出版社_AZW3_MOBI_EPUB_PDF_电子书(无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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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法庭辩论终结时点 实务观点 问题1:二审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如何认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节点? 观点:二审发回重审的,应当按照发回重审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节点。 问题2:再审程序中如果发回重审,应当如何认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节点? 观点:再审发回重审时,应当与二审发回重审遵循同样的逻辑,只不过再审程序中需要适度区分原审判决的主文内容,如果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再审时支持了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的,应适用再审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的统计标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如果原审判决已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再审时,如发现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结果还是维持原审判决,这种情况下不必讨论适用何时的赔偿标准问题,对未履行部分恢复执行即可。 案例精释 二审发回重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如何认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节点——董某1等与朱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 发回重审 辩论终结 案情要览2018 年3月26日15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鄂L轻型自卸货车,因左后车轮抱箍不能行驶,李某某将车停在公路右侧机动车道上。15时50分许,受害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载林某。当车行至××村村委会路口时,与朱某某驾驶的鄂B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受害人王某某及林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当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支出医疗费1226.2元。朱某某垫付医疗费46867.41元。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年5月11日,公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并且在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轻便车上路行驶,违反轻便摩托车不能载人规定,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二;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车排除故障时,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三;王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林某无责任。同月24日,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持下,朱某某与董某1等四继承人达成协议,朱某某同意人道补偿董某1等100000元,此款不作为该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鄂B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朱某某,该车已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鄂L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石某某,该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C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限额500000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以上车辆保险期间。黄某某系受害人之母,由受害人王某某生前与其兄弟姐妹三人共同照料。受害人王某某生前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从事饮食服务劳务工作。 董某1等人曾于2018年年初起诉被告朱某某、A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一审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A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损害后果,各肇事车辆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分别对死者和伤者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一审法院遗漏了必要当事人,且认定各保险人应赔偿数额等基本事实不清。故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前述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追加B保险公司、李某某、石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一审)。 各方观点 原告董某1等人观点:2018年3月26日15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登记在石某某名下的鄂L轻型自卸货车因左后车轮抱箍不能行驶,将车停在公路右侧机动车道上,15时50分许,受害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载林某,当车行至村委会路口时,与被告朱某某驾驶的鄂B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王某某、林某受伤,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鄂B小型客车、鄂L轻型自卸货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C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朱某某达成了人道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补偿款10万元不作为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余赔偿无果,故提起诉讼:对受害人王某某因车祸死亡造成的医疗费1203.3元、死亡赔偿金689100元、丧葬费30280.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74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亲属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0元等各项损失合计792028.80元(上述费用原审时按2018......

  1. 信息
  2. 序言
  3. 自序
  4. 第一章 责任主体特殊规定相关侵权责任
  5. 1 新业态侵权
  6. 2 安全保障义务
  7. 3 监护人责任
  8. 4 雇主责任冲抵
  9. 5 补充责任范围
  10. 第二章 互联网相关侵权责任
  11. 6 自媒体侵权名誉权
  12. 7 微信群言论侵权名誉权
  13. 8 直播平台与安全保障义务
  14. 9 拍卖书信与隐私权
  15. 10 新闻报道与名誉权
  16. 第三章 新类型人格权相关侵权责任
  17. 11 虚拟形象侵犯人格权
  18. 12 手机号码与私人生活安宁
  19. 13 读书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
  20. 14 工作兼职信息与隐私权
  21. 15 摄像头安装与隐私权
  22. 16 侵害安葬权益
  23. 17 平等就业权
  24. 第四章 一般人身权相关侵权责任
  25. 18 预警通知义务
  26. 19 共同饮酒人责任
  27. 20 体育训练与自甘风险
  28. 21 社会保障与侵权赔偿
  29. 22 近亲属丧葬费用支出
  30. 23 二次手术误工费
  31. 24 退休人员误工费
  32. 25 法庭辩论终结时点
  33. 26 鉴定意见与损害后果
  34. 第五章 一般财产权相关侵权责任
  35. 27 财产保全错误赔偿
  36. 28 “凶宅”侵权责任
  37. 29 自助行为认定
  38. 30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39. 31 邮寄物品灭失责任
  40. 第六章 产品责任
  41. 32 产品缺陷认定
  42. 33 汽车产品缺陷
  43. 34 产品监制者责任
  44. 35 职业打假索赔
  45. 第七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46. 36 安全统筹相关责任
  47. 37 车辆贬值损失
  48. 38 电动车转化机动车相关责任
  49. 39 出租车承包金损失
  50. 40 驾驶人与第三者转化
  51. 41 机动车挂靠人雇员损害
  52. 42 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责任
  53. 第八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54. 43 部分侵权人履行全部责任
  55. 第九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56. 44 树木折断归责原则
  57.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58. 45 马术训练致死责任
  59. 46 烈性犬致人损害
  60. 第十一章 交叉领域相关侵权责任
  61. 47 刑事判决与民事责任
  62. 48 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责任
  63. 第十二章 其他侵权责任
  64. 49 业委会决议撤销权
  65. 50 业主知情权